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文化部繪本及圖文書創作新秀獎勵
文化部繪本及圖文書創作新秀獎勵 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文版字第 11320271892 號令訂定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育國內繪本及圖文書創作新秀,豐沛臺灣原生文化內容及創作能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 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未曾出版或曾出版二本(含)以內繪本或圖文書之新秀創作者。
(二) 申請者須為創作者本人;如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應由創作者其中一人代表申請,共同創作者均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個人,並應檢附共同創作者之同意書。
三、獎勵條件:
(一) 繪本或圖文書創作,創作形式不拘,使用我國國家語言創作,且未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版發行或公開發表。
(二) 創作期程以一年為原則,計畫因故辦理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三) 本要點不受理以生成式 AI 作為創作工具之計畫案。
(四) 同一申請者每年度可申請案件數以一案為限。
四、獎勵內容與金額:
(一) 每案獎勵金額為新臺幣六十萬元,獲獎名額上限為三十名。
(二) 基於避免政府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同一或類似之計畫已獲得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等獎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給予獎勵金。
五、申請應備文件及內容:
(一)申請者應依本點規定應備之文件:
申請表、計畫書、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文件格式另行公告)。
(二)申請案計畫執行期程:
申請案所附之計畫書,其所預定之計畫執行期程,以核定日起一年為原則。
(三)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1. 計畫名稱。
2. 預計創作作品類型、規格、創作理念及完整故事大綱。
3. 檢附預計創作作品至少四張彩圖、全書二分之一比例以上草圖。
4. 如過往曾出版過繪本或圖文書,請附作品檔案及作品說明。
(四)除以上規定申請應備文件外,申請者應於申請書註明是否同時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
(五)若為改編著作,須取得原作授權文件。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原則每年收件一次;以本部公告為準。
(二)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申請期間內,進行線上報名(本部獎補助資訊網: https://grants.moc.gov.tw/Web/),並上傳第五點規定之文件。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七、評審作業:
(一)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及應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或應載內容不完備且可補件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屆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不予受理;補件以一次為限。
(二)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每次評審委員更新比例至少應達全體委員之五分之一。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評審小組決議通過之獲獎者名單,由業務單位簽報本部長官核定。
(三)評審標準:評審委員就申請案之創作理念,主題及內容之完整性、創新性、啟發性、趣味性及發展潛力等綜合考量。
(四)申請案如經提報評審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獎勵,於會議紀錄經簽報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結果(應包括獎勵對象、計畫名稱及獎勵金額)及評審委員名單刊登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對外公開,另以書面通知獲獎勵者。
八、培力及輔導機制:
(一)獲獎說明會:
獲獎勵名單公布後,將邀請評審分享此次評審觀察、給予創作及後續出版之建議。
(二)培力導師機制:
1. 本案獲獎勵者均須參與本部培力導師機制,並由本部依據當屆評審委員意願,分配各獲獎勵者之培力導師,原則每位培力導師負責六名獲獎勵者。
2. 培力導師可依據不同獲獎勵者需求,規劃輔導、陪伴或小組交流方式提供創作協助,獲獎勵者亦應定期主動回報創作進度。
3. 有關創作期程展延或變更事宜,獲獎勵者應先行徵詢培力導師同意後,再向本部申請。
(三)出版媒合會:
1. 除已與出版社簽約之獲獎勵者,其餘獲獎者均應參與本部媒合機制(尚未與出版社洽談者優先)。
2. 針對獲獎勵者,本部將辦理「期中出版媒合會」及「期末出版媒合會」。獲獎勵者須發表期中、期末創作成果,本部並將邀請培力導師及出版社出席,協助提供後續創作意見並媒合出版。
(四)年度新秀推薦:
1. 本部將針對當年度完成之創作作品,評選其中三名作為年度新秀推薦,本部將另核予獎勵金每名五萬元。
2. 出版社如欲出版年度新秀推薦之繪本或圖文書,本部得另案補助;且出版之作品本部將逕予列入「文化黑潮之拓展臺流文本外譯 Books from Taiwan(BFT 2.0)計畫」之優先入選名單。
3. 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本部人員組成推薦小組,審核獲獎勵者完成之作品,已擔任培力導師者,不可再擔任推薦委員,每次推薦委員更新比例至少應達全體委員之五分之一。推薦委員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4. 推薦小組決議通過之年度新秀推薦名單,由業務單位簽報本部長官核定。
5. 新秀推薦標準由當年度推薦小組訂之,並採競爭性匿名評選。
九、撥款及核銷:
(一)本部採二次撥款方式核撥獎勵金。
(二)獲獎勵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檢附收據、完整創作成品、成果報告書、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等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文件格式另行公告)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成果報告書中相關效益評估內容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未按規定繳交文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留撤銷或廢止獎勵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獎勵審核之重要參考。
(三)獲獎勵者若無法依限完成創作申請放棄、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提出申請、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承諾無條件接受本部依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之一部或全部,並繳回已受領之獎勵金,並列為未來申請時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獲獎勵者或獲獎勵計畫之共同創作者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獎勵款項。
(五)本部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所需經費預算須俟立法院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獎勵。
(二)所有申請文件,不論獲獎勵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三)經本部同意獎勵之計畫,非經書面同意,不得變更計畫書內容。
(四)獲獎勵者未來若發表或出版專書,應於著作權頁或其他明顯處載明「獲文化部獎勵創作」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