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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環境知識競賽.屏東縣初賽

111年環境知識競賽.屏東縣初賽

 總獎金: 52000

最高獎金: 5000

報名時間: 2022-06-15 ~ 2022-09-05

主辦單位: 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屏東縣政府教育處

主辦單位電話: 08-7351-911分機305(簡茉秝小姐)、08-7351-911分機315(安小姐)、08-732-2375(郭小姐)

主辦單位Email:sandy111279@pf-recycle.com.tw

壹、 活動目的:

為提升本縣縣民及各級學校學生環境素養,廣泛吸收環境知識,並呼應聯合國於 2016 年提出永續發展目標(SDGs),SDGs 目標 4,確保有教無類、公平以及高品質的教育,及提倡終身 教育,以寓教於樂的方式,在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下競賽。 透過本活動,遴選出競賽得獎者,代表本縣參加全國決賽。

貳、 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教育部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屏東縣政府教育處

參、 競賽日期及時間:

一、 時間:111 年 9 月 24 日(星期六)

二、 地點: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屏東縣南州鄉三民路 367 號)

※※※本次競賽活動如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將取消辦理,請密切關注本局網頁訊息公布。

肆、 競賽組別及參賽資格:

組別 參賽資格/各組人數上限(主辦單位保有修改之權利)
國小組 111 學年度(8 月以後)校址位於屏東縣之國民小學在學學生,共計 180 名。
國中組 111 學年度(8 月以後)校址位於屏東縣之國民中學在學學生,共計 100 名。
高中職組 111 學年度(8 月以後)校址位於屏東縣之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業學校在學學生(含五專 1-3 年級學生),共計 80 名。
社會組 年滿 18 歲以上設籍或居住屏東縣之中華民國國民(含五專 4-5 年級及大學生)。共計 80 名。
註: 1. 各組前五名,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總決賽。
2. 班級數 30 班以上之本縣高中職及國中小學,需至少一人報名本縣競賽。 3. 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且未取得學籍之學生如欲報名國小組、國中組或高中(職)組,請洽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個別報名。4. 每人僅能擇一縣市報名參加, 經查如有冒名或重複報名者,一律取消參賽資格。

伍、報 名資訊:

一、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報 名 網 址 : http://www.epaee.com.tw

二、 採 取 「 校 園 組 」 及 「 個 人 組 」 多元 管 道 報 名 。

(一 ) 校 園 組 :

1. 校 園 組 隊 :採 學 校 團 體 組 報 名 , 由 各 級 學 校 指 定 1 名 教 師 為 聯 絡 窗 口,統 一 協 助 學 生 上 網 報 名。報 名日 期

自 111 年 6 月 15 日 起 至 111 年 7 月 21 日 16:00 止。

2. 如 符 合 屏 東 縣 高 中 (職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助 辦 法 申 請 條件,詳 細 補 助 辦 法 如 下 說 明,各 組 補 助 名 額 有 限,額滿 為 止 。

(二 ) 個 人 組 : 自 行 逕 自 上 網 報 名 ,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日 期 自 111 年 6 月 15 日 起 至 111 年 9 月 5 日 23:59 止。如 各組 人 數 未 達 上 限,111 年 9 月 7 日 開 放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

三、 報 名 完 成 後 請 再 次 確 認 報 名 狀 態 , 參 賽 人 員 以 現 場 報名 名 單 為 準 ,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或 當 日 進 行 臨 時 報 名 。

四、 競 賽 編 號 、 試 場 資 訊 及 接 駁 車 時 刻 表 , 將 於 111 年 9 月 17 日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團 體 組 統 一 寄 至 帶 隊 教師 之 信 箱 ), 如 隔 日 尚 未 收 到 通 知 請 來 電 洽 詢 。

五、 參 賽 選 手 需 攜 帶 具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如 :學 生 證 、 身分 證 、 健 保 卡 或 臨 時 學 生 證 , 以 利 競 賽 相 關 作 業 之 審查。

六、 如 有 相 關 疑 問 請 來 電 洽 詢 , 聯 絡 資 訊 :

• 08-7351911 分機 305 或 315 簡小姐/安小姐

• 08-7322375 郭小姐

七、 相 關 附 件 :

(一 ) 附件 四 : 臨 時 學 生 證 。

陸、 屏 東 縣 高 中 (職 )、國 民 中 小 學 補 助 辦 法 :

一、 補 助 對 象 : 屏 東 縣 轄 內 各 高 中 (職 )、國 民 中 小 學, 每校僅 能 擇 一 補 助 申 請 ,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

二、 補助 項目 :

三、 申 請 方 式:111 年6 月15 日 上 午9 點起至7 月21日下午 4 點前, 填妥 校 內 組 隊 補 助 申 請 表 (附件 一 ), 回 傳 至 指定 信 箱 , 完 成 申 請 作 業 。 執 行 單 位 將 於 7 月 22 日 以 郵 件方 式 通 知 申 請 結 果 , 如 未 收 到 訊 息 , 請 主 動 來 電 洽 詢 。 ※ 各 組 別 補 助 名 額 有 限 , 依 申 請 先 後 排 序 至 額 滿 為 止 ,若 7 月 21 日 截 止 報 名 學 校 數 量 不 足,則 開 放 每 所 學 校 可申 請 第 2 件 補 助,但「 屏 東 縣 初 賽 報 名 人 數 」須 增 加 第 2 件 補 助 之 報 名 人 數 , 且 不 得 與 第 1 件 補 助 之 報 名 人 員 重疊。

四、 相 關 附 件 :

(一 ) 附件 一 : 校 內 組 隊 補 助 申 請 表 。

(二 ) 附件 二 : 校 內 組 隊 補 助 成 員 資 料 表 。

(三 ) 附 件 三 : 個 人 報 名 補 助 申 請 表 。

柒、競賽題目範圍 :

一、 競 賽 試 題 類 型 :

包 含 政 府 政 策 及 時 事 、「 環 境 教 育 終 身 學 習 網 」 之 指定 影 片 及 環 境 知 識 相 關 議 題 。 前 述 指 定 影 片 置 於 「 環 境教 育 終 身 學 習 網 之 「 知 識 競 賽 影 片 」 專 區 。 備 註 : 環 境知 識 競 賽 重 點 命 題 範 圍 如 下 :

1. 環 保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首 頁 重 點 單 元 及 各 主 題 單 元,如「 環境 主 題 」「 環 境 政 策 」「 新 聞 發 布 」「 焦 點 議 題 」 之 最 新訊 息 及 最 新 政 策 ( 期 間 以 當 年 度 為 主 ), 如 屬 連 貫 性 者應 一 併 瞭 解 。

2. 「 環 境 教 育 終 身 學 習 網 」之「 環 境 知 識 競 賽 指 定 影 片( 合計 5 小 時 )」。

3. 「 屏 東 縣 政 府 環 境 教 育 網 」之「 環 境 知 識 競 賽 指 定 影 片( 合 計 54 分 38 秒 )」。

表 2. 環 境 知 識 競 賽 之 指 定 影 片 名 單

序號 影片名稱 環境教育時數
1 大 自 然 的 真 相 - 動 物 篇 0.5 小時
2 幻 蛾 - 臺 灣 蛾 類 之 美 0.5 小時
3 向 海 致 敬 - 海 陸 聯 合 地 震 海 嘯 觀 測 1 小時
4 環 保 又 創 新 廢 物 變 黃 金 ?環 保 愛 地 球 循 環 經 濟夯 ! 0.5 小時
5 【 客 家 文 藝 復 興 2 靚 靚 六 堆 】 水 的 靈 感 0.5 小時
6 【 客 家 文 藝 復 興 2 靚 靚 六 堆 】 產 業 創 新 0.5 小時
7 202 1 綠 動 生 命 劇 會 愛 地 球 0.5 小時
8 綠 色 化 學 - 生 活 中 的 化 學 1 小時
9 【伏流水】水的秘密基地-二峰圳重見天日全紀錄(我們的島 第 904 集 2017-05-01) 22 分 14 秒
10 戀 戀 新 屏 東 濕 地 話 萬 年 2 分 37 秒
11 萬 年 濕 地 群 圳 寮 人 工 濕 地 一 期 2 021 07 14 6 分 49 秒
12 萬 年 濕 地 群 海 豐 人 工 濕 地 一 期 2 021 07 14 8 分 28 秒
13 萬 年 濕 地 群 海 豐 人 工 濕 地 二 期 2 021 07 14 8 分 14 秒
14 萬 年 濕 地 群 黃 金 人 工 濕 地 一 期 2 021 07 14 6 分 16 秒
合計 5 小時 5 4 分 38 秒

備註 :相 關 網 站 :

二、 競 賽 流 程 :

110 年屏東縣環境知識競賽 地方初賽 日期:111 年 9 月 24 日 星期六地點: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上午場 (國小組、社會組)
時間 活動程序 備註
08:30-09:00 國小組及社會組參賽者報到 查驗身分證或健保卡 09:10 停止報到。
09:00-09:15 開幕式 環保局長官及來賓致詞
09:15-09:30 參賽選手就位 依座位表入座
09:30-09:40 淘汰賽規則說明 採銀幕投影試題、畫卡答題
09:40-10:20 淘汰賽
10:20-10:35 公布題目答案
10:35-10:50 中場休息/公布成績 成績公佈於會場
10:50-11:00 PK 賽/驟死賽選手就位 各組前 20 名及同分者進入試場。 11:00 停止入場。
未晉級者,請於會場外領取參賽獎及餐點
11:00-11:30 驟死賽及 PK 賽 依序選出各組前 7 名 (前 5 名及候補 2 名)
11:30-12:00 頒獎典禮
12:00-12:50 賦歸/中午休息
下午場 (國中組、高中組)
時間 活動程序 備註
12:50-13:20 國中組及高中組 參賽者報到 查驗身分證或健保卡 13:30 停止報到。
13:20-13:30 參賽選手就位 依座位表入座
13:30-13:40 淘汰賽規則說明 採銀幕投影試題、畫卡答題
13:40-14:20 淘汰賽
14:20-14:40 公布題目答案
14:40-14:50 中場休息 成績公佈於會場
14:50-15:00 PK 賽及驟死賽選手就位 各組前 20 名及同分者進行輪比賽。 15:00 停止入場。
未晉級者,請於會場外領取參賽獎及餐點
15:00-15:30 驟死賽及 PK 賽 依序選出各組前 7 名 (前 5 名及候補 2 名)
15:30-16:00 頒獎典禮

※本活動議程時間,主辦單位保有修改或終止之權利。

捌、防 疫注意事項 :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 情指揮中心」所公布之「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辦法,本活動將採取下列防疫措施,敬請參與民眾配合:

一、 本 次 活 動 競 賽,如 新 冠 肺 炎 (COVID-19)疫 情 持 續 嚴 峻 ,將 取 消 辦 理 , 請 密 切 關 注 本 局 網 頁 訊 息 公 布 。

二、 符 合 政 府 公 告 需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或 須 隔 離 者 請 勿 進 入 會場 。

三、 依 規 定 將 對 參 加 人 員 進 行 列 冊,敬 請 配 合 提 供 姓 名、連絡 電 話 及 通 訊 地 址 等 資 訊 。

四、 進 出 會 場 時 請 配 合 大 會 量 測 體 溫 及 手 部 消 毒。活 動 期 間

請 全 程 配 戴 口 罩 並 保 持 室 外 1 公 尺;室 內 1.5 公 尺 之 社交 距 離 。

五、 禁 止 有 發 燒 (額溫≧ 37.5 度 、 耳 溫 ≧ 38 度 )感 冒 、 腹 瀉或 嗅 味 覺 異 常 等 疑 似 新 冠 肺 炎 症 狀 者 入 場 。

玖、 競 賽 規 則 :

一、 比 賽 分 為 國 小 組、國 中 組、高 中 職 組 及 社 會 組 等 4 類組。

二、 本 競 賽 採 「 淘 汰 賽 」 及 「 驟 死 賽 」 二 階 段 辦 理 , 各 階 段賽 如 遇 同 分 、 超 額 或 不 足 錄 取 名 額 情 形 , 再 以 「 PK 賽」 決 定 名 次 。

三、 各 組 別 錄 取 前 5 名 代 表 本 縣 參 與 環 境 知 識 競 賽 全 國 決 賽 ,若前 5 名 代 表 不 克 出 席 , 則 簽 妥 放 棄 參 賽 同 意 書 後 , 由候補 選 手 依 序 遞 補。 ※※※全國總決賽,如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因應防疫規定室內人數限定,將縮減參賽人數(依地方初賽 名次序位推派選手),請密切關注本局訊息公布。

(一 ) 淘 汰 賽 :

1. 各 組 取 前 20 名 進 入 驟 死 賽 , 若 前 20 名 之 門 檻 有 同 分者 , 最 多 增 額 錄 取 5 名 , 人 數 超 過 5 名 則 現 場 以 PK 賽 決 定 之 。

2. 參 賽 者 攜 帶 競 賽 大會發放名牌 及有照片身分證件(學生證、身分證、健保卡,如無以上證件請改以臨時學生證 (附件四)替代)準 時 入 場 , 依座位表入座 , 所有 參賽者 統 一 將 身 分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 以 備 核 對 。 遲 到 者或 未 帶 身 分 證 件 者 取 消 競 賽 資 格 。

3. 試 題 皆 以 4 選 1 之 單 選 「 選 擇 題 」 方 式 進 行 , 以 畫 卡方 式 答 題 , 競 賽 時 間 40 分 鐘 , 共 計 65 題。 競賽題目 採 現 場 投 影 方 式 呈 現 , 每 一 題 為 一 幕 , 司 儀 宣 讀 完 題目 及 選 項 後,參 賽 者 隨 即 作 答,當 司 儀 唸 出「 下 一 題 」時 , 則 布 幕 切 換 至 下 一 題 投 影 畫 面 。

4. 以 畫 卡 方 式 答 題 , 大 會 發 放 競 賽 答 案 卡 , 參 賽 者 應 自備 2B 鉛 筆 及 橡 皮 擦,必 要 時 可 使 用 透 明 墊 板 或 透 明 鉛筆 盒( 不 得 有 圖 形、文 字 印 刷 於 其 上 ),其 他 非 競 賽 用品 請 勿 攜 入 賽 場 , 亦 不 得 向 其 他 參 賽 者 借 用 文 具 , 違者 取 消 競 賽 資 格 並 立 即 離 場 。

5. 競 賽 答 案 卡 須 用 黑 色 2B 鉛 筆 畫 記,修 正 時 須 用 橡 皮 擦將劃記錯誤處擦拭乾淨,不得使用修正液 (帶 ),如有 劃 記 不 清 或 汙 損 等 情 事 , 導 致 電 腦 無 法 辨 認 者 , 其 責任 由 參 賽 者 自 行 負 責 ,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若 故 意 污 損 或損 壞 競 賽 答 案 卡 者 , 取 消 競 賽 資 格 。

6. 競 賽 試 題 全 數 播 放 完 畢 , 司 儀 宣 布 停 止 作 答 時 , 參 賽者 應 立 即 停 止 作 答 , 競 賽 答 案 卡 統 一 由 大 會 工 作 人 員收 回 , 不 得 攜 帶 出 競 賽 場 地 , 違 者 取 消 競 賽 資 格 。

7. 繳 交 競 賽 答 案 卡 後 , 現 場 以 投 影 方 式 , 公 布 競 賽 題 目及 答 案 。 若 該 競 賽 題 目 及 答 案 有 疑 義 時 , 應 立 即 舉 手向 現 場 裁 判 提 出 , 並 當 場 由 裁 判 解 釋 判 定 , 離 開 會 場後 將 不 再 受 理 。

二、 ) 驟 死 賽 :

1. 各 組 前 五 名 , 代 表 本 縣 參 加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辦 理 之 環 境知 識 全 國 總 決 賽 。

2. 參 賽 者 攜 帶 大 會 名 牌 及 有 照 片 身 分 證 件 ( 學 生 證 、 身分 證、健 保 卡 或 臨 時 學 生 證 ( 附件 四 )準 時 入 場,對號入 座 , 所 有 參 賽 者 統 一 將 身 分 證 件 置 於 桌 面 , 以 備核對 。 遲 到 者 或 未 帶 身 分 證 件 者 取 消 競 賽 資 格 。

3. 競 賽 試 題 為 4 選 1 之 「 選 擇 題 」 的 方 式 作 答 , 每 位 參賽 者 桌 上 有 分 別 標 記 選 項 1 至 選 項 4 號 碼 之 四 面 不 同牌 子 , 參 賽 者 以 舉 牌 方 式 答 題 , 答 錯 者 立 即 淘 汰 , 至產生前 10 名 之 名 次 為 止 。

4. 司 儀 宣 讀 題 目 後 唸 出「 請 準 備 」,參 賽 者 手 持 選 定 牌 子但 不 舉 起 , 待 司 儀 唸 出「 3、 2、 1, 請 舉 牌 」時 , 全 體參 賽 者 必 須 同 時 將 牌 子 舉 起 至 胸 前 高 度 , 未 舉 牌 或 舉牌 後 換 牌 者 , 視 同 該 題 答 錯 立 即 淘 汰 。

圖 1.驟 死 賽 、 PK 賽 數 字 舉 牌

5. 答 對 之 參 賽 者 留 在 原 座 位 繼 續 回 答 下 一 題 , 答 錯 之 參賽 者 依 工 作 人 員 指 示 離 場 , 不 得 於 競 賽 場 中 逗 留 。

6. 未 能 分 出 名 次 時 , 採取 「 PK 賽 」 決 定 之 。

7. 如 驟 死 賽 單 一 題 目 造 成 所 有 參 賽 人 員 同 時 淘 汰 , 則 該題 結 果 不 予 採 計 。

8. 對 競 賽 題 目 及 答 案 有 疑 義 時 , 立 即 舉 手 向 裁 判 提 出 ,由 裁 判 當 場 解 釋 判 定 , 競 賽 進 入 下 一 題 或 離 開 競 賽 會場 後 將 不 再 予 以 受 理 。

三、 ) PK 賽:

1. 依 循「 驟 死 賽 」規 則 辦 理 , PK 賽 以 優 先 進 行 後 段 名 次序 位 賽 為 原 則 , 若 參 賽 者 當 場 棄 權 則 不 予 遞 補 。

2. 「 淘 汰 賽 」 之 PK 賽 持 續 進 行 至 前 20 名 產 生 , 最 多 增額 錄 至 前 25 名。

3. 「 驟 死 賽 」 之 PK 賽 持 續 進 行 至 各 組 前 10 名 產 生 。

4. 對 競 賽 題 目 及 答 案 有 疑 義 時 , 同 驟 死 賽 規 則 第 7 點辦 理。

四、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1. 參 賽 者 應 遵 守 競 賽 規 則,準 時 進 入 競 賽 會 場,未 依 規 定時 間 入 場 者 以 棄 權 論 。

2. 參 賽 者 於「 公 佈 題 目 答 案 」階 段 於 試 場 教 室 外憑 大 會 名牌 領取 領 取 餐 盒。帶 隊 老 師 或 陪 同 家 長 則 於 指 定 地 點 憑餐卷 領 取 餐 盒 , 每 間 學 校 僅 限 1 名 帶 隊 老 師 可 領 取 餐盒。

3. 活 動 相 關 訊 息 請 注 意「 屏 東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及「 行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111 年 環 境 知 識 競 賽 全 國 決 賽 」官 方 網站。

4. 本 競 賽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擔 任 裁 判,賽 事 進 行 中 如 有 爭 議 ,以 該 組 裁 判 判 決 為 準 , 賽 後 不 再 受 理 爭 議 處 理 。

5. 非 競 賽 用 品 如 參 考 書、文 宣 品、計 算 紙 等,以 及 電 子 辭典 、計 算 機 、行 動 電 話 、平 板 電 腦 、 智 慧 型 手 錶、 呼叫 器 、 鬧 鐘 、 收 音 機 、 MP3、 MP4 等 多 媒 體 播 放 器 材 , 不得 於 競 賽 過 程 中 使 用;若 攜 入 賽 場 者,須 於 競 賽 說 明 開始 前,放 置 於 賽 場 內 大 會 工 作 人 員 指 定 之 位 置;電 子 產品 須 先 關 機 或 拔 掉 電 池。若 未 依 規 定 放 置,無 論 是 否 發出 聲 響 , 經 發 現 者 一 律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

6. 參 賽 者 如 有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須 調 整 賽 場 座 位,請 於 競 賽說 明 開 始 前 向 現 場 工 作 人 員 提 出,競 賽 說 明 開 始 恕 不 受理。

7. 參 賽 者 經 判 定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時,則 同 時 喪 失 領 奬 資 格 。

8. 參 賽 者 競 賽 時 不 得 飲 食、抽 煙、嚼 食 檳 榔 或 口 香 糖 等 ,並 應 保 持 競 賽 環 境 整 潔,並 注 意 安 全 衛 生 與 公 共 秩 序 。

9. 若 因 生 病 等 特 殊 原 因,迫 切 需 要 在 考 試 時 飲 水 或 服 用 藥物,須 於 賽 前 持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經 大 會 同 意,在 工 作 人 員協 助 下 飲 用 或 服 用 。

10. 競 賽 開 始 後,若 有 身 體 不 適 請 舉 手 並 由 工 作 人 員 陪 同 至服 務 中 心 , 進 行 初 步 處 理 ( 嚴 重 者 將 送 醫 求 診 ), 並 依競 賽 者 意 願 可 由 工 作 人 員 陪 同 回 競 賽 會 場,但 不 得 要 求 延 長競 賽 時 間 或 補 考 。

11. 競 賽 場 內 嚴 禁 談 話、左 顧 右 盼 等 行 為。若 取 得 或 提 供 他人 答 案 ,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 取 消 競 賽 資 格 。

12. 競 賽 進 行 中 嚴 禁 參 賽 者 隨 意 走 動 進 出,違 者 取 消 競 賽 資格。

13. 參 賽 者 經 判 定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時,則 同 時 喪 失 領 奬 資 格 ,如 已 得 獎 者 , 則 追 回 已 頒 發 之 獎 狀 及 獎 金 等 。

14. 參 賽 者 之 相 關 陪 同 人 員 請 勿 進 入 競 賽 會 場 。

15. 有 關 獲 得 獎 品 者 之 所 得 扣 繳 相 關 事 宜,獲 獎 者 依 所 得 稅法第 14 條第 8 類 競 技 競 賽 及 機 會 中 獎 之 獎 金 或 給 與 ,並 依 同 法 第 88 條 規 定 辦 理 。

16. 倘 獲 得 本 縣 競 賽 成 績 前 5 名 之 選 手 放 棄 參 加 全 國 決 賽 ,填 寫 放 棄 參 賽 資 格 切 結 書 後 , 由 下 一 名 次 選 手 遞 補 。

17. 如 遇 警 報、地 震,應 遵 照 工 作 人 員 指 示,迅 速 疏 散 避 難 。

18. 本 活 動 如 因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如 天 災 、 颱 風 或 重 大 意 外等 )以人 事 行 政 局 公 告 停 課 為 標 準 , 活 動 延 期 辦 理 , 辦理 日 期 由 主 辦 單 位 擇 期 公 告 。

19. 凡 參 賽 者 即 視 同 承 認 本 活 動 各 項 規 定,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主 辦 單 位 保 有 最 終 解 釋 權 與 增 修 權,並 保 留 變 更 競 賽 活動 辦 法 及 獎 品 內 容 之 權 利 。

20. 為 響 應 節 能 減 碳,本 活動 不 提 供 一 次 性 餐 具,請 自 備 環保 杯 及 餐 具 。

21. 本 簡 章 奉 核 定 後 公 佈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

壹拾、 競 賽 獎 勵 辦 法 :

一、 參 賽 者 :各 組 前 五 名 各 取 1 名, 各 組 前 20 名 (進 入 驟 死賽 選 手 , 不 含 前 5 名 )為 優 等 獎 ; 另 凡 完 成 報 到 作 業 並全 程 參 與 者 頒發 參 加 獎 。 獎 勵 方 式 如 下 表 所 示 。

名次 說明 數量 獎勵
第一名 選手 1 5,000 元禮券、獎狀一紙
第二名 選手 1 3,500 元禮券、獎狀一紙
第三名 選手 1 2,000 元禮券、獎狀一紙
第四名 選手 1 1,500 元禮券、獎狀一紙
第五名 選手 1 1,000 元禮券、獎狀一紙
優等獎 選手 15(至多增額 5 名) 獎狀一紙

二、 指 導 老 師 敘 獎 : 國 小 組 、 國 中 組 及 高 中 (職 )組 (縣 立 高中 )指 導 老 師 敘 獎 規 定 詳 下 表 說 明 。 如 同 一 老 師 同 時 指導 兩 名 以 上 學 生 得 獎 , 採 從 優 敘 獎 ; 若 參 賽 學 生 於 全國 決 賽 中 獲 獎 , 指 導 老 師 敘 獎 另 採 指 導 參 加 全 國 賽 得獎 敘 獎 方 式 辦 理 。

組別 名次 說明 數量 獎勵
第一名 指導老師 1 敘 嘉獎乙次
第二名 指導老師 1 核發指導證明
第三名 指導老師 1 核發指導證明
第四名 指導老師 1 獎狀一紙
第五名 指導老師 1 獎狀一紙
優等獎 指導老師

三、 辦 理 單 位 敘獎: 承 辦 事 項 活 動 之 主 辦 單 位 , 依 本 府 相關 規 定 辦 理 敘 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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