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統一發票推行暨大專租稅教育「稅才爭霸」比賽
113年度統一發票推行暨大專租稅教育「稅才爭霸」比賽 初賽題目
【案例背景】
甲君資產布局介紹
甲君具中華民國國籍,於國內設有住所,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自臺灣赴國外投資經商有成。其家中成員包括配偶乙君與兒子丙君:
1.95年間為送孩子出國留學,甲君在美國購置2筆不動產(匯率:1美元兌換32.5元新臺幣)以房養學,後來於97年12月1日(匯率:1美元兌換31.5元新臺幣)及105年5月31日(匯率:1美元兌換32.6元新臺幣)分別以80萬美元及150萬美元將該2筆不動產出售(獲利各為40萬美元及50萬美元),所得全部本利再投入美國股市。
2.甲君110年底於國內分別投資A公司(109年度設立,並於111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屬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及上市公司B公司之私募股票各5,000萬元。另甲君於112年間將A公司及B公司股票分別以1億元全數出售,並贈與配偶乙君及弟弟的遺腹子丁君現金各1億元。另為資產管理,甲君將名下農地信託登記予乙君,受益人為甲君。
3.丙君於112年間受領3筆年金保險給付金各3,000萬元,3張保險契約簽訂期間如下:
- • 91年購買20年期之年金保險(國外保單1,甲君為要保人;丙君為受益人)
- • 101年購買10年期之年金保險(國內保單1,甲君為要保人;丙君為受益人)
- • 101年購買10年期之年金保險(國內保單2,丙君同為要保人及受益人)
4.112年丙君在臺灣有自住購屋需求,於112年12月1日以總價3,500萬元購買A房地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同日辦竣戶籍登記。113年5月1日丙君將其所持有之A房地信託予受託人乙君管理。
5.丙君以個人名義向戊君承租B房地供其設立之X獨資商號經營日式餐廳使用,租賃期間為113年11月1日至120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115,000元;丙君另聘請其日籍好友廚師己君於112年11月5日來臺協助進行菜單之研發設計及料理指導,並於己君113年1月2日離台當天給付勞務報酬250,000元;為餐廳之宣傳及管理,X商號向國外M公司及N公司(均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購買線上廣告服務及pos系統(主要為點餐結帳及庫存管理使用,並含雲端儲存及數據分析功能),113年1月5日、3月11日分別給付M公司廣告費340元、1,460元,113年1月1日給付N公司使用費25,000元。
【問題】
一、請問甲君於97年及105年出售海外不動產之利得,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二、甲君112年出售A公司與B公司股票,以及丙君112年間受領3筆年金保險給付,如何申報所得稅?
三、倘甲君113年底身故,其112年間對乙君及丁君之贈與,是否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甲君遺留之農地可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四、如果受託人乙君於119年2月1日將A房地以4,500萬元出售,而丙君戶籍自112年12月1日至119年2月1日一直都在A房地,請問該房地可否適用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
五、有關X商號113年給付戊君、己君、M公司及N公司之費用,應如何扣繳(請詳述扣繳稅額之計算及申報方式)?
延伸閱讀:
- 113年度統一發票推行暨大專租稅教育「稅才爭霸」稅務個案分析比賽資格 (一) 全國大專院校之財稅、會計、商業、管理及法律領域等相關系所之在校學生(含大學部、研究所)。 (二) 每組參賽隊伍由 4 人組成,以校系所名稱組隊報名,4 名成員中至少有 2 名為該系所學生,其餘成員可為同校前揭(一)相關系所學生。每一隊均須有 1 名指導老師,指導老師可同時指導 2 隊以上之參賽隊伍。 (三) 參賽成員均需申請手機條碼,並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 APP。 (四) 參賽隊伍以 25 隊為限,依報名順序錄取。(每區國稅局轄內各有2 隊保障名額) 比賽網站 : https://www.facebook.com/61564650273569/posts/pfbid06EbP2EUmpHkUbndBuEzKTDUPBat9eRz77MJSAGqAc3ffBoN5wcTTMBf5Q3BDFNSGl/?mibextid=cr9u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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