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竹市市長盃國武術錦標賽

112年度新竹市市長盃國武術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3-04-24

主辦單位: 新竹市政府

主辦單位Email:zz9527bb@gmail.com

一、目的:

為推展本市全民體育活動,辦理各項體育競賽及休閒活動,以激勵全民運動風氣,並提高各項運動技術水準。

二、主辦單位:

新竹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

新竹市體育會國武術競技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新

竹市立體育場、新竹市體育會、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散打搏擊社。

五、活動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3 日(星期六)上午 8:00 至下午 5:30 止。

六、活動地點:

新竹市立體育館 B1 羽球場(新竹市公園路 295 號)。

七、參加對象:

本市機關、團體、社團及全體市民等。

八、活動內容:

(一)量級區分:

1.男性-依體重分十級:

  • 第一級:體重在 48 公斤以下。
  • 第二級:體重在 48.1 至 52 公斤。
  • 第三級:體重在 52.1 至 56 公斤。
  • 第四級:體重在 56.1 至 60 公斤。
  • 第五級:體重在 60.1 至 65 公斤。
  • 第六級:體重在 65.1 至 70 公斤。
  • 第七級:體重在 70.1 至 75 公斤。
  • 第八級:體重在 75.1 至 80 公斤。
  • 第九級:體重在 80.1 至 85 公斤。
  • 超重量級:體重在 85 公斤以上。

2.女性-依體重分八級:

  • 第一級:體重在 46 公斤以下
  • 第二級:體重在 46.1 至 48 公斤。
  • 第三級:體重在 48.1 至 52 公斤。
  • 第四級:體重在 52.1 至 56 公斤。
  • 第五級:體重在 56.1 至 60 公斤。
  • 第六級:體重在 60.1 至 65 公斤。
  • 第七級:體重在 65.1 至 70 公斤。
  • 超重量級:體重在 70 公斤以上。

九、說明:

(一)分組:區分為國中組、高中組、大專組、社會組。每隊每組男、女子各量級均以一人為限,兩人以上需分 A. B 兩隊(學生組需為本市學生) 。

(二)參加比賽之隊員均須於賽前(報到時)按規定過磅,凡體重不合註冊之級別規定或不參加過磅者,不得參加比賽。

(三)散手擂臺比賽採單淘汰制。(一場三局,每局兩分鐘,採三戰兩勝制)

十、比賽規則:

擂臺賽採用亞運會散手擂臺競賽規則

十一、報名方式:

截止日期:民國 112 年 4 月 24 日前 mail 至以下信箱辦妥手續聯絡人:黃威翰先生 手機:0975-158530 mail: zz9527bb@gmail.com。請填寫報名表乙份,請填寫報名表並自行投保個人意外保險。

截止日期:112 年 4 月 24 日以前以電子檔寄件按規定辦妥報名。

十二、獎勵:

(一)個人獎:依分組,每項各取一至三名,分別發獎牌、獎狀,,8 人以上取前 6 名,6 至 7 人取 4 名,4 至 5 人取 3 名,3 人取 1 名,2 人列為表演賽。

(二)團體錦標獎:各單項前四名按 5、3、2、1 計算,前三名按 4、2、1計算,前兩名按 3、1 計算,前一名按計算,各取總分最高之前三隊分別頒贈大型冠、亞、季軍獎盃一座。

十三、參加辦法:

(一)每隊視參加賽員人數,得設領隊、教練、管理(賽員不得兼任)負責與大會接洽有關事宜。

(二)賽員報到時間定於 112 年 5 月 13 日上午 8:00 在比賽場地辦理報到。過榜時間 8:30~9:30 準時過榜。

(三)領隊會議與裁判會議定於 112 年 5 月 13 日上午 8:30 召開,地點。與比賽場地相同。

(四)比賽期間各參加隊伍交通膳食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五)大會裁判及職員均不得兼任其他各單位之職務。

(六)未參加抽籤者,由仲裁委員會召集人或裁判長承辦單位代抽不得異議。

(七)所有參加比賽人員(請賽員自行參加保險),本會僅保場地意外險,。人傷害意外險請自行投保

十四、賽員應行注意事項:

(一)賽員需照大會規定之時間,隨同各單位團體到場報到,並接受大會檢查及分組。

(二)賽員需服從裁判之判定及指導。

(三)賽員應著規定之服裝,否則不准登場比賽並視同棄權。

(四)服裝及器材:

1 散手比賽選手需穿著國際散打比賽之服裝參加比賽。

2.散手比賽選手需自備拳套、護頭、護胸、護小腿(限國中組)、護齒、護檔、等裝備(紅藍各一套)。

3.散手比賽選手需準備兩套比賽服裝(紅藍各一套)

十五、參加單位應行遵守事項:

(一)各隊代表,應依大會之規定攜帶具照片之身分識別證件,準備報到。

(二)各單位代表隊應每場比賽前十五分鐘列隊到達指定位置,並應於比賽完畢後列隊退場,凡逾規定時間出場比賽者做棄權論。

(三)罰則:

如有不符合規定之選手出場比賽時,一經察覺即停止該選手繼續比賽,該選手賽員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函請紀律委員會議處。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或侮辱裁判等情節發生時,除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寄律委員會議處。

十六、申訴流程:

(一)市長盃爭議申訴案件: 應依據各競賽種類國際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 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提出書面申訴(如附表一),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 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向該競賽種類之仲裁委員或裁判長正 式提出。

(二)參賽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 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

場次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提出書面申訴(如附表二),未 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向該競賽種類 之裁判長或競賽資訊組正式提出。

(三)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2,000 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

十七、其他: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事實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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