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稅月圖說」租稅宣傳圖卡設計比賽

111年「稅月圖說」租稅宣傳圖卡設計比賽

 總獎金: 70000

最高獎金: 1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2-06-30

主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主辦單位電話: 03-932-5101分機114(林小姐)、0800-396969

主辦單位Email:taxt201@mail.e-land.gov.tw

徵件主題參考資料

一、土地增值稅:

為落實「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與「都市計畫指定之公設保留地」於徵收前移轉時,徵免土地增值稅之公平性,財政部於110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同時,為利徵納雙方及需用土地人發證作業有所依循,財政部並依同條第4項授權規定,會銜內政部於同年8月12日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二、地價稅:

(一)對於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事業用地及減免稅用地,輔導納稅義務人依限於本年9月22日前提出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稅用地之申請。就受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返臺而遭強制遷出戶籍,致地價稅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規定之納稅義務人,輔導該稅率適用要件及申請程序之規定,避免徵納爭議。

(二)宜蘭縣政府為保障經濟弱勢者居住的權益,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閒置的房屋,提供給租屋服務事業轉租作為社會住宅使用,特制定「宜蘭縣社會住宅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自109年1月1日起,只要屋主將閒置合法的房屋提供給經核准立案之包租代管業者作社會住宅使用,此類公益性出租房地的地價稅可適用相當於自住用優惠稅率2‰;房屋稅則可適用1.2%課徵,以資鼓勵愛心房東參與興辦社會住宅。

三、 使用牌照稅:

(一)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條文於110年12月2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本縣為落實環保立縣政策,提高縣民購買使用電動車輛之意願,並持續扶植台灣電動車輛相關產業與建構永續環境,以實現20 50年淨零排放之願景,故配合修法,本縣電動汽(機)車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接續至114年12月31日。

(二)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的車輛,在同一縣 (市)內總分支機構合計共3輛為限之規定,依109年12月31 日司法院釋字第798號解釋,修正放寬為可各自申請3輛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四、 便民服務措施:

(一)本局為體恤民眾往返奔波之苦,運用e化及跨機關整合,提供遠距視訊服務,讓在地鄉親可以就近至縣內各鄉(鎮、市) 公所申辦稅務案件!

(二)為提供民眾更便捷之服務,財政部已建置之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於111年1月4日起停止服務,該網站相關申辦電子稅務文件功能已整併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項下( https://www.etax.nat.gov.tw ),提供24項地方稅線上申辦服務,民眾如需地方稅繳款書、稅籍證明或驗證相關服務時,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online-service/e-tax-document ),依需求項目及步驟進行申請。

(三)本局全功能服務櫃臺於4、5及11月份開徵期間將延時服務至晚間6點,並提供線上補發稅單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五、 為使消費到兌領中獎獎金全程無紙化,廣為宣導下載統一發票兌獎APP並設定帳戶領獎,消費時主動儲存雲端發票,以增加雲端發票專屬獎中獎機會。

六、 稅捐稽徵法修正,主要為進一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適切保障

政府租稅債權及符合實務需要,有助維護租稅公平及營造徵納雙方和諧:

(一)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部分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之方式,由按滯納數額

「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 %降為10%;放寬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條件;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強制執行發生不能恢復損害,調降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得暫緩移送執行之金額比例,由「半數」修正為「1/3」,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兼顧確保稅收。

(二)為適切保障政府租稅債權部分

增訂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事由,以保障納稅義務人行政救濟權益; 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重大欠稅案件,考量仍具執行實益及為符合社會期待,再延長執行期間10年至121年3月4日;另就妨害稅捐執行之欠稅案件聲請假扣押時點提前至稅單送達時,並增訂稅捐稽徵機關得行使代位權及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規定。

(三)為處罰合理化部分

為使稅捐稽徵機關就違反憑證義務案件得視違章情節輕重予以裁罰,避免過苛,將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之處罰,由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修正為「處5% 以下」;為有效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提高逃漏稅之刑事處罰,包括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之罰金由新臺幣 (下同)「6萬元以下」修正為「1,000萬元以下」、刪除拘役或單科罰金,另對於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增訂加重處罰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及配合提高教唆、幫助他人逃漏稅刑罰,罰金由「6萬元以下」修正為「100萬元以下」。

(四)為切合實務需要部分

基於法律關係安定性,並兼顧人民相較於政府機關處於訊息劣勢,為保障民眾權益,納稅義務人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修正為「10年」;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參照民法第125條規定,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修正前因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案件,得申請退稅期限為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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