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全國明輝盃木球錦標賽

112年全國明輝盃木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3-03-15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木球協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631-8761

主辦單位Email:ctwa@woodball.org.tw

一、 活動宗旨:

為提供全國性木球競技機會,提倡木球運動風氣,並提升木球技術水準,以達到競技與休閒之運動目的,同時紀念已故木球發明人-翁明輝先生,創立木球運動,故自111年起將岳王盃更名為明輝盃,以茲紀念。

二、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三、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木球協會

四、 協辦單位:

新北市體育總會木球委員會、新北市新莊區體育會木球委員會、蔡健棠議員服務處、新北市立丹鳳高中

五、 贊助單位:

後花園休閒園藝有限公司

六、 活動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至4月2日國、高中組3月31日至4月1日

小學組、社會組、長青組4月1日至2日

七、 活動地點:

新北市新莊區西盛環保河濱公園木球場

八、 競賽項目:

(一) 桿數賽(個人/團體組):

1.國小男子組 2國小女子組

3.國中男子組 4.國中女子組

5.高中男子組 6.高中女子組

7.社會男子A組 8.社會女子A組

9.社會男子B組 10.社會女子B組

11.社會男子C組 12.社會女子C組

13.長青男子組 14.長青女子組

九、 參加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民身份、持有中華民國有效居留證者。

(二) 各組不設報名隊(人)數限制,另團體賽以各縣市木球委員會、機關團體為單位報名。

(三) 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須為在學學生。

(四) 社會A組、社會B組、社會C組及長青組年齡分組如下:

1.社會A組:年齡未滿30歲者(民國82年4月2日以後出生) 。

2.社會B組:年齡30歲以上未滿45歲者(民國67年4月2日至82年4月1日出生)。

3.社會C組:年齡45歲以上未滿65歲者(民國47年4月2日至67年4月1日出生)。

4.長青組:年齡65歲以上者(民國47年4月1日以前出生)。

※參賽者需備妥身份資料,如經大會查證報名組別資格不符者,將喪失本次賽事任何組別(如有符合其餘組別)參賽資格。

十、 報名辦法:

(一) 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112年3月15日止。以中華郵政網站查詢掛號信件交寄時間為憑,報名日期前、後交寄郵件者,恕不受理。

(二) 報名費用:

團體每隊新臺幣1,800元整,不足團體報名人數之報名費,每位新臺幣350元整。

(三) 報名地址:

中華民國木球協會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99巷37號1樓電話:02-26318761

報名作業及繳費單相關問題,請加入LINE官方帳號”中華民國木球協會”進行聯繫。

(四) 報名方式:

1. 採用網路填寫方式,請至報名網址 https://forms.gle/pmzvmC9yfT6pSJ939填寫。報名表單提交後另至填表人郵件信箱將報名表列印並加蓋組團單位印記/簽名(僅適用個人組報名)於報名期限內寄出。

2. 相片之規格如下:

(1) 參賽選手之相片,每張相片檔名命名方式,以選手姓名命名

(2) 每一個圖檔為一名選手。(例如:選手王小明,則檔名為王小明.jpg)

(3) 報名單位須再將所有選手相片統整後,壓縮成zip檔,寄送至本會信箱 ctwa@woodball.org.tw。寄送主旨檔名為112明輝盃-OO單位

(五) 繳費方式:

1. 於Google表單填寫提交並郵寄紙本報名表至前述地址後,經確認紙本報名表與Google表單所送資料無誤後,將再行開立超商代收繳費單,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報名者電子信箱通知繳費。

2. 於繳費期限內持超商代收繳費單至7-11、全家、萊爾富、OK便利超商繳費。

逾期未繳費者,為未完成報名手續。

(六) 報名作業一旦完成,將不再接受更換選手名單。

(七)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十一、 競賽辦法:

(一) 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木球協會審訂最新之國際木球規則。

(二) 比賽球具:

1. 必須為國際木球總會審定標準檢定合格者。

2. 嚴禁以任何私、改造之球具參賽,大會將視情況抽查比賽球具,違者大會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木球禁止塗染各類顏料及纏繞各類物質,球桿亦禁止於桿瓶頭(球桿頭)另加物品、橡膠墊內添加物體、使用非認證橡膠墊等改造行為。為求比賽公平,檢錄時執行球具檢驗,有前述球具私、改造情事者,禁止上場比賽。

(三) 比賽制度:

1. 國小組:以國小組每位選手完成二輪24球道之總桿數多寡判定名次,總桿數低者為勝。國小組不另進行決賽。

2. 預賽:每位選手以完成一輪12球道之總桿數多寡判定複賽名次,總桿數低者為勝。

(1) 報名人數36人以上,錄取獎勵人數的3倍進行複賽。

(2) 報名人數25~35人以上組別,錄取該組獎勵人數2倍選手進行複賽。

(3) 報名人數24人以下組別,預賽後錄取該組獎勵人數1.5倍選手,直接進行決賽,不再進行複賽。

3. 複賽:具複賽資格者每人再進行一輪 12 球道比賽,連同預賽成績共 24 球道桿數成績排定名次,錄取各組獎勵人數 1.5 倍選手進行決賽。若有同桿數者則以複賽12道成績桿數低的球道多者為勝,以此類推。

4. 決賽:入選決賽選手,再賽完12球道決賽後,以選手預、複、決賽三場成績總和判定最終名次,成績總和低者為勝。

5. 團體桿數賽:以 4~6 人為一隊,以每隊最佳 4 名隊員個人桿數賽預賽成績總和為其團隊成績,總桿數低者為勝。惟國小組以每隊每輪最佳 4 人(每輪分別計算)預賽成績為其團隊成績。

(四) 成績相同勝負判定:

1. 個人桿數賽若有 2 名/組以上選手總桿數相同時,則以最後 12 球道中桿數低的球道多者為勝,依此類推。

2. 團體組若 2 隊以上總桿數相同時,以相關球隊隊員中桿數成績最低桿者的隊伍為勝,若再相同時,以次低桿者的隊伍為勝,以此類推。若勝負判定情況仍完全相同,則由大會指定方法判定。

(五) 比賽規定:

1. 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大會得視實際賽況、天候,以同一組賽程為範圍,予以調整場地、賽程,各隊/選手不得異議。

2. 各單位隊員參加比賽,須穿著同一樣式配有(繡、貼、別皆可)該單位字樣或標誌之服裝。

3. 參賽選手一律穿著有領服裝及運動鞋、休閒鞋出場比賽,選手出賽時上衣須紮入褲內,不得將臉部遮蓋致無法辯識,否則大會有權禁止該選手出賽。

(禁止穿著不適宜運動之服裝)

4. 選手應於賽程規定時間到檢錄處檢錄,於表定檢錄時間前 10 分鐘到場檢錄,如檢錄三次未到,經教練確認,則取消比賽資格;或當裁判宣佈比賽開始後,參賽者遲到五分鐘或拒絕參賽,則取消比賽資格。

5. 非當場比賽的選手,不得進入賽場內,比賽已結束的選手,應迅速離開賽場。

6. 除國小組選手外,任一輪成績超過84桿時,判定失格不得繼續比賽,成績不列入紀錄。

7. 選手應遵守大會規定,並服從裁判判決,違者裁判有權禁止其參賽。

8. 凡比賽中發生競賽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時,統一由大會審判委員會依據中華民國木球協會審訂採行之最新國際木球規則並輔以領隊會議中所宣布之規則施行細節與規則解釋。

9. 本次競賽場地內設有30公尺超越線及5公尺攻門線。

10. 若選手名字繕打錯誤時,各隊領隊應於領隊會議中提出修正。

十二、 練球時間:

112年3月31日。

(一)國、高中組:112年3月31日上午10~12時(暫定)

(國、高中組得視報名情況排訂賽程,調整練球時間)。

(二)小學組、社會組、長青組:112年3月31日下午4~5時(暫定) 。

十三、 報到時間:

112年3月31日。

(一)國、高中組:112年3月31日上午10時(暫定)。

(國、高中組得視報名情況排訂賽程,調整報到時間)

(二)小學組、社會組、長青組:112年3月31日下午2時(暫定)。

十四、 領隊會議:

112年3月31日。

(一)國、高中組:112年3月31日上午11時(暫定)。

(國、高中組得視報名情況排訂賽程,調整領隊會議時間)

(二)小學組、社會組、長青組:112年3月31日下午3時(暫定)。

十五、 裁判會議:

112年3月31日中午12時(暫訂)。

十六、 開幕典禮:

112年4月1日下午2時30分(暫訂)。

十七、 頒獎典禮:

112年4月2日下午5時。

十八、 獎 勵:

(一) 各競賽項目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1. 三隊(人)以下錄取一名

2. 四隊(人)或五隊(人)錄取二名

3. 六隊(人)或七隊(人)錄取三名

4. 八隊(人)或九隊(人)錄取四名

5. 十隊(人)或十一隊(人)錄取五名

6. 十二隊(人)或十三隊(人)錄取六名

7. 十四隊(人)或十五隊(人)錄取七名

8. 十六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個人組、團體組頒發獎牌;團體組另頒發獎盃,惟學生組加發獎狀乙紙。

(二) 一桿過門獎:頒發個人獎牌乙面。

(三) 本賽事成績除國小組外,依照中華民國112年全國木球巡迴賽積分辦法計算積分。

十九、 活動保險:

大會將統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每人新臺幣參佰萬元整。

倘若不足部份,請各參與人員再自行依需要投保人身險。

二十、 申訴與抗議:

(一) 選手需要提出申訴時,必須在比賽進行中口頭提出,及請求裁判處理。

(二) 球隊需要提出抗議時,必須在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領隊或教練以書面方式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整,逾時恕不受理。若抗議之事實成立,大會將退回保證金,否則予以沒收。

(三) 球隊提出抗議事項之決議,將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一、 其他:

(一) 參與活動之人員請自備雨具,大會不予提供。

(二) 賽會期間大會不提供餐食,請參賽單位自行處理。

(三) 報名後如因故未能參賽,所繳款項將扣除行政相關費用後退還餘款。

(四)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後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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