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北市演藝活動補助

112年度新北市演藝活動補助

報名時間: 2022-10-31 ~ 2022-11-30

主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

主辦單位電話: 02-2950-9750分機103(林先生)

申請時間:

111年10月31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一律不受理亦不退件。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優秀團體及個人辦理各項演藝活動,以提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文化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演藝活動補助之申請資格如下:

(一)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演藝團體。

(二)以推動文化藝術為目的之公益法人(如財團法人及公益性社團法人)。

(三)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但未滿二十歲者須由法定代理人出具同意書。

四、本要點補助之演出地點如下:

(一)新北市藝文中心、新莊文化藝術中心及樹林藝文中心。

(二)本市境內之展演空間場地。

申請補助計畫之演出地點為本局所屬演藝廳或場館者,其檔期使用應先取得本局場地使用管理單位之同意。

五、本要點演藝活動補助類別以音樂、戲劇(曲)、舞蹈、民俗技藝及其他表演藝術活動為限。

六、本要點演藝活動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補助項目以演藝活動計畫所需之部分經常性支出為原則,如排練費、設計費、演出費、場租、運輸、製作費、字幕、文宣廣告、設備租借費、攝錄影費或版權費等。但不含受補助者之行 政人員薪資及行政管理費。

(二)本要點補助之金額,為受補助者執行演藝活動計畫所須經費之全部或一部。補助額度,由評審委員決議之。

七、本要點演藝活動補助申請時間如下:

(一)當年度自公告日起一個月內,受理次年度將辦理之演藝活動補助申請。但必要時,本局得視需要另行公告申請時間。

(二)申請演藝活動補助之計畫(以下簡稱申請補助計畫)內容如對本 市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得不受前款規 定之限制,另行核定專案補助額度。但補助金額應以全年度補 助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以內為之。

八、依本要點申請演藝活動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演藝活動補助申請表一式五份及電子檔。

(二)計畫書一式五份及電子檔,內容包括:

1、內容說明。

2、背景資料。

3、預期效益、票價結構及預估收入。

4、預算總表及預算支出明細表。

5、近三年演出紀錄、獲獎、受補助及重要演出之影音或書面資料。

(三)申請補助計畫為新創作者,得以完整劇本、總譜等替代前款第五目所定資料,並於結案時檢附影音資料。

(四)團體或法人組織申請者,應檢附登記立案證書影本;個人申請 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補件須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補齊,並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初審通過與否,均不退還。

九、本要點演藝活動補助送件方式如下:

演藝活動補助申請表、計畫書及相關資料應依序排列成冊,並裝入信封,如多案投遞,應以一案一信封之方式送件,並以下列方式交付:

(一)掛號郵寄至本局指定地點,以郵戳為憑。

(二)專人遞送(含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九時至 十八時),送至本局指定地點,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送達人員之延誤而提出異議。

十、本要點演藝活動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及評審方式如下:

(一)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包含申請期限、立案證明、 身分證明、申請表格及其他附件是否完備。

(二)複審:由本局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分類審查,每一類型由 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委員會,依各藝術類型之補助審查 重點進行評審。

補助申請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單位有前案逾期未結。

(二)同一活動計畫,業經本局補助。

十一、本要點演藝活動補助申請案之評審重點如下:

(一)由評審委員依其專業及經驗,就申請者所提之計畫書內容,以下列項目為綜合考量進行審查:

1、新作或首次發表之演出。

2、於本局所屬演藝廳或場館之演出。

3、過去受本局補助之執行績效。

4、演出作品之原創性及前瞻性。

5、演出內容之完整性及計畫內容具體可行性。

6、演出內容具藝術優越性及創新藝術價值。

7、團隊之專業性、執行能力及演出品質。

8、團隊之發展潛力、永續營運能力及對於本市藝文發展之助益。

9、預期效益(預估參與人數)。

10、演出經費編列之完整性、詳實性及經費補助需求之合理性。

11、特殊或多元文化之演出。

(二)為健全藝文環境,於本局所屬演藝廳演出之節目,以售票演出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具本市多元群族表演特色且具發展潛力、有助於推動本市藝文發展之社區藝文團隊之演出,得予補助。

十二、演藝活動補助申請案評審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人。

(二)本人或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曾為送審案件證人、鑑定人。

十三、經同意補助之演藝活動,本局得考量經費額度或演出場所,列為共同主辦單位、合辦單位或協辦單位。

於本局所屬演藝廳或場館演出,依各該展演空間場地收費標準之規定,免收或減收展演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本局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場地及使用時間,受補助者應配合辦理。

本局僅提供經費補助,展演場地租借及演出等相關事宜,由 受補助者自行辦理。

十四、演藝活動補助申請案評審結果之通知方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經本局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者。但 相關補助金額須俟該年度新北市議會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 局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廢止補助。

(二)受補助者應於核定補助後,檢送與核定補助結果相符之修正計畫書至本局備查,本局共同主辦、合辦或協辦之申請案須另辦理簽約事宜。

十五、演藝活動補助申請案之補助款支用規定如下:

(一)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 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但自然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獲得補助之申請案,補助款應依核定計畫內容核實動支,專 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負所得稅申報之義務。

十六、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十二月份活動至遲於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果報告書、補助款聲明書、接受補助部分收支明細表、領據及原始支出憑證至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接受補助之經費如有剩餘款,應依補助比例後全數繳回。

十七、演藝活動計畫受補助者之考核及評鑑規定如下:

(一)本局對計畫內容得進行查驗,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執行報告。

(二)經核定之補助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演出內容、時程、地點及經費等因故變更或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局,經本局核定始得變更。

(三)如因變更計畫內容,致影響執行效益或演出規模者,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

(四)本局得就受補助案之執行、成果效益等事項,請原計畫評審委員或相關人員參與評鑑,並列入未來補助申請審核之重要參考。

(五)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未按規定繳交相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有延遲核銷經費等情事,將列入未來補助申請審核之重要參考。

(六)本要點有關管制考核規範未盡事項,依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補(捐)助業務管考作業規定辦理。

十八、受補助者製作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但於活動時由本局拍攝及演出單位提供之圖片、印製之簡介或專輯係為公益 宣傳所需要,本局有使用重製之權利。

十九、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擅自變更計畫,未經本局核定者。但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履行時,不在此限。

(三)拒絕接受查驗或評鑑者。

(四)行政配合不佳或未依限辦理結案。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辦理。

二十、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依本局 指定方式將本局列為共同主辦單位、合辦單位或協辦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

二十一、辦理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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