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臺灣文化光點計畫

114年臺灣文化光點計畫

最高獎金: 30000(USD)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4-12-01

主辦單位: 文化部

主辦單位電話: 02-8512-6716(龔昭瑋)、02-8512-6715(羅雅馨)

主辦單位Email:jauwoei@moc.gov.twa11124@moc.gov.tw

一、計畫目標

文化部期透過我國駐外館處,尋求與全球主流、專業藝文機構及重點大學建立長期合作夥伴關係,透過共同資源挹注,辦理多元而深入之臺灣文化主題活動,以促進我國文化與國際交流、培養海外社群對臺灣文化之認識與欣賞。

臺灣文化光點計畫

臺灣文化光點計畫

二、 合作原則

(一) 以全球專業藝文、協會、組織、高等教育或研究機構及國際主流媒體等為目標合作對象,並以可發揮主流社會或專業社群影響力者為優先。

(二) 鼓勵合作雙方共同出資,倘申請機構具相對出資規畫,將優先審酌所送提案。

(三) 優先辦理可對外宣介文化部施政主軸及輔導成果,或可串接與文化部駐外據點、所屬機關(構)或相關法人等合作之臺灣藝文系列節目。

三、 規畫面向

(一) 活動內容:以推廣臺灣當代藝術文化為核心,領域可包括表演藝術、視覺藝術、電影及電視、文學及出版、工藝、文創、文史及文資、社區營造等。

(二) 活動形式:以主題系列節目或複合式活動為形式,結合提案機構所在地之主流藝文機構或展會資源舉辦之表演、展覽、影音放映、講座、論壇、工作坊等,或基於以上形式發展之人才培訓及產業合作等。

(三) 目標受眾:以當地主流社群及藝文專業人士為主。

(四) 文宣工作:除活動訊息公告及新聞稿發布外,亦鼓勵透過新媒體、多重媒體運用策略廣為露出。

四、 經費核列

(一) 本計畫屬全球競爭性提案,文化部經費以部分分攤為原則,將優先考量合作機構可共同出資者,以促平等、互惠及雙贏之成果。

(二) 獲核定者每案最高以支應 3 萬美元為原則。惟經評定具特殊性且有傑出可期之效益,或串聯多方資源及外館單位合作、具整體性及前瞻性規畫者,得不受 3 萬美元之限制。

五、 提案方式

(一) 由符合資格機構提出具體計畫書(參考格式如附件 1),透過我國駐外館處向文化部提案,每駐外館處以薦送 1 至 2 案為原則,114 年計畫受理截止日為 113 年 12 月 1 日。

(二) 提案計畫書應呈現重點包括:

1. 活動內容:擬辦理之活動領域(如視覺藝術、電影、音樂、文學等)、主題及形式、合(協)辦單位、目標受眾及預期效益等。倘擬邀臺灣專業藝文人士或團體參與,應予敘明。

2. 辦理期程:各項活動之相關期程規劃。

3. 預算編列:全案預算架構及細項說明,包括總金額、自籌款及所佔比例、其他經費來源、向文化部申請金額、向文化部所屬機關(構)或相關法人等單位申請經費等。

4. 相對資源投入:包括機構行政支援、人力、場地、設備等。

5. 文宣規畫:預期運用之當地媒體管道及活動宣傳媒介等,如設立活動網頁、透過社群媒介推廣、發佈媒體新聞稿、舉辦說明會或記者會等。

6. 提案人或提案機構簡介及重要性說明。

7. 駐外館處初審意見(如提案單位為往年曾合作者,請亦敘明過往活動辦理情形、行政配合度等)。

六、 審核要件

(一) 機構影響力:提案機構之重要性及活動執行能力。

(二) 主題明確性:以臺灣當前藝文優勢(如科技藝術),或 文化部所屬機關(構)、法人之獎掖成果為主,或彰顯臺灣文化之獨特性、文化主體性者,將優予考量。

(三) 內容完整度:藝文節目之多元性、豐富度、預算編列合理性、宣傳計畫,以及發展主流觀眾策略。

(四) 合作延續性:合作網絡及成果之未來發展前景,尤以可與國際藝文機構、藝術節、展會接軌之提案、可與合作機構建立長期夥伴關係之提案,將優予考量。

(五)文宣創新度:機構人脈網絡之多元及系統化運用,或結合新媒體宣傳手法(如手機應用軟體、影音直播平台或社群媒體等)。為鼓勵提升國內外關注度及參與度,倘提案規劃透過駐地相關領域專業社群或主流外文媒體宣傳者,將優予考量。

(六)資源整合及網絡串聯:經費分攤比例之對等性、提案機構推廣網絡之規模及影響層面,其中就可串聯文化部駐外據點年度計畫,或於相近時程內響應辦理同主題節目者,將優予考量;於特定區域可多點巡迴展演之提案者,亦優予考量。

七、 撥款、執行與核銷

(一) 計畫核定後,文化部將請駐外館處轉撥核定經費至合作機構;計畫執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為原則。

(二) 計畫由各駐外館處或本部駐外據點與提案機構自行協調及執行,期間倘需大幅變更內容或欲撤案,應於活動預定辦理前 1 個月,或至遲於 114 年 7 月底前函告文化部,獲文化部核定同意後,始得生效。
所有活動應於 114 年 11 月 10 日前辦理完竣。

(三) 以政府採購法執行者,結案核銷時應檢送原採購簽(含採購法源依據)、指派底價核定表、議價主持人及驗收主驗人核派簽、底價表、議比價單、決標紀錄、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驗收紀錄(含查核表)、得標單位正式收據、全案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 (以提案單位撰寫者為佳,須含辦理情形及照片、參與人次及媒宣績效統計、文宣資料、檢討及建議,參考格式如英文版提案須知附件 2)、駐外館處評估意見等,於活動辦畢後 1 個月內,或至遲於 114 年 11 月 30 日前送達文化部;倘有經費結餘,應一併電匯繳回。

文化部聯絡人:

龔昭瑋 jauwoei@moc.gov.tw

+886-2-8512-6716

羅雅馨 a11124@moc.gov.tw

+886-2-8512-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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