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大專院校農村實踐共創計畫

112年大專院校農村實踐共創計畫

 總獎金: 40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3-06-05

主辦單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主辦單位電話: 049-234-7360

主辦單位Email:ssc001@mail.swcb.gov.tw

一、目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各大專院校透過創新課程,將專業知識融入實踐操作,帶領青年學子進入農村場域,以跨域共創輔導手段,協助解決農業及農村等在地議題,累積青年學子實作體驗與服務經驗,嘗試以青年觀點投入在地議題,為農村導入新想法與創意做法,同時也為青年學子刻劃未來回到農村就業服務的想像藍圖,期達到青年實踐、教育創新及農村共好之目的。

112年大專院校農村實踐共創計畫

112年大專院校農村實踐共創計畫

二、補助對象:

以全國公私立大學校院為計畫補助對象,由教師擔任計畫主持人提出申請,設計一套教學課程、專題討論或社團輔導,搭配可實行專業核心知識之農村場域,帶領學生進入場域,進行實習、實作、專題設計或駐村等實踐課程。

三、計畫核心:

(一)教學創新,鼓勵大專院校教師透過課程,提出具有實驗性或創新性的課程,發揮多元領域應用價值發掘及解決農村問題。

(二)產學鏈結,藉由專業知識導入農村,應用所學改善農村現況,促使農村改變,為農村發展注入新能量與新契機。

(二)人才培育,讓學生透過實際服務及體驗農村公共事務,提升青年學子對農村的認同與關懷地方,觸發學生畢業後到農村就業發展之機會。

四、推動作法:

(一)開設農村實踐創新課程:

大專院校教師應用現有課程、專題討論或社團輔導,調整或創設一套教學大綱,以教導專業知識課程,搭配農村場域實習、實作、專題設計或駐村實踐等,引導青年學子實際服務及體驗農村公共事務;此部分可協同外部農企業、社會型企業或非營利組織等,依農村實際需求建議設計課程。

(二)選定合作農村實踐場域:

選定合作之農村場域,並於該處進行實習、實作、專題設計或駐村實踐等課程,藉由專業知識及技術導入,以及現場操作實際問題之回饋,期於執行過程中嘗試解決農村在地議題。

五、計畫期程、計畫書提報及補助額度:

(一) 計畫之執行期程原則自112年7月1日起,持續至113年11月30日止,提案執行期程不得少於12個月。

(二) 計畫期程如依前項期程提報,第一年計畫期程自112年7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第二年計畫期程則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第一年計畫說明書之核定期日可溯及112年7月1日生效,第二年計畫說明書之核定期日則可溯及113年1月1日生效。

(三) 審查通過後,受補助單位需分年度提送單一年度計畫說明書及單一年度成果報告書,行政作業流程詳參附表一及附表二。

(四) 總補助額度經本局評審每案最高額度為新臺幣40萬元整,本局將分年度撥付及結算單年度補助經費,單一年度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20萬元整;第二年為暫列數,本局將監督考核第一年執行成效,保留調整第二年補助額度之權利。

六、重點主題:

為使計畫內容更契合農村發展及農村再生等相關政策目標,積極提升計畫成果於農村場域應用發展之可能性,本局訂定七大主題(如附件一),申請單位需參考前述主題設計課程,計畫執行面向可涵蓋一個或一個以上主題內涵。

七、補助原則:

(一)計畫總補助經費最高以新臺幣40萬元為限,分兩年執行,每年各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及附件一所列「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等規定辦理,請參酌附件二。

(二)本局補助經費以執行該計畫相關之業務經費為原則,其中至農村場域實習、實作、專題設計、駐村實踐而支出之費用需佔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以上。

(三)同一案件(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各機關應撤銷該補助案件(計畫),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四)申請單位應羅列計畫主持人近三年所執行及申請中之相關領域案件(計畫)清單,同一案件(計畫)如已向其他機關(構)申請補助經費者,請一併敘明其經費來源;同一工項及其內容,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五)本局將視前項各計畫主持人當年度申請本局及各分局相關領域計畫情形,衡量其任主持人之計畫通過情形與量能,最終以當年度補助總數不超過2件為原則。

八、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6月5日(星期一)中午12時止。

(二)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1. 申請者應於前項規定期限內上網完成填寫計畫申請表(如附件三),並上傳計畫提案構想書(如附件四)等有助審核通過之相關文書,始完成申請作業,申請網址如下: https://ruralup.swcb.gov.tw/ 。

2. 申請時應自行檢視提報資料是否完備,逕以紙本送件、資格不符規定、資料不齊全或不符規定或逾期送出(以送件時系統時間為憑)等程序不合規定者,本局均不受理,亦不接受事後補件或抽換。

3. 申請資料審核完畢不予退還,請自行保留備份資料;未通過審查之送審資料,本局當以尊重其智慧財產權、創意與學術倫理,盡安全維護之義務,並得依檔案法規定集中管理,於法定保存年限屆期後逕依規定銷毀;其中若含個人資料者,本局當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8條規定,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於徵選結束後逕依規定銷毀。

4. 本次徵件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僅存放於本局資料庫,作為後續資料庫管理、聯繫及行銷推廣時使用,並於計畫結束後逕依規定銷毀。申請單位得透過本局徵件時之聯絡電話行使閱覽、複製、更正、停止利用、刪除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當事人權利;但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本局得依同法第14條規定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九、審核作業:

(一)依據計畫申請情形,由本局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書面會議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列席報告;審查通過名單另簽陳本局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二)審查基準:

審查項目 權重
課程教學設計之創新性 20%
專業與場域問題結合度 25%
計畫創造價值及擴散性(詳註) 25%
執行成果之影響及延續 20%
計畫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10%

註:計畫如能與本局大專生洄游農STAY、大專生洄游農村競賽、青年回鄉行動獎勵及青年回留農村創新計畫等相關計畫結合,達到教學擴散效益,本局將保留於「計畫創造價值及擴散性」項目上加分之權利。

(三)本局核定後將另於本局全球資訊網及申請網站上逕予公告審核通過名單,並以書面通知審核通過單位,辦理後續計畫說明書(草稿)修正等行政程序。

十、經費請撥及結案:

(一)計畫經費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二)撥款及結算:

1. 本局將分年度辦理撥款及結算補助經費。

2. 第一(112)年補助款於112年計畫說明書核定後撥付,受補助單位第1次請款時請檢附112年之請款收據;並於112年12月15日前檢附112年度會計報告及112年度成果報告書(附件五)辦理結算核銷作業,當年度結算有賸餘者,併同其他收入繳還。

3. 第二(113)年補助款則於113年計畫說明書核定後撥付,受補助單位於113年請款時請檢附113年之請款收據;並於113年11月15日前檢附113年會計報告及成果報告書(附件五)辦理結案核銷作業,當年度結算有賸餘者,併同其他收入繳還。

(四)受補助單位除實施校務基金者或情況特殊,經農委會同意者外,應開立專戶保管及收支計畫經費。以上開立專戶者,接受農委會及所屬機關計畫款項僅需開立一專戶,不必按計畫分別開立不同專戶。

(五)因執行計畫而產生之其他收入,應儘速存入計畫專戶內,並於單一年度計畫結束後,依農委會所定會計報告結算收支;執行計畫之支出應依本局核定補助比率計算,且補助支出不得超過前揭計算金額,另結算有賸餘者,併同其他收入繳還。

十一、監督與考核:

得由本局隨時邀請相關專家學者,以書面審查、會議審查、沙龍座談或訪視等方式進行。

十二、配合事項:

(一) 計畫執行第一年,本局將導入交流機制,遴選受補助單位互相分享經驗及學習檢討,藉以調整計畫之價值定位或突破執行盲點,期讓計畫更貼近實際農業與農村議題;受補助單位須配合參與本局召開之交流會議或沙龍座談、訪談等活動。

(二) 計畫執行兩年均須於各年度年底各提報1份當年度之成果報告書,計畫執行結束後之113年度成果報告書應囊括112年度之成果,並配合本局遴選辦理成果發表或研討會或論壇等方式發表。

(三) 以上活動或成果發表,請配合本局政策或政府重大政策,擴大邀請參與計畫之青年學子或農村場域民眾或NGO、NPO等單位參與。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計畫僅補助業務費,屬一級用途別科目,爰業務費項下之各二級用途別科目間須勻支者,除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推展費及雜支外,不論數額得由受補助單位自行核定。

(二) 本局對申請單位之送審資料保留審查權利,若資料造假並經查證屬實者,得取消參與徵選及後續補助資格。

(三) 申請單位之送審計畫內容中,全部或一部重要工項不得曾經出現在其他政府補助或委託案中。

(四) 受補助單位應擔保計畫執行過程之產出及最終成果應確實恪守學術倫理規範,且未有侵害他人權利,必要時得出具已取得應有權利或授權之佐證;如符合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規範,使用他人創作之著作者,應取得該等著作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該等被授權部分,請採用創用CC條款之「姓名標示」、「非商業性」及「相同方式分享」三個授權要素,並標註「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 3.0 臺灣(CC BY-NC-SA 3.0 TW)」等文字。

(五) 受補助單位如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時,本局依法停止利用該成果,並通知受補助單位陳述意見、限期改正;本局並得視其情節,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或依相關法令為必要之處置,並由當事人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六) 受補助單位之計畫執行過程之產出及最終成果,本局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並得以無償重製、改作、散布、發行、公開展示、公開發表等,以作為本局非政策性報導、展示及對外宣傳之用(包括但不限於網站、海報、宣傳文宣、手冊等)。

(七) 基於保障人民參與、閱覽、利用及共享文化等公益考量,本局授權受補助單位基於教學、研究、著述、內部訓練或其他非營利等正當目的,無償利用該著作,並得將被授與之權利於所受授權範圍內,再授權他人利用。

(八) 計畫執行過程如有蒐集民眾個資者,應向提供個資者告知蒐集機關名稱、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目的、資料內容、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以上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九) 本次徵件除由申請單位考量自身資源條件提報計畫至本局審查外,本局得視計畫推動重點及典範推廣之需要,主動邀請合適之單位及主持人提送計畫書參與徵選,惟仍須經本局審查後核定補助之。

(十) 各受補助單位應協助各項推廣事宜,如受本局之邀,應派員參與本局相關工作或協調會議、交流會議、沙龍座談、訪談、成果展示、發表會、研討會或論壇等活動,並遵守相關會議決議及審查意見。

(十一) 本局保留隨時得終止或變更本次徵件審查、補助金額及審核資格等相關徵件內容之權利。

(十二) 未盡之事宜,本局將隨時以電子郵件或函文通知申請單位,並於本局網頁公布相關訊息。

十四、計畫加值:

(一)受補助單位參與本局舉辦之交流會議、沙龍座談及期末成果展示、發表會、研討會或論壇等,本局將擇優蒐集其計畫構想、執行經驗等過程及實踐共創之成果彙編成冊(本局保留以電子書或實體書出刊之權利),提供各參與團隊交流使用,或是經由媒體及網路露出曝光。

(二)為提升學生學習效率且有意願長期投入農村發展,受補助教師可配合課程設計,鼓勵參與課程學生報名本局所舉辦之全國大專生洄游農村競賽活動,並可推薦學生參與後續青年相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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