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臺南市中等學校五人制足球錦標賽

111年臺南市中等學校五人制足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2-01-06

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處

主辦單位電話: 06-238-8118分機1035(龔昆亮教練)

主辦單位Email:yliang2000@hotmail.com.tw

一、 宗 旨:

為提倡本市足球風氣,提高技術水準,促進身心健康,培養積極進取之精神特舉辦本活動。

二、 主辦單位: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處)

三、 承辦單位:

臺南市後甲國民中學。

四、 協辦單位:

臺南市體育總會足球委員會、臺南市後甲國民中學家長會。

五、 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至月27日。

六、 比賽地點:

臺南市後甲國民中學操場。

七、 參加資格:

(一)凡臺南市國中各校在籍學生均可組隊報名參加。

(二)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八、 比賽分組:

(一)國中男組:國中在校學生(五人制)。 (二)國中女組:國中在校學生(五人制)。

每校每組限報兩隊,並以A、B隊報名(不能重複報名)。

每組報名隊數未達3隊不辦理比賽。

九、 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11年1月6日(星期四)下午五時前截止。

(二)地點:臺南市後甲國民中學 龔昆亮教練 地址:臺南市東區林森路二段260號

電話:(06)2388118#1035 傳真:(06)2377064 手機:0937312267

e-mail: yliang2000@hotmail.com.tw

(三)人數:每隊可各報名領隊、管理各一人、教練三人、隊員(含隊長)十六人。

(四)手續:按大會所附之報名表撰寫清楚以e-mail方式報名,凡報名後需更改隊員名單時請於抽籤會議之前更改,逾時不受理。報名後兩日内未收到e-mail回覆請電話查詢報名情形。

十、 競賽辦法:

(一)採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審定公佈最新五人制足球規則。

(二)比賽用球:採用CONTI瑩光足球系列5號足球。

(三)比賽制度:

1.各組報名不足三隊,不舉行比賽。

2.各組報名五隊以下採單循環比賽。

3.各組報名六隊以上採分組循環預賽,視隊數多寡決定決賽辦法。

(四)循環賽計分法:

1.勝一場得三分,敗一場得零分,和一場得一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2.如兩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勝;如兩隊和局,則以該循環賽中勝負球數之差判 別之,如勝負球數之差相等,以勝球數多者為先,如再相等則以抽籤決定之。

3.如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則以相關球隊勝負球數之差判別之,如再相等則以勝球 數多者為先,如再相等則以抽籤決定之。

(五)決賽計分法:

採交叉決賽及單淘汰決賽計分法,以勝隊為優勝,如果和局,不延長時間,以3人踢罰球點辦法決定之。

(六) 比賽時間:上、下半場各20分鐘共40分鐘,中場休息5分鐘。

十一、 領隊抽籤會議:

日期:訂於111年1月12日(星期三)上午十時 地點:臺南市後甲國民中學進德堂二樓會議室。(不另行通知) 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相關賽程將於排定後公布於台南市教育網路中心。

十二、 競賽規定事項:

(一)為使賽程進行順利,場地安排大會可視情況調度,各隊不得異議。

(二)與賽各隊須準備兩套球衣,賽程排在前者,為深色球衣,後者為淺色。

(三)本比賽中球員背號不得更改(以第一場的背號為準),如有特殊情況須更改背號需於賽前向大會報備,否則業經發現裁判應判離場,不准替補。

(四)球員應攜帶蓋有110學年註冊章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書,並於賽前20分鐘送至記錄台報到,未帶者不得出賽。

(五)凡在比賽中球員累積被判二次黃牌者,次場比賽不得出賽;如被判罰出場者,在審判委員會處理之前,應自動停止次場比賽。上述兩者如再警告者,應再停賽一場。

(六)運動員均應遵守比賽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比賽之權。

(七)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三、 獎勵:

(一)各組報名在3隊錄取1名; 4隊錄取2名; 5隊錄取3名;8隊以上錄取4名。

(二)優勝各隊由大會頒發獎盃、獎狀。

(三)獲優勝隊伍之相關人員,請報名單位自行依照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 獎懲案件作業規定辦理敘獎。

(四)大會工作人員,依照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簽請敘獎。

十四、 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合格的選手出賽時

1.立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

2.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並收回所領得的獎品。

(二)比賽時間如有選手互毆或辱罵裁判情事發生時,除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審判委員會或有關單位議處。

(三)選手之身份證明不符時,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機關單位負責。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照相存證後由承辦單位函轉相關單位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各學校機關及相關單位。

十五、 申訴:

(一)球隊之申訴,除比賽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前提出外,其他申訴應在比賽後一小時內提出,比賽中不予受理。

(二)申訴時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並繳交保證金$3000元整,向審判委員會會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三)申訴時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六、 附則:

(一)凡報名參賽選手之保險,一律由各隊自行負責。

(二)參加單位一切費用,由各隊自理。

十七、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逕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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