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全國青少年鐵人三項錦標賽暨112年全國運動會鐵人三項代表隊第二階段遴選

112年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全國青少年鐵人三項錦標賽暨112年全國運動會鐵人三項代表隊第二階段遴選

 總獎金: 39000

最高獎金: 5000

報名時間: 2023-03-24 ~ 2023-05-07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主辦單位電話: 03-325-5087

主辦單位Email:tytriathlon@gmail.com

活動宗旨

藉辦理本活動發掘暨培育本市青少年喜愛鐵人三項運動之優秀潛力選手,進而參加國內相關賽事,提升本市選手比賽經驗及競技成績。

指導單位

桃園市政府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承辦單位

桃園市體育總會鐵人三項委員會

協辦單位

桃園市體育總會、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暨大園分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桃園市政府環保局、環境清潔稽查大隊、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川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國巨洋傘欣業有限公司、捷華單車、鉑鑫運動開發有限公司、巨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居易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崙坪國民小學、極限健身中心、桃園市鐵人運動協會、洗鞋達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桃園市分會水上安全工作大隊。

競賽時間

112年7月9日(星期日)

競賽地點

崙坪國小、崙坪埤塘水域及週邊道路。

使用場地及路線 :

游泳 崙坪國小埤塘
自行車 學府路~忠愛路二段(上、下車線)~中山路二段~新富路一段(迴轉點)
跑步 學府路~崙坪文化地景園區等周邊道路

競賽項目

  • 青少年鐵人三項:個人半程賽。
  • 112年全國運動會鐵人三項代表隊遴選:接力賽距離。

競賽辦法

鐵人三項按照「游泳→自由車→路跑」順序進行。(Race sequence ”Swim → Bike → Run”)。

青少年鐵人三項:

  • 半程賽距離及時限(Sprint distance time limit):游泳750公尺(20分鐘)、自由車20公里(含二次轉換時間及自TP1至轉換區時間59分鐘)、路跑5公里(40分鐘),合計25.75公里(含各梯次出發時間總計2小時07分)。
  • 選手參賽資格:各縣、市愛好鐵人三項運動身心健康之國、高中學生。※為維護選手安全及競賽品質,將依照時限關賽,請加強練習提升實力。※依照國際規定,實際比賽距離可因場地因素增減5%。

    (According to the ITU rules, the race distance can be modified in 5%.)

112年全國運動會鐵人三項代表隊遴選:

  • 接力賽距離:游泳250公尺、自由車5公里(依使用場地調整)、跑步2公里。
  • 選手資格:通過第一階段選拔選手(依桃園市參加112年全國運動會鐵人三項代表隊遴選辦法辦理)。

競賽流程

時間 流程
06:20 ─ 07:20 選手報到(開幕會場崙坪國小)
07:00 ─ 07:40 放置自由車/檢錄/熱身
07:40 ─ 08:00 開幕暨競賽說明
08:00 ─ 08:30 本市112年全國運動會鐵人三項代表隊第二階段遴選
08:35 市長盃全國青少年鐵人三項錦標賽開賽(每梯次間格2分鐘)
10:30 ─ 11:00 頒獎典禮
10:40 ─ 11:30 開放領車
11:30 ─ 14:30 場地復原及整理

備註:

  • 大會保有活動流程、時間、場地修正權利,如因重大事件須做調整時,以前乙日報名網站及承辦單位委員會fb告或現場廣播為準。
  • 如遇天災不可抗力及考量安全等因素,以致本活動須延期或停辦時,主辦單位將於賽前乙日18:00於桃園市體育總會鐵人三項委員會FB網頁公告,恕不另行通知。
  • 檢錄、驗車、領車時,須查驗選手「手臂號碼」、「號碼布」、「自由車號碼貼紙」,如未遵守規定,拒絕進入轉換區放置裝備或領車。
  • 轉換區進出皆依號碼布登記管制,以確保選手愛車的安全,因此未開放領車前禁止取車,取車時必須經裁判及工作人員核實無誤後,簽名完成取車作業,直後按承辦單位指定出口出轉換區;比賽期間承辦單位盡力保護選手比賽用車及物資,但如遭竊歉難補償,若有需要請為您的愛車自行投保失竊險。
  • 自行車賽道如有「突路面」或其他路況,請選手配合工作人員指示減速,以維人身安全。
  • 為使自由車賽道按照規畫時程歸還路權於一般用路人,所有選手務須於上午09:15通過TP2遠端折返點,09:21通過TP1近端折返點,09:24分進入轉換區,10:07前返回終點桁架,逾上列時間點選手,大會裁判有權強制選手上收容車,並取下競賽計時晶片。

保險

  • 大會為每位選手投保「鐵人運動意外險」,每人意外身故及失能保額200萬元(註)及意外醫療實支實付20萬元。
  • 選手如需較高保障請自行加保個人險,維護自身權益。
  • 大會協助受傷選手就醫及辦理傷後相關理賠作業,後續損害補償概由保險公司專案處理。
  • 請務必攜帶健保卡參賽,保障自身就醫權益。
  • 保險公司「特別不保」事項:
    • 個人疾病導致運動傷害。
    • 因個人體質或自身心血管所致之症狀,例如休克、心臟病、熱衰竭、中暑、高山症、癲癇、脫水等。
    • 選手請視自身體能狀況量力而為,賽前一日應睡眠充足,賽前 2 小時飲食完畢,如有不適請立即停止比賽,並請求協助,如強行比賽導致中暑(熱衰竭)十分危險(保險公司不理賠)。本會於現場執行緊急醫療救護,選手自身疾患引起之病症發作,則不在主辦單位保險範圍內,大會保險均以「公共意外」所受之傷害作為理賠承保範圍。

備註:應政府法令:選手未滿十五歲之身故給付更名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上限為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未滿十五足歲之選手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 未滿十五足歲之選手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 等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者,其喪葬費用保險 金之給付,從其約定,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保險公司依法不得給付,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 未滿十五足歲之選手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小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者應加計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得領取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依法不得給付,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分組說明 : 總參賽人數限120人(依報名先後,額滿截止)

*特別規定:選手務必先有開放(戶外)水域游泳之經驗,並能適應無顧慮再參賽, 以避免危安事件之肇生。

男子組:(2組)

  • S13:13~15歲(民國97年至99年出生)、(2008~2010)
  • S16:16~18歲(民國94年至96年出生)、(2005~2007)

女子組:(2組)

  • W13:13~15歲(民國97年至99年出生)、(2008~2010)
  • W16:16~18歲(民國94年至96年出生)、(2005~2007)

獎勵辦法

完成證明:

參賽選手於時限內返回終點,發給完成禮品及完成證書。

競賽獎勵:

112年桃園市運動會-市長盃全國青少年鐵人三項錦標賽競賽獎勵表

開放組各組 :

獎勵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第七名 第八名 第九名 第十名
獎盃
獎金 5000元 4000元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市民組各組 :

獎勵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獎盃
獎金 2000元 1500元 1000元

備註:

  • 本場次各組人數逾50人時,每增加10人多頒發1名。
  • 市民組同列開放組外,亦列本市選手各組計算競賽成績。

獲獎選手市府獎狀發給原則:參加各競賽組別達三隊(人)者,獎第一名;達四隊(人)獎前二名;達五隊(人)以上者,獎勵前三名【市民組重複獲獎時,市府獎狀擇優頒發】;工作人員及指導人員敘獎:依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辦理。

備註:

  • 選手完成領獎後,獎金請至賽事現場大會組出具身分證明簽領(並依據中華民國稅法代扣各類所得扣繳)。
  • 獲獎選手務須親自上台領獎,以示對大會及其他選手的尊重,獎項領畢至大會組簽完領據後領取獎金,得獎人請攜帶身份證明以利核實、查驗,如得獎選手未上台領獎、核實為非本人出賽等情事,大會不發放及索回獎項及獎金。

報名辦法

  • 報名限額:總參賽人數限120人,然大會保有更動權利,另「選手名錄」以報名網頁及委員會FB網頁公告為準。
  •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星期日)或額滿即刻停止報名。
  • 報名資格:全國各縣、市愛好鐵人三項運動之國、高中學生,參賽選手應須附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
  • 報名費用:每人1500元,同時報名10(含)人以上九折優惠。
  • 報名方式:※依據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報名資料僅供主辦單位辦理比賽使用。
    • 報名網站:伊貝特報名網,並於三日內完成繳費,始完成報名手續。
    • 未繳費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繳費後請至伊貝特報名網站「報名查詢」確認報名成功及料無誤,報名截止後恕不受理更改)。
    • 已完成報名手續者如放棄參賽,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向委員會申請退費(酌扣手續費200元),報名截止後恕不退費,且不得以任何理由頂替他人參賽。
    • 連絡電話:程善浩先生~手機 0915-560622,電話~03-3170997。
    • 報到通知:完成報名及繳費者,請於活動前乙週自行至前述報名網查看組別、編碼等資訊;活動當日至報到組辦理報到手續時,告知工作人員編碼核實身分無誤後,領取相關物資(本活動一律採現場報到)。

選手贈品:大會提供贈品及服務內容說明如下(大會保有更動權利)

  • 完賽後於終點桁架後方領取精緻餐盒乙份(憑號碼布領取)。
  • 精美名牌參賽紀念衫乙件。

    尺寸 胸圍(腋下平量) 衣長(肩點直量) 適用範圍
    英吋 公分 英吋 公分 身高 體重
    XXS 17.0 43.2 24.0 61.0 140~150 40~50
    XS 18.0 45.7 26.0 66.0 150-158 45~55
    S 19.0 48.3 27.0 68.6 155-162 50~60
    M 20.0 50.8 28.0 71.1 160-167 55~65
    L 21.0 53.3 29.0 73.7 165-172 65~75
    XL 22.0 55.9 29.5 74.9 170-177 75~85
    2XL 23.0 58.4 30.0 76.2 175-182 85~
  • 時限內完成比賽者,另贈「完賽證書」。
  • 完賽獎牌一份。
  • 出賽當天公共意外醫療責任險。

注意事項

  • 為維護選手安全,參賽者不得使用輪徑小於25吋、U-bike、電動車自由車、折疊車、小徑車、碟輪,或加裝「牛角」之自由車;如使用計時車或裝設「休息把長度超過剎車把橫切面」,取消比賽資格,若造成自我損失或他人傷害,由選手自行負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
  • 選手於報到同時領取晶片,並繳交晶片押金伍佰元整,完賽後開放領取自由車及轉換區物品時,務必憑晶片及號碼布進入轉換區,出轉換區由裁判、工作人員核實無誤後,完成簽名由大會指定出口出轉換區,直後再至大會繳回晶片換取伍佰元晶片押金;遺失晶片者以晶片押金賠償,遺失晶片魔鬼氈酌收工本費200元。
  • 本賽事絕對禁止輪車,如有違規情形,第一次罰二分鐘、第二次取消比賽資格。
  • 選手若於比賽時違規且不聽從裁判指示,破壞比賽公平性,嚴重妨害活動進行或製造問題,本會有權取消資格。
  • 委員會FB網頁及伊貝特報名網將公佈參賽選手名單,競賽當日請攜帶學生證及健保卡,辦理現場報到及領取相關物資。
  • 「轉換區」個人物品,大會及轉換區裁判、工作人員不負保管責任,貴重物品請自行妥存。
  • 禁止選手冒名頂替參加比賽,如遭檢舉並查證屬實,除取消比賽成績並追回獎項,如發生意外亦無法獲得理賠及協助。
  • 禁止選手以不正常方式做商業宣傳活動,如在終點前脫鞋高舉、展示廠商旗幟,或攜帶廠商旗幟、產品上台領獎等情節嚴重可取消名次並追回獎項。
  • 大會有權將此項比賽之錄影、相片及成績,公開播放、展出或登載於本會網站及電子/平面刊物上,參賽者必須同意肖像及公布成績,並用於比賽/媒體相關之宣傳活動上。

申訴

  • 競賽爭議: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之註明者,以裁判之判決為準。
  • 申訴程序:選手得以書面提出並簽名後,向大會行政組正式提出書面申訴(如附表2),且以仲裁委員會之決議為終結。提出申訴書時,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圓整,仲裁委員會若確認其申訴不成立時,得沒收保證金充作大會經費。
  • 競賽中如發生糾紛,選手得以口頭立即向裁判申訴,並依本規程之規定,在口頭申訴後30分鐘內補提出申訴,由仲裁委員會處理,各項競賽進行中,選手、教練、親友接不得當場質問裁判或妨礙比賽進行,否則取消選手之參賽資格。

大會資訊

犯規行為及處罰規定(依據中華民國鐵人三項運動協會規定辦理)

序號 犯規行為 犯規性質 處罰方法
1 出發搶跳 非故意 罰15秒
故意 取消比賽資格
2 不同性別尾隨(輪車) 第一次 罰2分鐘並警告
第二次 取消比賽資格
3 半程賽、接力賽及全程賽分齡組輪車 第一次 罰2分鐘並警告
第二次 取消比賽資格
4 騎跑抄近路或不按規定游泳路線繞浮標 非故意 罰15秒~2分鐘

(視情節由裁判認定)

故意 取消比賽資格
騎車跨越分隔交通錐或公路中線 非故意 每次罰15秒
故意 取消比賽資格
5 1.阻礙他人比賽

2.比賽中肢體接觸

①游泳賽拉、扯、抓、拽、踢、蹬等

②騎跑時阻擋、推擠其他選手 (尤其在彎道處)

非故意 每次處罰15秒
故意 取消比賽資格
6 接受不正當協助

1.在飲水站以外接水

2.接受非大會人員遞水或食物

3.將泳帽、泳鏡交給他人

每次處罰15秒
7 故意同時通過終點 取消比賽資格
8 不服從裁判指示 第一次 警告並處罰15秒
第二次 取消比賽資格
9 冒名頂替參賽 1.取消比賽資格

2.兩人皆禁止參加本委員會一年內所辦理之賽事

10 領獎時,赤腳或穿拖鞋 非故意 改正後領獎
故意 取消獲獎資格
11 不參加頒獎典禮 1.不得由他人代領獎金及獎品

2.不發給獎金及獎品

12 選手若於比賽時違規且不聽從裁判指示,破壞比賽公平性,嚴重妨害活動進行或製造問題 故意 禁止參加本委員會一年內所辦理之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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