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馬幼有藝思」藝術駐村實驗計畫

入選名單
112年度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馬幼有藝思」藝術駐村實驗計畫

最高獎金: 700000

報名時間: 2022-09-02 ~ 2022-10-08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主辦單位電話: 03-332-2592分機8721(翁小姐)

主辦單位Email:10035577@mail.tycg.gov.tw

一、 計畫目的

為推動眷村文史保存與藝術人文教育自幼紮根,同時推廣兒童及親子友善之藝文活動,特規劃辦理旨揭計畫,預計於112年度徵求表演藝術及視覺藝術創作進駐馬幼藝所,並提供多元藝文推廣教育活動,進而啟發兒童對生活、對藝術的感受與創造能力,培養在地藝文人口,並活絡歷史建築空間紋理。

二、 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議會。

(二)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稱本局)。

(三) 執行單位:獲選簽約之進駐單位。

三、 預算金額

每一申請計畫預算上限為新臺幣70萬元整,預算編列需包含執行計畫之所有經費項目與對應額度。

四、 計畫執行地點及檔期

(一) 地點:馬祖新村眷村文創園區「馬幼藝所」,桃園市中壢區龍吉二街155號。可使用範圍包含室內教室3間(每間約20坪)及戶外廣場(約200坪),平面圖如附件1。進駐期間可自由調度使用前述空間,惟於必要時須配合本局年度既定活動協調空間區劃(如:兒童藝術節、漫畫節、眷村文化節…等)。

(二) 檔期:分為3期進駐,每期各4個月,分別為112年1 至4月、5至8月及9-12月。申請時請註明進駐檔期志願序,以利後續協調安排。

五、 計畫執行內容

(一) 展、演節目(依提案內容擇一申請):

1. 表演藝術類型:每一檔期至少10場次演出,每場次實際演出時長不少於30分鐘,演出內容以適宜兒童與家庭觀眾觀賞為原則,如具有眷村文化元素尤佳。

2. 視覺藝術類型:每一檔期至少1檔展覽,展出期間至少6週。策展內容以兒童與家庭觀眾為訴求,規劃適宜之展出主題、內容及呈現方式,如具有眷村文化元素尤佳。

(二) 搭配之工作坊、講座、學堂、研習營、特訓班等,或團隊自提創意類型之藝文推廣教育活動:每一檔期至少10 場次,以週末(六、日)辦理為原則,內容設計由團隊發想,與前述演出內容相關者,或可將參與民眾創作成果融入展、演節目者尤佳。

(三) 進駐期間館舍日常維護,及使用空間之美化、佈置。

(四) 進駐期間「馬幼藝所」臉書粉絲專頁管理及經營,並配合本局既有宣傳管道(如本局官方網站、桃園藝文月刊、其他臉書粉絲專頁等)提供宣傳資料。

(五) 收費機制規劃:

1. 表演節目各場次以售票為原則,票價應視個案性質(如演出時長、製作成本)訂定,售票所得由團隊自提拆帳比例(不低於10%,含10%),計算回饋金繳納市庫,並依本局要求於特定場次保留部分票券供本局另作行銷宣傳等運用(實際數量依販售票券總數調整,需與本局協調)。

2. 藝文推廣教育活動各場次得規劃收費,並計算收入之3%回饋金繳納市庫。

六、 錄取名額每1檔期正選1名,另視評審結果置備選若干名。正選團隊因故無法完成簽約程序或履行契約時,本局得依序逕洽備選團隊簽約。

七、 申請說明

(一) 申請資格:

1. 表演藝術類:依相關法規於國內登記立案或設立,並從事音樂、舞蹈、戲劇等各項演藝活動之團隊或公司,且應有藝術表演相關經驗實績至少2年。

2. 視覺藝術類:單一策展人或策展團隊代表須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在臺居留證,或屬在臺立案之團體、工作室、公司、法人等組織;參展藝術家不限國籍,惟應有藝術創作相關經驗實績至少2年。

3. 同一申請單位以提交一件為限;策展人不得以個人或團隊名義重複提案。

(二) 徵件期間:

111年9月2日(星期五)起至10月3日(星期一)止。

(三) 申請應檢附資料:

1. 投件封套(黏貼於不透明信封上),請依附件2格式繕打。

2. 申請表1份(加蓋投件單位印鑑及負責人章),請依附件3格式填列。

3. 計畫書紙本1式8份及電子檔案(以PDF格式儲存於USB或光碟片等媒體裝置併同檢附),請依附件4格式繕打。計畫書內容應包含具體提案內容如下:

  • 計畫執行理念說明
  • 展、演節目及藝文推廣教育活動等規劃:
  • 展、演節目:含表演/策展內容論述及場次/檔期說明、演出團隊/參展藝術家介紹(非申請本人請附藝術家參展同意書,如附件5)、演出作品片段擷取或精華剪輯1-3分鐘(如演出作品為全新製作,得以團隊其他演出作品替代)/展出作品圖像及圖說清單(如提案展品為全新製作,得以過去其他策展實例替代)等
  • 藝文推廣教育活動:含各場次活動內容設計、師 資安排(可檢附合作意向書為佳)、預計招收人數及民眾收費標準等
  • 空間利用規劃(含室內外):表演如使用戶外空間, 請一併說明雨備方案、使用範圍及周邊管制方式; 展覽請說明展區及動線規劃。
  • 表演節目票務機制及預估票房(含觀眾目標人次)說 明,及回饋金拆帳比例
  • 計畫執行期程安排(含展、演節目及活動預估執行日)
  • 預期效益
  • 團隊介紹、組織成員及相關實績
  • 經費編列概算:
  • 表演相關規劃及執行費用:包括演出籌備及製作(含編導、排練及服裝道具等)、場地佈卸、演出環境等所有表演相關費用,如:製作費、演出費、舞台搭設及拆卸、觀眾區設置及復原、雨備方案等相關費用、演出設備相關費用、保險費等
  • 展覽相關規劃及執行費用:包括展覽籌備、佈卸展、展場維護、展品運輸等所有展覽相關費用,如:策展費、借展費、展品製作費、展品文字內容說明、展場裝置相關費用、保險費等
  • 藝文教育推廣活動相關規劃及執行費用:包括活動設計及執行、招生機制、講師、設備及材料等所有相關費用

4. 申請單位資格證明文件:檢附立案登記證明書或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1份。

5. 切結書1份(加蓋投件單位印鑑及負責人章) ,請依附件6格式填列。

(四) 本局收受投件資料方式:請將投件資料妥善包裝並密封,封面黏貼投件封套,於截止收件當日下午5點前以郵遞掛號寄達或專人送達本局文創影視科辦公室(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3樓),備註轉交本案承辦人翁小姐,逾期不予受理。採郵寄者請留意,前開所稱「寄達」非以郵戳為憑,亦不得因假日郵務延誤投遞而提出異議。

(五) 經本局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原則不予退還。

八、 評審作業說明

(一) 申請單位之申請資料經受理後,由本局籌組成立5至7 人之評審小組,成員由本局遴聘派之。

(二) 評審作業程序:

1. 初審:

(1) 由評審小組書面評審各單位申請資料,初審合格者進入複審階段。

(2) 申請單位所檢送資料如有記載不全,或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全者,經本局通知得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不予受理。

2. 複審:

(1) 申請單位應依本局通知評審時間,就計畫內容到場進行簡報說明,並由評審小組進行綜合審查及現場答詢。

(2) 複審分數達75分以上(含75分)為合格,續依分數高低排定簽約順序,並依申請時提交之志願序安排進駐檔期;遇有總分相同情形,得依後述評審項目「計畫執行之理念、內容設計與特色」一項分數高低排定簽約順序。

(三) 評審項目及占比:

1. 計畫執行之理念、內容設計與特色(35%)

2. 空間使用規劃(20%)

3. 計畫可行性(含執行經驗、能力及期程規劃)(15%)

4. 經費編列之完整性與合理性(20%)

5. 預期效益(含計畫目的落實及民眾參與)(5%)

6. 其他(加值回饋項目或其他自提創意方案)(5%)

(四) 評審結果通知:

1. 初審結果:截止收件後30日內,於本局官方網站公告初審合格名單,並以書面個別通知合格單位。

2. 複審結果:初審結果公告後30日內,於本局官方網站公告複審合格名單,並以書面個別通知合格單位辦理後續簽約事宜。

九、 本計畫預估作業期程(如有異動以實際作業為準)

作業程序 預估期程 說明
公開徵件 111年9月 1. 請備妥各項申請資料後,郵寄或親送本局文創影視科。
2. 開放場地會勘,請洽計畫承辦人。

初審及結果公告 截止收件後
30日內

1. 採書面審查,合格名單將於本局官方網站公告,另個別書面通知合格單位。
2. 申請資料查有闕漏情形,經本局通知得限期補正。

複審及結果公告 初審結果公告後
30日內

1. 採綜合審查,合格名單將於本局官方網站公告,另個別書面通知合格單位。
2. 依複審結果排定簽約次序,並按申請單位志願序安排進駐檔期。

簽約 預計111年11月 1. 獲選單位之申請計畫書作成契約之一部。
2. 表演團體負責人、單一策展人或策展團隊代表即為本案簽約負責人。

提交細部計畫書 依各進駐檔期 1. 第1檔期(112年1-4
月):於簽約後7日內提交細部計畫書。

2. 第2及第3檔期(112年

5-8月、9-12月):於進駐前2個月提交細部計畫書。

3. 檢附進駐期間投保證明。

4. 細部計畫書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撥付第1期款。

正式進駐/ 計畫執行 依各進駐檔期 1. 依本局核定之細部計畫書內容執行。
提交成果報告書 依各進駐檔期 1. 離駐後1個月內提交成果報告書。
2. 成果報告書經本局驗收通過後撥付第2期款。

十、 其他事項

(一) 保險:進駐期間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展覽藝術品應另投保藝術品綜合險,保險相關額度以契約內容規範為準。

(二) 申請計畫經評審獲選後,續以政府採購法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訂約,契約總價金分為2期付款,第1期款於細部計畫書經本局審核通過後撥付,第2期款於全案成果報告書經本局驗收通過後撥付。

(三) 申請計畫內容不得與申請單位之其他補助案、採購案執行內容重覆,違反本項規定者,本局保有訂約或終止契約之最終決定權。

(四) 申請計畫內容不得侵犯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所引用之資料、影像、圖片、插圖等,如涉及他人權利時,應事先取得權利人之授權同意書,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申請單位負責處理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五) 本進駐場地為登錄在案之歷史建築,申請單位應先充分了解場地特性及使用之相關規範。

(六) 如有未盡事宜,本局保留修改、終止、變更徵件內容細節之權利。

十一、 本計畫聯絡資訊

(一) 承辦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創影視科翁小姐

(二) 電話: 03-3322592 分機8721

(三) 電子信箱:10035577@mail.tycg.gov.tw

(四) 如有場地會勘需求,請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絡承辦人,本局將續請申請單位於指定時間、地點到場辦理現勘事宜;無故未到者,恕不再受理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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