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壹、宗旨:
為培養教師與學生學習鄉土歌謠及母語之興趣,加強各級學校師生對多元文化的認識,並推展鄉土歌謠教學,以落實母語音樂教育, 特舉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
貳、組織:
設「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由下列單位組成: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初賽主辦單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三、決賽主辦單位: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四、決賽承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參、比賽類別:
一、閩南語系類(含馬祖語)。
二、客家語系類。
三、原住民語系類。
四、東南亞語系類(含越南、印尼、泰國、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菲 律賓與柬埔寨等之非以英語演唱歌曲。)
肆、比賽組別:
由各縣市(區)派隊參加,分下列各組:
一、國小組(就讀於公私立小學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隊)
二、國中組(就讀於公私立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組成之團隊, 不得跨校組隊)
三、高中職組(就讀於公私立高級中學高中部及高級職業學校、五專一、 二、三年級及七年一貫制大學一、二、三年級之學生組成之團隊,不得跨校組之。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依據「高級中等以下 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8 條: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四、特殊學校、完全中學、完全中小學及國民中小學等學制(同一學校不 112 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同學段混合組隊者,應以混合組隊中較高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該校不得再以混合組隊中較低之學段組隊報名參賽,例如:國民中小學之 國小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國中組」;完全中學之高中及國中混合組隊應僅報名「高中職組」;特殊學校混合組隊應僅報名成員中最高學段之組別。混合組隊後,同校之較低學段可單獨組隊報名,但學生不得重複參賽,否則將註銷資格。)
五、教師組
(一)可含實習教師、代課教師及大專院校教師。(初賽及決賽均以初 賽當時之身分為認定基準)
(二)任教於同一縣市之公私立學校教師及退休教師組成之團隊,得跨 校組之,退休教師人數不得逾全隊三分之一,需以一主要學校為代表單位進行報名。
伍、比賽規定:
一、初賽辦法由各縣市政府依本實施要點相關條文自訂,若有任何疑義可連繫本會釋疑。
二、決賽規定如下:
(一)本比賽型制為合唱類別,每隊可自行考量是否設指揮及伴奏,舞臺上全員人數以不少於 10 人,不多於 65 人為限,並得增報 3 人為候 補人員,每超過或不足一人扣總平均分數 1 分,其中指揮及伴奏及翻譜人員可不限身分各 1 人;換曲時可換伴奏,其餘演出人員均須 由參賽學生(教師組為參賽教師)擔任,否則將扣總平均分數 0.5 分。
(二)每類之各組別每校只得各報名 1 隊。
(三)參賽團隊原住民語系類、東南亞語系類及各類別教師組需演唱該語系自選曲二首(無需演唱指定曲)由參賽者自行決定。
(四)閩南語系類需演唱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首,指定曲由本會指定曲目中自行選定一首演唱,自選曲(可含馬祖語)一首由參賽隊伍自行決定;若選擇馬祖語需演唱自選曲二首(無需演唱指定曲)由參賽者自行決定。
(五)客家語系類需演唱指定曲及自選曲各一首,指定曲由本會指定曲目中自行選定一首演唱,自選曲一首由參賽隊伍自行決定。
(六)演出曲目請確實填寫作詞、作曲及編曲者。曲目與應演出之指定曲 目不符、應演出而未演出指定曲或自選曲者,均一律不予計分。演 出曲目與報名時之自選曲目不符者,扣總平均分數 2 分。
(七)所演唱歌曲之歌詞需以參加組別之語言演唱,以開始發音為計時起 點,演出時間總長不得超過 10 分鐘(含所有器材、物品、人員撤離 舞臺時間),違反演出時間規定者,逾時每分鐘扣除總平均分數 0.5 分,不滿 1 分鐘以 1 分鐘計,以此類推。
(八)本會所定需演唱指定曲語類,國小、國中與高中職組至少各出題三 首。
(九)大會僅提供鋼琴作為伴奏樂器。自選曲若因歌曲特殊需要,得以自 行錄製音樂及自備播放器材或樂器伴奏,但主辦單位不提供電源。
(十)為鼓勵參賽者運用表演元素,演出時可以不使用合唱臺,並得增加 手語、舞蹈及戲劇元素,惟評分仍以合唱表現為主。
三、以上各類組參賽團隊之教師及學生身分不分族籍別,不限參加所屬族 群之語系類。
陸、比賽方式:
分初賽、決賽兩階段。
一、初賽:
(一)主辦單位: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二)比賽程序:
1.各類各組均依本實施要點第肆、伍、陸點規定辦理。
2.各級學校得由各校先行舉辦校內比賽,由優勝者參加初賽,或由各校選派參賽。
(三)參加對象:依本實施要點第肆點規定辦理。
(四)比賽地點:由各主辦單位自行擇定適當場所舉行為原則,可分區辦理。
(五)比賽日期:112 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初賽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之前舉辦完畢,由各主辦單位編排賽 程實施。
(六)評審委員:由各主辦單位遴聘有關項目之學者專家若干人擔任之,其中應有二 分之一以上為外縣市(含居住地及任教地)評審,並儘量避免為同 一機關服務者。
(七)評分方式:各類組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若因評審請假造成雙數評審 時,則以其餘出席委員平均分數做為缺席評審之分數,再依中間分 數平均法處理。
(八)參加決賽規定:
1.錄取名額: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各 4 隊,桃園市、高雄市各 3 隊,臺南市各 2 隊,其餘各縣市均為 1 隊。
2.決賽參賽者的產生方式由各初賽主辦單位自行於初賽實施要點中明定之。
(九)獎勵:凡經初賽評定為優等以上之團隊(含指導老師、指揮、伴奏及相關 行政人員),比照決賽獎勵辦法由各主辦單位分別給予獎勵。
(十)各初賽主辦單位應於 112 年 12 月 31 日前將代表參加決賽者之報名表免備文寄(送)達本會,始完成報名手續(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二、決賽:
(一)主辦單位: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委員會
(二)比賽程序:依本實施要點第肆、伍、陸點之規定辦理,採全區決賽。
(三)參加對象:
1.各縣市(區)初賽之主辦單位評選各類組成績較佳之團隊參加決 賽,如未辦理初賽或缺賽之類組得由初賽之主辦單位自行遴選。
2.大陸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如:越南胡志明市臺灣學校、 馬來西亞吉隆坡臺灣學校、印尼雅加達臺灣學校、印尼泗水臺灣學校),請逕自報名參加決賽。
3.連續兩年( 110 及 111 學年度 )獲得全國賽同類組特優者或 110 學年度因疫情禁賽但 107 、 111 兩年均為特優者 ,得逕行參加決賽,惟自選曲如已連續兩年獲得特優,應另擇新自選曲參賽。請於決賽報名時間內完成系統報名後,依初賽主辦單位規定繳交報名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四)報名相關規定:
1.線上報名時間:112 年 11 月 20 日 9 時至 112 年 12 月 25 日 17 時, 本會將於 112 年 12 月 25 日 17 時起關閉決賽報名系統。
2.決賽報名時一律由參賽者至本會所設本項比賽專屬網站逐一輸入 資料(輸入不完整者無法報名),並請列印書面報名表一份。(正式列印前請仔細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受理參賽者進入修正,請善用「測試列印」的功能。)
3.書面報名表應送交學校蓋印信,由學校免備文送請各初賽主辦單位審核報名資格,審核無誤後蓋章,再統一於 112 年 12 月 31 日 前將代表參加決賽者之報名表免備文寄(送)達本會,始完成報名 手續(郵遞者以郵戳為憑)。
(五)比賽地點:
花蓮縣文化局演藝廳
(六)決賽日期: 辦理期間預定於民國 113 年 4 月 17 日至 4 月 25 日間舉行,依決賽報名隊數調整賽程後公布施行。
(七)評審人員:由本會遴聘有關項目之學者專家若干人擔任。
(八)評分方式:各類組評分方式採中間分數平均法。若因評審請假造成雙數評審時,則以其餘出席委員平均分數作為缺席評審之分數,再 依中間分數平均法處理。
(九)獎勵標準: 以中間分數平均法所得平均分數化為等第,依照平均分數之高低分別公布等第,不公布分數 ,其均分數 90 分以上者為 「特優」,85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為「優等」,80 分以上未滿 85 分者為 「甲等」,未滿 80 分者不列入等第。
(十)獎勵名額: 凡成績達到「甲等」以上之等第,不限名額,皆予以獎勵。
(十一)獎勵辦法:
1.各優勝團隊獲評等者於決賽後現場頒發獎狀,其餘未能於現場受獎者之獎狀請於報名處繳交附有回郵 44 元之大信封,大會統一 於決賽後逕寄該校。獲得「特優」之團隊,並頒發獎座,以資鼓勵。各縣市政府或學校得依據參與本項比賽獲頒之獎狀,逕予獲獎教師、學生及其指導老師、指揮、伴奏或相關行政人員敘獎。
2.獲得評甲等以上之學校或團隊,建議各有關主管機關或學校依下列額度敘獎:
(1)獲「特優」,參賽師生、指導老師(以 2 人為限)、指揮及伴奏均予以記功兩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獎兩次,其人數以 5 人為限。
(2)列為「優等」,參賽師生、指導老師(以 2 人為限)、指揮及伴奏均予記功乙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 獎乙次,其人數以 5 人為限。
(3)列為「甲等」,參賽師生、指導老師(以 2 人為限)、指 揮及伴奏均予嘉獎乙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長)予以嘉 獎乙次,其人數以 2 人為限。
3.前列敘獎人員之獎勵得視其獲獎項目累計敘獎。
4.初賽及決賽各主辦單位請依本實施要點辦理,該縣市教育局 (處)長、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均予以獎勵。
柒、附則:
參加比賽之團隊及辦理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凡參加比賽之評審、大會工作人員及相關參賽人員(含指導老師、指 揮、伴奏及行政人員),比賽賽務期間相關機關學校應一律給予公假 (含路程假),如為學校教師則請以公假派代辦理。
二、參賽團隊輪到該隊比賽出場順序,經大會唱名 3 次(每次間隔十秒鐘) 仍未進場演出,視同棄權。報到時間上午場次為 8:00 至 8:30 時,下午場次為 1:00 至 1:30 時,未完成報到者可於唱名前補辦報到手續, 但因未完成報到手續,以致喪失比賽相關權益者,由參賽團隊自行負責。
三、在比賽演出時,除工作人員外,非比賽人員均不得上臺,參賽者若有違反秩序(含防疫規定)等情事,經評審會議評判屬實者,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四、報名結束後,不得要求更改選定之歌曲。決賽由主辦單位擇日以電腦 亂數抽籤決定出場順序,並公告於官網,決定比賽出場順序及排定賽程後,除因特殊狀況或不可抗力因素,得以書面申請更改報名表內容以外,不得要求更改賽程。
五、參賽團體及個人應服從本會的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由指導老師以書面提出;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需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一小時內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六、各縣市(區)辦理初賽或推薦參賽團隊時,應詳加核對參加教師之服 務證明及學生之學籍證明等資料,違反比賽組別及參賽資格規定者, 如經舉發查證屬實,一律不予計分。
七、各類組報名參賽之團隊限於其學校所在地之縣市(區)報名比賽,不得越區報名。
八、各隊成績請於賽後逕自官網輸入帳密查詢。
九、參賽者名冊照片須以近期六個月為原則並送交學校蓋印信,證明參賽者身分,凡參賽團隊所屬師生均需與參賽者名冊身分一致。比賽當日繳交參賽者名冊一式兩份,其一於大會用印後由參賽學校帶回,若參賽者名冊未蓋用印信或內容有待補正者,應於比賽成績公布前補正, 否則該團體之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遇假 日至遲應於第一個上班日完成補正)。
十、凡比賽曲譜,一律採用原版或經授權使用之樂譜,若有違反規定者, 其法律責任自行負責。
十一、比賽中會場開放參賽者自行錄音、錄影(錄製人員請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至報到處換取錄影證),並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若有違反規定者,應負法律責任。如參賽者反對大會外之他人錄音錄影,請於報到時向大會申明,俾便於播報注意事項時特別宣布。並禁止使用閃光燈拍照,不得任意干擾演唱者,賽前請自行檢查相關錄影音設備,如因設備故障無法錄音影,本會不提供相關錄影檔案。
十二、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授權主辦單位攝製各項比賽實況與製作光碟、影帶、圖書等相關教材,分送社教相關單位,以發揮鄉土歌謠比賽之推廣教育功能。
十三、本會規定之指定曲應依規定版本演唱及演奏,不得擅自更改,如舉發 經評審委員查證屬實,由個別評審委員視情節酌予扣分,另參賽者無需再提供大會自選曲曲譜。指定曲若有補充規定、說明或勘誤,一律公布於網站,參賽者需隨時上網參閱,若因未隨時上網參閱而有影響成績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惟參賽者若依上開補充、說明或勘誤前公告之指定曲演出者,均不予扣分。
十四、同一指導老師不得重複指導兩個以上之參賽團隊,但可跨不同比賽項目指導不同參賽團隊。同一團隊不得代表兩個以上縣市(區)參加比賽,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十五、如有比賽緊急或特殊事項,將於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上公布。
十六、如遇疫情期間,本競賽將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疫情等級=及防疫措施, 隨時滾動調整各項防疫措施及規定。
十七、辦理本項比賽所需初賽經費,由各初賽單位籌措;決賽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捌、本會設置地點: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聯絡地址:10066 臺北市南海路 43 號。
電 話:(02)23110574 分機 121。
傳 真:(02)23117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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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2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臺中市初賽實施計畫,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一、依據112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臺中市初賽實施計畫辦理。 二、比賽日期:112年11月20日(星期一)~11月24日(星期五)。 三、比賽地點:南屯區大新國民小學,賽程另行公告於「臺中巿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專網」( https://art.tc.edu.tw/folksong/)。 四、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 112年9月14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至9月28日(星期四)下午6時止,請至「臺中巿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專網」報名系統報名( https://art.tc.edu.tw/folksong/),並請列印書面報名表一份。書面報名表須由網頁的「正式列印」上印出,正式列印後系統即不再受理參賽隊者端的修正,請善用「測試列印」功能來檢查各欄位是否輸入完整,操作步驟請參閱報名系統網站上的說明。 (二) 書面報名表應加蓋學校印信(或各處室圓戳章),免備文於111年10月2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寄(送)達臺中市南屯區大新國民小學(地址:40866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1段280號),審核報名資格(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報名,信封請詳註「鄉土歌謠比賽報名表」)。 (三) 務必於期限前全部完成網路、書面之報名手續,方完成報名程序。 五、出場序抽籤時間:112年10月13日(星期五)上午10時於大里區瑞城國小公開電腦亂數抽籤,屆時請參賽人員或團隊派員出席,抽定後不得異議,抽籤隔日即可自行由報名系統網站查閱出場序號。賽程衝突調整申請表須於112年10月20日(星期五)前以書面提出,不受理電話或口頭申請。 六、如遇疫情期間,本競賽將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疫情等級及防疫措施,隨時滾動調整各項防疫措施及規定。 七、檢附實施計畫1份。 相關檔案 附件 112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臺中市初賽實施計畫.pdf https://www.tc.edu.tw/news-file/64cb44971c05eb5a6d361d49.cab
- 「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暨112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一、依據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及112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辦理。 二、依前開要點規定,具下列情形者不需參加初賽,得逕行參加決賽: (一)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實施要點: 1、高中職以下學生於108 及110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同類組決賽第一名者,得逕行依規定參加高中職以下學段之決賽。上開連續兩第一名之情形,若有跨學段者,可併予採計。但A 組及B 組之 間不得併計。 2、凡於110 及111 學年度均獲得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團體項目同類組決賽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 (二)112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 1、連續兩年(110及111學年度)獲得全國賽同類組特優者或110學年度因疫情禁賽但107、111兩年均為特優者,得逕行參加決賽,惟自選曲如已連續兩年獲得特優,應另擇新自選曲參賽。 2、請於決賽報名時間內完成系統報名後,依初賽主辦單位規定繳交報名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符合前開資格申請逕送參加全國決賽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新竹市(團體項目、個人項目)參賽隊伍或學生,欲依上開規定申請逕送參加全國決賽者,請各校於112年10月5日(星期四)下午4時前將獲獎證明併同申請表送至東門國小輔導處辦理。 (二)112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暨鄉土歌謠比賽新竹市初賽,倘報名截止該類組僅1隊報名參加者,得申請逕送全國決賽,本案由承辦學校(東門國小)確認各類組報名情形後另行通知及調查。 (三)申請逕送參加全國決賽者仍須依規於新竹市初賽報名期限內依規完成報名程序作業。 四、檢附全國音樂比賽(團體項目)逕送全國比賽申請表、全國音樂比賽(個人項目)逕送全國比賽申請表及全國音樂比賽該組單一報名逕送全國比賽申請表各1份。
- 檢送「112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1份,請查照。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2年7月18日藝演字第1120002108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比賽實施要點1份供參。 相關檔案 附件-112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實施要點.pdf https://www.tc.edu.tw/news-file/64b77e0299bc1c214d74885c.c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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