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華南金控盃全國少棒錦標賽

111年華南金控盃全國少棒錦標賽

報名時間: 2022-04-15 ~ 2022-04-29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臺南市政府

主辦單位電話: 02-2793-1828分機102

主辦單位Email:ctba.org.tw@gmail.com

A、宗旨及依據

A1.宗旨:

A1.1.發展全民體育,提升少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遴選優秀選手組成中華少棒代表隊,代表 我國參加2022年第9屆亞洲少棒錦標賽、第6屆世界盃少棒錦標賽。

A2.依據:

A2.1.依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三)字第 號函備查辦理。

A2.2.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B、辦理單位

B1.1.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B1.2.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臺南市政府

B1.3.協辦單位:臺南市體育處、臺南市體育總會棒球委員會

B1.4.贊助單位: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C、一般範疇

C1.球隊球員資格

C1.1.球隊:

1.球隊應以縣市代表隊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2.各縣市得組明星隊(聯隊)報名參賽。

C1.2.教練:各教練均須取得C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輔導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制度章則),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每場賽前繳交教練證正本且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C1.3.球員:

1.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凡報名本賽事之球員,視同已註冊登錄教育部本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

3.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110學年度學生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C1.4.比賽開打之前發生球員資格不符,則該球員須從該隊之球員名單中自動移除,再提 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C1.5.假如在比賽中、賽後或賽季已結束後發現違犯「球員資格」之情況,除沒收本賽事 所有比賽成績及資格,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C2.球隊人數規定

C2.1. 職員:領隊、總教練各1名、教練2名、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1名,總計5 名。(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視各隊需求且符合資格方能報名)

C2.2. 球員:含隊長18名,最少不得低於15名。

C3.報名

C3.1.日期:自111年4月15日上午00時01分起至4月29日下午23時59分截止。

(報名系統將自動關閉,不再受理報名登入)

C3.2.方式:採線上報名( http://www.ctba.org.tw/線上報名,首次報名密碼請見公文, 非首次報名為自設密碼),輸入完成之報名表件,經確認無誤後,列印出下列 表件,加蓋學校關防及相關人員職章,於111年 5月3日下午17時前, 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會辦理報名,請務必繳交齊全,如有缺件,視同未完成 報名程序。若郵寄之報名表件與網際網路報名資料不符時,以網際網路報名 資料為準。

1.報名專用信封檢核表1張。

2.小報名表1份。(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3.大報名表1份。(相片規定:最近6個月、著球衣、彩色、半身、正面、脫 帽、背景白色之清晰照片,請勿使用生活照或有戳章或鋼印或破損之照片)

4.學籍證明正本1份。(學校關防及相關職章)

5.參賽球員學生平安保險證明。(正、影本皆可)

6.報名表內所有教練之教練證影本。

7.報名表內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之運動防護員資格證明書或物理治療師國家證照影本。

8.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

C3.3.費用: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整,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視同未報名,如 已完成報名手續而未參賽者,所繳費用於扣除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回餘款,並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 辦理。《匯票或支票抬頭請開立: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C4.教練會議、賽前記者會及比賽時間地點

C4.1.教練會議:

C4.1.1.時間:111年5月11日下午14時。

C4.1.2.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會議室(地址:台北市內湖區安康路22巷33號4 樓,電話:02-2793-1828)

C4.1.3.會議內容:1.討論賽事相關規定。

2.審查球員資格。

3.抽籤排定賽程。

4.教練會議之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C4.2.賽前記者會:

C4.2.1.時間:111年X月X日 下午X時。

C4.2.2.地點:華南銀行總行國際會議中心(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23號2樓)

C4.3.比賽時間:111年5月21日起至28日止。

C5.獎勵

C5.1.團體獎:冠軍、亞軍、季軍各頒獎盃乙座,另將5至8名成績依

1.總得分率高者

2.總失分率低者

3.並列方式排定

C5.2.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打擊獎:1名(打擊率相同時,以1.長打率較高者2.上壘率較高者依序決定之。)

2.打點獎:1名(打點相同時,以1.打數較少者2.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3.全壘打獎:1名(全壘打數相同時,以1.打數較少者2.打點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4.投手獎:1名(防禦率相同者,以1投球局數較多者2被安打數較少者依序決定之。)

5.最有價值球員獎:1名

6.教練獎:1名

C5.3.華南明星球員獎:10名(各守備位置1名及最佳指定打擊1名)

C6.選拔

C6.1.本錦標賽將遴選優秀選手組成中華少棒代表隊,代表我國參加2022年第9屆亞洲少棒錦標賽、第6屆世界盃少棒錦標賽。

C6.2.由本會第12屆國家少棒代表隊選訓小組(包括召集人及4位委員,合計5位)共同參與代表隊教練、選手之遴選,與集訓及比賽期間之督導、輔助與協調之責。

C6.3.代表隊教練團由總教練1名、教練2名共同組成,總教練由本次比賽之冠軍球隊總 教練擔任之,另總教練亦可指派2名教練,惟須分別具備投捕、打擊、守備及體能等四項訓練專長,以達專業分工各司其職,且經選訓委員會同意後任命之。(註:冠軍隊總教練因故無法擔任代表隊總教練時,則由亞軍隊總教練遞補之,若再因 故無法擔任時則由選訓委員會指派之。)

C6.4.選手之產生,由教練團依下列原則選拔:

1.依據守備位置支配比:投手6〜8名、捕手2〜3名、內野手5〜6名、外野手4〜5名;培訓總人數20名,正選總人數:亞洲-15名、世界-18名。

2.冠軍隊不得超過6名,第二名(含)以後應依排名在後者之名額不得超過在前者 之原則。

C6.5.未進入前8名球隊中若有表現特優之選手,可不依名次之限制入選代表隊,但以3 名為限。

C6.6.代表隊領隊及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之遴選將由本會理事長同意聘任之。

C6.7.獲得或放棄代表權之隊職員均不得再參加當年本會所舉辦之選拔賽。

C6.8.獲得本代表權之隊職員若無故放棄,將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C7.罰則

C7.1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罰款及停權。違規者自通知日起1個月內必須繳交罰款,有關罰款 的申訴,請依本賽事規定之申訴內容處理。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賽事技術委員通知有關罰款時, 違規者在未繳交罰款前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同時將再處以額外的罰款。

C7.2.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國內、外職 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含商業、金錢交易或 委託接洽等),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 並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C7.3.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

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被禁賽之隊職員均不得到球場,若違反規定經查違 規屬實(錄影、照相、人證),將再提報本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加重議處。

項目 違 規 行 為 罰 款 停 權
1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4,000
2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飲酒(含酒精之飲料)、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 $5,000 (須恢復原狀)
3 未能依規定時間提交攻守名單 $5,000
4 使用不合格球棒 $5,000
5 暴力丟擲裝備 $5,000
6 球隊領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8,000 1場
7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10,000 0至3場比賽
8 拖延爭議 $10,000
9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10,000 0至3場比賽
10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非肢體暴力) $10,000 0至3場比賽
11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10,000 0至3場比賽
12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10,000 0至6場比賽
13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10,000 1至4場比賽
14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10,000 1至4場比賽
15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10,000 1至6場比賽
16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10,000 1至6場比賽
17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揶揄嘲諷裁判)(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 $10,000 1至6場比賽
18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15,000 3至6場比賽
19 肢體碰撞裁判 $15,000 3至8場比賽
20 打架 $15,000 3至8場比賽
21 使用變造球棒 $15,000 7至8場比賽
22 以言語、肢體行為,挑臖或冒犯球迷及對方球隊 $15,000 5至10場比賽
23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15,000 0至6場比賽
24 引發棄權比賽(沒收本賽事資格) $15,000 取消本賽事比賽成績並送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D、競賽行政

D1.賽事技術委員之職責

D1.1.賽事技術委員監督每場比賽。

D1.2.與裁判長(或召集人)確認裁判之指派,其最終決定權屬於賽事技術委員。

D1.3.執行本文件所述及競賽規程之規定。

D1.4.收集相關之統計及比賽報告資料。

D1.5.主持檢討競賽中之相關技術問題,及對參賽者紀律問題或球隊之抗議作成決議。

D1.6.每場比賽開始至少60分鐘(電視轉播90分鐘)前,賽事技術委員應向兩隊總教練取 得打擊順序表,影印分送給裁判、記錄及其他相關人員。

D2.裁判

D2.1.每場比賽應至少指派三名裁判。

D2.2.每場比賽裁判之指派由裁判長單獨負責,但須獲賽事技術委員核可。

D2.3.比賽開始前裁判會議,由裁判負責人主持,競賽組、賽事技術委員共同出席。

D2.4.比賽期間,由裁判負責人填寫裁判報告書,尋求對裁判於比賽中執法表現之評價及 意見。

D3.記錄:

記錄員應負責彙整各隊球員之攻守記錄及百分比,並指出有傑出個人表現之球員姓名,且建立資料。

D4.球僮:

比賽之球僮均由本會負責,球僮應留於大會指定位置。

D5.抗議

D5.1.當球隊總教練認為「比賽規則」遭誤用或錯誤解讀而欲提出抗議時,應引用「比賽 規則」向主審裁判提出。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告知對方總教練、該 場賽事技術委員及觀眾,說明抗議進行中。

D5.2.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及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一併提交該場賽事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若抗議是發生在 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通知該場賽事技術委員。賽事技術委員告 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賽事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 會立即做成決議,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D5.3.賽事技術委員對「有關規則」之任何裁決皆為最終裁決,不得申訴。

D5.4.假如抗議並非針對比賽行為,則應以書面方式向賽事技術委員會提出,並附新台幣 一萬元現金,內容須說明抗議之事項及原因,並提出「應該」適用之適當處置措施。

D6.申訴

D6.1.申訴之摘要應轉交給賽事技術委員會,並附一份該申訴對象之裁決書(狀)及新台幣 一萬元,摘要應敘述申訴人認為被違犯或未被採用之規則。只有賽事技術委員針對 非關比賽規則所作成之裁決,才可成為申訴對象,而向賽事技術委員會提出。賽事 技術委員會針對比賽規則之裁決為最終裁決,只有非關比賽規則之其他事項可以成 為申訴對象。

D6.2.申訴書(狀)之提出限於賽後3小時內為之。

D6.3.申訴送達賽事技術委員會之後,賽事技術委員會立即開會,並於收到申訴書之後12 小時內作成裁決,可能會對競賽中之後續比賽造成影響。

D6.4.本會於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負責將罰則及裁決書等,通知送達相關各方。

D7.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及世界棒壘球總會(WBSC)U12少棒規則。

D8.比賽方式:

D8.1.六局制,每場均賽至勝負,並採突破僵局制。

D8.2.預賽:採雙敗(分組)淘汰制。

D8.3.決賽:採交叉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2名球隊參加。

D8.4.突破僵局制:

D8.4.1.在正規局數(6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7局)起採用。

D8.4.2.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D8.4.3.第7局起將繼續沿用第6局的打序,如第6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4 棒第7局的打者將從第5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3棒,一壘跑者為第4棒。

第8局延續第7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D8.4.4.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D8.5.突破僵局制成績計算方式:

D8.6.1.壘上2位跑者不算(個人)得失分,不算(球隊)失分率。

D8.6.2.其他個人紀錄,計算至比賽結束。

D8.6.3.球隊比賽分數只記錄至第6局結束止,但計算勝負。

D8.6.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E、比賽範疇

E1.場地

E1.1.比賽場地:臺南亞太主、副棒球場

1.投捕距離:15.54公尺(51呎)。

2.壘間距離:22.86公尺(75呎)。

3.二壘至本壘距離:32.33公尺(106呎)。

4.全壘打距離:兩側67.056公尺(220呎) 、中間82.3公尺(270呎)(或 現有球場)。

E1.2.若場地無夜間照明設備,賽事技術委員會同主審裁判認定天色太暗而無法繼續比賽 時,則保留比賽。

E1.3.依現有球場場地規範。

E1.4.嚴禁使用任何瓦斯汽笛、擴音器、大聲公、哨子、音響。

E2.球衣

E2.1.主隊須穿著淺色上衣,而客隊則穿深色上衣。如改變已定之球衣顏色,除須先獲得賽事技術委員同意外,並依賽事規定C7罰則第1項處置。

E2.2.所有球員及教練球衣均須有不同之背號,於教練會議決定後,背號不准變更。如改變已定之球衣背號,除須先獲得賽事技術委員同意外,並依賽事規定C7罰則第1 項處置。

E2.3.球隊服裝應整齊劃一,球衣樣式、顏色需一致,號碼清晰(球員1~20號,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教練28〜29號,總教練30號),聯隊時胸前須明確中文縣市名稱且須大於其他語言隊名及小號碼,內衣不得為白色,違者將依競賽規程C7罰 則第1項處置。

E2.4.投手如果穿尼奧普林樹膠衣袖,必須用內衣衣袖覆蓋。投手手上、手腕、手臂不可 佩戴任何可能使及球員分心之物,例如吸汗腕帶。

E2.5.贊助者之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上縫(印),其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公分、球 帽及頭盔不得超過25平方公分,其他護具不得標示(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否則應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標誌。

E3.選手席

E3.1.主隊(隊名在前者)使用三壘側之選手席,客隊(隊名在後者)使用一壘側之選手席。並請教練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雙方球隊負責撿拾。

E3.2.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對於己隊選手席 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

E3.3.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穿著球衣(領隊及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除外)才可進入選手席,教練出場若違反球衣之規定將驅逐出場。

E3.4.比賽中選手席內不得利用任何器材與外面聯繫,但可與牛棚聯繫。

E3.5.任何時間至少須有1名教練留於選手席中。

E4.比賽相關規定

E4.1.指定打擊:本賽事可使用DH。

E4.2.比賽用球:採用BRETT BR-200型硬式棒球。

E4.3.球棒:1.須符合本會規定的標準,長度不得超過33吋,直徑不超過2⅝吋,且必須是一體成型、光滑、圓形、堅硬的,球棒上須有規格標示,合成棒(COMPOSITE)一律禁止,具BBCOR認證之-3球棒除外。日規須自行貼上直徑、長度標示。

2.凡是國內自我生產製造之品牌鋁棒,均須送SGS檢驗成分,且球棒上須有 直徑、長度、重量、材質等標示。

E4.4.裝備及護具: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罩雙耳頭盔、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牛棚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護襠應穿著於球褲內,不得顯露在外;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安 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E4.5.球隊比賽時,不可穿金屬棒球釘鞋。

E4.6.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4局後容許次場球隊6人進入投手練習區(牛棚)練習(教練1人、投手2~3人、捕手1~2人及1位保護員),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E4.7.各隊應於開賽前90分鐘,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並於60分鐘(電視轉播90 分鐘)前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1份5張),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

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不得變動打擊棒次),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E4.8.遇天候不良或其他不可預期因素,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兩次 30分鐘,如持續無法排除中斷因素,則比賽宣布終止。假如已經完成4局並且裁判 也宣告截止的比賽,即結束比賽為正式比賽。如未完成1局則取消。

E4.9.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跑壘指導員除外),未 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E4.10.當擊球員擊出安打,或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時,均不允許隊職員離開選手席,未遵守此規定,若無發生妨礙行為時,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 驅逐出場;若有發生妨礙行為時則停止比賽,宣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其他 跑壘員退回已佔有之壘。

E4.11.比賽中可盜壘、離壘、牽制,但順位進壘之跑壘員,嚴禁使用前撲式(頭、手、胸 向前式)滑壘,違者被判出局。

E4.12.衝撞規則:依中華民國棒球規則6.01(i)規定。

E4.13.投手被更換為野手時,得隨時再回來擔任投手,新任投手須對攻隊完成一打席或投 至攻守交換,每位選手均得投野投一次。

E4.14.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曆日係指凌晨零時1分至午夜零時】

1.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85球,但面對同1打席時,則可至完成結果或該 半局結束,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一日中投球數為76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4曆日。

3.一日中投球數為61-75球者,必須休息3曆日。

4.一日中投球數為46-60球者,必須休息2曆日。

5.一日中投球數為31-45球者,必須休息1曆日。

6.一日中投球數為30球內(含)不受隔天休息限制。

7.如果前2日累計投球數超過30球,則第3天必須休息1天。

8.如果前2日累計投球數未超過30球,第3天可再投,但無論如何,投手不可連 續4天上場投球。

9.「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視為「投球」,計 入該投手之「投球數」中。

10.同一曆日中,投手若於超過一場的比賽中投球,則可於這幾場比賽中投任何數 目組合的投球數,但其總數不得超過該曆日總投球數之上限。

11.再上場規定:

A.捕手再上場可擔任投手,投手再上場不得擔任投捕手。

B.替換球員上場需守備滿6個出局數與完成1打席後,先發球員才可再上場。

C.投手更換至其他守備位置再回任投手,每場只限一次,投球數則繼續累計。

12.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數。球數則以現場公開之投 球顯示器為準。

E4.15.電視輔助判決之相關規定如下:

1.好壞球、投手犯規及是否揮棒過半,不得要求電視輔助判決。

2.對於裁判員之判決產生疑慮時,應於10秒內提出暫停考慮,20秒內(含前10秒)決定是否提出輔助判決,自總教練喊暫停開始計時。

3.電視輔助判決賽事技術委員及裁判應依電視畫面呈現,作正確判決。

4.若同時有兩個判決疑慮時則須提出順序。

5.每隊每場1次,若判決改變得保留再1次輔助決之權利,此次不論判決是否改 變,均不得再提出輔助判決之要求。

E5.加速比賽特別規定

E5.1.比數4局相差15分,5局相差10分,即截止比賽。

E5.2.欲四壞球保送可直接告知主審,但累計投球數。

E5.3.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1次,時間以45秒鐘為限(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第 2 次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 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

E5.4.教練滯留投手丘(場內)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 時間以45秒為限,第2次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得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4 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教練技術暫停。

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45秒為限,每局第2次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攻擊暫停,第4次(含)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 時則每3限1次。

E5.5.攻守交換限於90秒內完成,攻方第三出局數完成時開始計算,若遇捕手著裝則可再延長20秒。

E5.6.更換投手時含投捕交談,限於100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E5.7.教練技術暫停後更換投手含投捕交談,限於120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E5.8.前述之時間限制均含投手練投、野手傳接及擊球員就擊球區,逾時將取消投手練投。

E5.9.一局中,跑壘指導員不得更換指導區。

E5.10.比賽中不得有偷竊暗號行為,違者警告1次,第2次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註】若為配合電視轉播、球員替換或其他因素而產生的逾時,則不受前述之時間限制。

F、最終處置(裁決):賽事技術委員會

F1.由賽事技術委員會負責比賽所有技術範疇。

F2.賽事技術委員會應執行本文所述與競賽規程之規定。

F3.由賽事技術委員依「比賽規則」所作之裁決,一概不受理申訴,只有與比賽規則無關的賽事技術委員之裁決,才可提交賽事技術委員會。

F4.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將由賽事技術委員會仲裁,並有最終決定權。

G、保險

G1.球隊隊職員於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辦理競賽場上之新台幣300萬元以上人身保險(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但亦要以政府規定保險公司投保額度為準,且於各隊第1 場比賽前繳交投保單影本及保險名冊 1份。 G2.主辦單位已辦理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H、其他事項

H1.預定比賽開始前,雙方應沿兩邊打擊區外側向投手丘方向排列整齊列隊相互致意雙方總教練交換打擊順序表。

H2.跑壘指導員請勿穿著金屬釘鞋,以共同維護草皮生長。在跑壘指導區只能站在框線後方,不能站在框線前方(往三、本壘靠近)。

H3.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 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

H4.運動傷害防護站使用之冰敷用塑膠袋及膠膜,除提供比賽中受傷球員緊急處理使用外,

其餘將不提供,如需冰敷請各隊自行攜帶冰敷袋及彈性繃帶。

H5.有關性騷擾本會申訴管道如下–申訴專線:02-27931828轉102,申訴傳真:02-27935567,申訴信箱: ctba.org.tw@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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