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第三十八六屆全國協會盃合球錦標賽

112年度第三十八六屆全國協會盃合球錦標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3-03-24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合球協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7723-1677分機88

主辦單位Email:CTKA01037954@gmail.com

一、 教育部體育署 112 年 3 月 7 日臺教體署全(三)字第 1120009347 號函備查。

二、 宗旨:

推廣合球運動,提昇合球競技水準,促進兩性混合運動教育。

三、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合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五、 協辦單位:

新北市體育總會合球委員會、新北市板樹體育館、陸軍專科學校。

六、 參加資格:

(一) 大專社會甲組:社會人士均可自行組隊報名參賽。大專院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組 隊參加。

(二) 大專社會乙組:社會人士均可自行組隊報名參賽。大專院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組 隊參加,體保生可報名 4 人,每場比賽僅限 2 人同時於場上比賽。

(三) U17 國手選拔組:凡國內各公、私立高中、高職之在籍學生,限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始可代表學校參加比賽。

(四) 青年甲組:凡國內各公、私立高中、高職之在籍學生,限 91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 出生者,均可代表學校參加比賽。

(五) 青年乙組:凡國內各公、私立高中、高職非合球專長(保送)生之在籍學生,限 91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均可自由組隊參加比賽。

(六) 青少年甲組:凡國內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之在籍學生,限 94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 出生者,均可代表學校參加比賽。

(七) 青少年乙組:凡國內各公、私立國民中學非體育班合球專長之在籍學生,限 94 年 9 月 1 日(含)以後出生者,均可自由組隊參加比賽。

(八) 少年組:凡國內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在籍學生,均可代表學校參加比賽。

(九) 孩童組:凡國內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五年級或以下之在籍學生,均可代表學校參 加比賽。

(十) 為配合政府體育新南向政策,促進新南向國家合球推展,凡新南向國家,均得自行 組隊參加比賽(得跨校組隊)。

七、 比賽地點及日期:

(一) 比賽地點:

1. 新北市板樹體育館(220 新北市板橋區溪城路 90 號)

2. 中壢國民運動中心(桃園市中壢區三光路 350 號)

(二) 比賽日期:

1. 112 年 4 月 14 日(星期五)至 112 年 4 月 21 日(星期五)

2. 112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一)至 112 年 4 月 28 日(星期五) 3. 112 年 5 月 02 日(星期二)至 112 年 5 月 04 日(星期四)

3.得視報名隊伍安排比賽時段。

八、 資格限制:

(一) 若以學校為報名參賽單位,則每校每一組最多以報名 2 隊為限。

(二) 每一球員以參加一組一隊為限(如另參加原戶籍報名社會乙組縣市代表隊及 U17 國手選拔組不在此限制)。

(三)111 年全民運動會前四名隊伍僅能報名大專社會甲組賽事。

九、 報名辦法:

(一) 報名期限:即日起至 112 年 3 月 24 日(星期五)晚間 12 時整止。

(二) 報名費用說明如下,報名後如因故未能參賽,所繳款項扣除行政相關費用後退還餘款。

1. 大專社會甲組、大專社會乙組、高中甲組、國中甲組及 U17 國手選拔組,每隊新臺 幣 3,000 元整。

2. 孩童組、少年組、國中乙組、高中乙組、每隊新臺幣 2,000 元整。

(三) 各隊請至本會官方網站( http://www.korfball.com.tw/)之競賽報名專區報名,並隨即將報名表印出校方簽名或蓋章後掃描成PDF檔案,最遲於該組別報名截止日後3日內E-mail 至 CTKA01037954@gmail.com,該報名檔案得做為身分或學籍證明之參考依據。若有球隊未將檔案 E-mail 至本會備查,其隊職員與球員資料以網站儲存之資料做為參賽資格依據。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四) 首次報名或忘記帳號及密碼之球隊請先以電郵方式聯絡 CTKA01037954@gmail.com(主旨請註明:「XXX 隊或學校報名 112 年第 38 屆全國協會盃合球錦標賽」)索取帳號及密碼。

(五) 每隊可填報至多 5 位職員,教練及助理教練最多各填報 1 名;每隊可填報至多 8 名男球員及 8 名女球員。

(六) 教練、助理教練及全部球員必須上傳五官清楚之半身照片,建議球員上衣形式統一(例:比賽服裝、學校制服或運動服),不得剪貼生活照、扮鬼臉或不易辨識本人之照片。

(七) 報名費請於 112 年 3 月 27 日(星期一)前匯至中華民國合球協會帳戶,未完成匯款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中華民國合球協會臺灣土地銀行和平分行帳戶代號:0050452,帳號 045001008025。匯款請註明隊伍名稱以利查驗。

十、 抽籤及領隊會議:

112 年 3 月 31 日(星期五)10:00 整假新北市立丹鳳高級中學學務主任 辦公室(新北市新莊區龍安路 72 號)召開領隊會議,並於會中討論比賽相關事項,並於會議 後舉行抽籤;凡欲更正報名資料者,必須在抽籤前填妥申請書提出申請,事後恕不受理。 抽籤不到者由本會代抽,不得異議。凡大會規定及修訂事項均於本會議時公佈實施,本會 議決議事項不得違反競賽規程之規定。

十一、 比賽規則:

(一) 除本競賽規程和隊職員須知之規定外,其他採國際合球總會最新修正之國際正式 比賽規則(可至本會網站 www.korfball.com.tw 下載)。

(二) 實施 25/35 秒限時進攻規則。

十二、 比賽制度:

(一) 各組皆實施雙區雙籃。

(二) 各組視報名隊數多寡決定比賽制度,惟報名隊數不足 2 隊時取消比賽。

十三、 競賽規定:

(一) 未依規定完成網路報名手續之球員不得出場比賽。

(二) 請攜帶身分證明以備查驗。

(三) 若發生秩序冊或網站儲存之隊職員與球員資料和 Email 檔案報名表資料不一致之情形,則以 Email 檔案報名表資料為正確依據。若未依規定將簽章紙本報名表 Email 本會備查或於抽籤前提出申請之球隊,在抽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球隊職員與球員資料。

(四) 若有重複報名之球員,則以其第一場代表出賽之球隊為其所屬之球隊,之後不得 要求變更。

(五) 採用國際合球總會指定籃/黃顏色之 Mikasa K5-IKF 為比賽用球。

(六) 各球隊請於各場比賽前 5 分鐘逕向記錄臺遞交出場比賽攻守球員名單。

(七) 比賽時,賽程表列在左邊之球隊請面向球場坐在記錄臺左方之球隊席區,賽程表 列在右邊之球隊請坐在記錄臺右方之球隊席。

(八) 球隊席區:

1. 球隊席區位在記錄臺同側的球場外。

2. 球隊席內擺設 13 座椅,僅能供 8 位替補球員及至多 5 位職員使用,未登錄在該球隊人員者,不得待在球隊席區內。

3. 球隊席區的範圍:

(1) 球隊席區前後之範圍:所有座椅之正面距離球場邊線 2 公尺內區域及所有座 椅背面 1 公尺內之區域皆為球隊席區的範圍。

(2) 球隊席區兩側之範圍:最靠近記錄臺之座椅距離球場中線延伸線 3 公尺,另 一邊座椅外側 2 公尺內之區域,皆為球隊席區的範圍。

(九) 比賽服裝:

1. 各隊比賽時,球員須穿著同一款式及顏色之比賽上衣(含號碼衣),男球員必須穿著短褲,女球員必須穿著短裙(單片裙或褲裙),男球員短褲及女球員短裙底色顏色必須相同。球衣前後必須有清楚易認之號碼(建議自 1 號至 20 號),球衣前面號碼高度以 5 公分以上,後面高度以 10 公分以上為原則,不得臨時手寫或用膠帶黏貼。上場球員球衣號碼必須與報名資料相符,但若球衣號碼有誤需調整,請於該比賽場次開始 1 小時前至記錄檯修正(每隊修正以 1 次為限)﹑如果開賽時,球員違反上述比賽上衣任何一項規定時,將統一穿著大會提供之號碼衣,不得有異議。

2. 上場球員必須全部穿著比賽上衣或全部穿著號碼衣,不得部份球員穿著比賽上衣,另一部份球員穿著號碼衣(請各隊自備符合報名資料之號碼衣),違反此項規定者,以上述第 1 項規定處理。

3. 比賽如遇兩隊球衣顏色相近時,由賽程中排列在左之球隊更換球衣。因此,建議遇賽程排列在左之球隊,請事先準備一套預備球衣。

4. 本比賽採電子記錄,為了不破壞記錄人員工作效率,請各隊教練務必確認球員之背號必須與報名資料(含大會同意修正之號碼)相符。

(十) 球員替補採用國際合球總會最新頒訂規則。

(十一) 為使比賽時間準時進行,敬請各參賽球隊配合以下事項:

1. 比賽前 5 分鐘請下一場比賽兩隊之教練與先發球員至紀錄臺後方球員檢錄席報到,確認雙方先攻與先守之球員,以利比賽時間一到,即可馬上開球比賽(不進行敬禮儀式,球員私下握手致意即可)。

2. 賽程規定之比賽時間一到,不管兩隊是否準備就緒,即刻開錶,請各隊教練務必配合,不要佔用比賽時間來作賽前叮嚀或進行其他活動。

3. 若非裁判員、工作人員及下一場比賽檢錄球員,請其它人勿逗留在記錄臺及檢錄席區,以免干擾比賽工作。

(十二) 上、下半場及金得分制最後 1 分鐘時間:

1. 在一般情況下,遇裁判員鳴哨則立即停錶,待裁判員再鳴哨時(執行重發球或自由傳球),即開錶繼續比賽。

2. 當執行罰球時,不開錶。若罰球進,則待裁判員鳴笛指示對隊執行開球時才開錶;若罰球不進,當第 1 位球員觸球時開錶。

(十三) 循環賽計分方法:

1. 正規比賽時間終了勝者得積分 5 分,敗者得積分 1 分。金得分制或罰球賽勝者得積分 4 分,敗者得積分 2 分。因開賽前人數不足無法出賽而被判敗隊者,得積分 0 分。

2. 若兩隊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之間比賽勝負判定名次。

3. 若 3 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則每隊推派 8 名球員(4 男 4 女)以罰球賽制來判定名次。

4. 凡經大會判定取消比賽資格之球隊,其所有比賽勝負不計算積分,由剩餘球隊對戰成績決定名次。

(十四) 取消球隊比賽資格,被判為敗隊之情況。

1. 某隊在下列情況下,將被取消球隊比賽資格:

(1) 在裁判員通知後拒絕比賽。

(2) 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之正常進行。

(3) 上場比賽球員資格不符規定。

2. 罰則:

(1) 判由對隊獲勝,比數為 15:0。

(2) 取消球隊比賽所有成績以及後續所有比賽權利,並函報有關單位議處。

(十五) 違反規則,被判為敗隊之情況。

1. 在賽程規定比賽時間開始達 5 分鐘後仍未到齊規則規定之出場比賽人數之球隊將判為敗隊,由對隊以 10:0 獲勝。敗隊在循環賽制中得積分 0 分。

2. 在比賽進行中,若某隊因球員受傷無法達到規則規定之上場比賽人數時,將判為敗隊,在循環賽制中得積分 1 分。若當時對隊領先,則以當時得分比數作為比賽最終比數。若當時對隊落後,則判由對隊 1:0 獲勝。

(十六) 在某場比賽被判罰 1 張紅牌,或在不同比賽場次累積判罰 2 張黃牌之教練,禁 止在下一場比賽執行教練工作,必須留在球隊更衣室或選擇離開比賽體育館, 不得待在球隊席區或觀眾席。

(十七) 在某場比賽被判罰 1 張紅牌,或在不同比賽場次累積判罰 2 張黃牌之球員,禁 止在下一場比賽上場並且不得坐在球隊席區。

(十八) 比賽因偶發事故停止再繼續比賽時,其停止前之比賽時間及比數仍有效。

十四、 獎勵:

(一) 各組報名僅 3 隊時錄取第 1 名,頒發獎狀及獎盃。

(二) 各組報名 4 至 5 隊時,前 2 名頒發獎盃,前 3 名頒發獎狀。

(三) 各組報名 6 至 7 隊時,前 3 名頒發獎盃,前 4 名頒發獎狀。

(四) 各組報名 8 隊以上,前 4 名頒發獎盃,前 6 名頒發獎狀。

十五、 申訴

(一) 有關競賽場上所發生的問題含球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於比賽開始前向大會提出,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申請,惟不得要求中止比賽。

(二) 書面申請應由領隊或教練署名並附繳保證金 5,000 元,如申訴成立,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充為大會經費。

(三) 申訴以審判委員之判決為終決。

十六、 比賽實踐公約

(一) 參賽球隊應恪遵運動宣言之規範,展現學校球隊之清新形象。

(二) 運動宣言:

愛護自己,拒絕誘惑。尊重他人,自律守法。敬重運動,遵守規則。保護環境,珍惜資源。

(三) 參賽球隊需著統一球衣參與賽會活動。

(四) 參賽球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嚴禁於比賽場地內吸煙、嚼檳榔、喝酒及其他造成負面教育之不當行為。

(五) 比賽中職隊員不得對裁判及對方教練、球員、家長及觀眾咆哮言語侮辱或毆打,違反者勒令退場,並提由技術委員會審議之。

(六) 球隊教練應要求球員充分發揮良好運動精神,進退場應依規則及單項之特別規定,以禮節為要實施。

(七) 各隊應重視球隊品德及道德教育,要求職隊員尊重校旗、重視禮貌、發揮體育精神,並嚴禁職隊員於比賽場地規範內遊蕩、喧嘩,以維球場週遭之安寧。

(八) 比賽期間之選手運動禁藥管制,依中華奧會違規使用運動禁藥之處理及處罰作業要點辦理。尿液檢測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採樣程序與方法作業要點辦理。

(九) 主動協助週邊之環境清潔工作。

十七、 附則:

(一) 報名後,各隊若因特殊原因欲修改球員姓名及背號,必須在領隊會議時提出修改,逾時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之。

(二) 所有參加人員,保險額度本會依「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 6 條規定(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 300 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 1,500 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 200 萬元;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 3,400 萬元)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並請各參與人員自行依需要投保人身險。

(三) 發生球員資格之申訴,由本會當場檢查後依實際需要再查詢該球員之學籍。

(四) 球員身分證明不符事實時,其法律責任應由所屬學校或單位主管負責。

(五) 若本錦標賽結束後經審查發現某隊球員資格不符之事實,取消該隊所獲之名次,並追回其所領之獎盃。

(六) 比賽進行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得按規定禁止該球員出場外,並函報有關單位之議處。

(七) 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於領隊會議補充修正之。

十八、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處理規定:本會知悉參與活動之人員遭性侵害、性 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於 24 小時內進行通報,相關通報處理流程如附件。

十九、 運動禁藥管制相關規定(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 112 年 2 月 2 日華防制(檢) 字第 1120000032 號函)

(一) 依據「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規則(NADR)」,參與協會辦理賽事之選手屬於國家級運動員, 皆可能接受藥檢。

(二) 依據「治療用途豁免國際標準(ISTUE)」,國家級運動員因治療用途欲使用禁用物質或 方法前,應向「財團法人中華運動禁藥防制基金會」提出「治療用途豁免(TUE)」申 請,取得核可後方可使用。

1. 使用「隨時禁用(賽內與賽外)物質或方法(S1~S5、M1~M3、P1)」:無論是否參賽, 應儘速提出申請。尚未申請者,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2. 賽內期 〔指運動員表定參賽之前一日的午夜前(23:59)起算直到比賽與檢體採集流 程結束為止〕使用「限賽內禁用物質(S6~S9、P1)」:應於申請截止日期前提出。

3. 符合特殊情況時(如:緊急醫療等)得於使用後提出回溯性 TUE 申請或申請截止日期 後提出申請,詳見下方「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三) 本次賽事 TUE 申請截止日期為 112 年 3 月 14 日。

(四)運動禁藥相關內容:

1. 禁用清單( https://www.antidoping.org.tw/prohibited-list/

2. 治療用途豁免申請( https://www.antidoping.org.tw/tue/

3. 運動員治療用途豁免須知( https://www.antidoping.org.tw/tue/athlete/

4. 採樣流程 ( https://www.antidoping.org.tw/testing-procedure/

5. 其他藥管規定( https://www.antidoping.org.tw/regulations/

廿、本競賽規程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合球協會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通報處理流程

聯絡人:曾桂琪 通報電話:(02)77231677

電子信箱: CTKA0103795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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