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統一發票推行暨大專租稅教育「稅才爭霸」比賽

113年度統一發票推行暨大專租稅教育「稅才爭霸」比賽

 總獎金: 313000

最高獎金: 80000

報名時間: 2024-09-23 ~ 2024-09-30

主辦單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主辦單位電話: 06-222-3111、02-2395-8755

主辦單位Email:taxchampionship@gmail.com

113年度統一發票推行暨大專租稅教育「稅才爭霸」比賽 初賽題目

【案例背景】

甲君資產布局介紹

甲君具中華民國國籍,於國內設有住所,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自臺灣赴國外投資經商有成。其家中成員包括配偶乙君與兒子丙君:

1.95年間為送孩子出國留學,甲君在美國購置2筆不動產(匯率:1美元兌換32.5元新臺幣)以房養學,後來於97年12月1日(匯率:1美元兌換31.5元新臺幣)及105年5月31日(匯率:1美元兌換32.6元新臺幣)分別以80萬美元及150萬美元將該2筆不動產出售(獲利各為40萬美元及50萬美元),所得全部本利再投入美國股市。

2.甲君110年底於國內分別投資A公司(109年度設立,並於111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屬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及上市公司B公司之私募股票各5,000萬元。另甲君於112年間將A公司及B公司股票分別以1億元全數出售,並贈與配偶乙君及弟弟的遺腹子丁君現金各1億元。另為資產管理,甲君將名下農地信託登記予乙君,受益人為甲君。

3.丙君於112年間受領3筆年金保險給付金各3,000萬元,3張保險契約簽訂期間如下:

  • • 91年購買20年期之年金保險(國外保單1,甲君為要保人;丙君為受益人)
  • • 101年購買10年期之年金保險(國內保單1,甲君為要保人;丙君為受益人)
  • • 101年購買10年期之年金保險(國內保單2,丙君同為要保人及受益人)

4.112年丙君在臺灣有自住購屋需求,於112年12月1日以總價3,500萬元購買A房地並完成所有權登記,同日辦竣戶籍登記。113年5月1日丙君將其所持有之A房地信託予受託人乙君管理。

5.丙君以個人名義向戊君承租B房地供其設立之X獨資商號經營日式餐廳使用,租賃期間為113年11月1日至120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115,000元;丙君另聘請其日籍好友廚師己君於112年11月5日來臺協助進行菜單之研發設計及料理指導,並於己君113年1月2日離台當天給付勞務報酬250,000元;為餐廳之宣傳及管理,X商號向國外M公司及N公司(均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購買線上廣告服務及pos系統(主要為點餐結帳及庫存管理使用,並含雲端儲存及數據分析功能),113年1月5日、3月11日分別給付M公司廣告費340元、1,460元,113年1月1日給付N公司使用費25,000元。

【問題】

一、請問甲君於97年及105年出售海外不動產之利得,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二、甲君112年出售A公司與B公司股票,以及丙君112年間受領3筆年金保險給付,如何申報所得稅?

三、倘甲君113年底身故,其112年間對乙君及丁君之贈與,是否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甲君遺留之農地可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四、如果受託人乙君於119年2月1日將A房地以4,500萬元出售,而丙君戶籍自112年12月1日至119年2月1日一直都在A房地,請問該房地可否適用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

五、有關X商號113年給付戊君、己君、M公司及N公司之費用,應如何扣繳(請詳述扣繳稅額之計算及申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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