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台灣燈會全國花燈競賽

2016台灣燈會全國花燈競賽

報名時間: 2015-11-02 ~ 2015-12-25

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桃園市政府104年8月5 日府教終字第1040201538號函頒訂

一、依據:

「2016台灣燈會」交通部觀光局與主辦縣市政府業務分工辦理。

二、宗旨:

(一)配合2016台灣燈會,辦理全國花燈競賽,推展民俗技藝,發揚固有文化,並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
(二)激發師生與社會人士創造思考,培養良好互動合作的精神。

三、指導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桃園市政府

四、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五、承辦單位:

南崁國小、瑞塘國小、雙龍國小、文化國小、楓樹國小、山頂國小

六、協辦單位:

青溪國小、新莊國小、上湖國小、南門國小、田心國小、光明國中建德國小、觀音國中、楊明國小、陳康國小、大坡國小、永安國小、埔頂國小

七、競賽組別:

競賽組別 報名資格
親子組

(國小、幼兒園)

全國公私立國小或幼兒園親子、師生共同製作。
國中組 全國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附設補校師生共同製作。
高中職組 全國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及進修學校、五專前三年師生共同製作。
大專、社會組 全國各大專院校及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民眾共同製作(含各級學校教師)。
機關團體組 全國各機關團體對製作花燈有興趣之民眾共同製作。

【備註】

  1. 親子組、國中組、高中職組得採親師生、師生或親子等組隊方式共同參與製作,每件作品作者最多以5人為限,惟學生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 親子組、國中組、高中職組(該組作者為高中職以下親師生、師生或親子)每件作品之指導教師以2名為限。
  3. 大專、社會組及機關團體組每件作品作者最多以5人為限。

八、競賽主題:

各組以猴年生肖或桃園燈會相關主題-科技夢想,多元文化、永續環保,自由創作。

九、作品規格與注意事項:

(一)各組參賽花燈整體規格:
各組長、寬、高(至少一項)不得小於「1.2公尺」,長、寬均不得超過「2.5公尺」,高度不超過3公尺。
(二)花燈製作時,以較完整的個體設計,俾便布置,且作品應強調安全性與燈 座亮度,並以平放式為限,不提供懸吊設施。
(三)材質採防水、牢固、不易破損為原則,作品宜採環保素材,即可回收、低污染、省資源之材料或廢棄物,以節能減碳為原則。
(四)供電方式係以臨時電或發電機供電,採插電發光式(交流電 110伏特)。
(五)作品均須由內部發光,每組件耗電量以不超過「700W(瓦)」為原則,每件總耗電量以「1500W(瓦)」為原則。
(六)每件作品必須設置「2公尺以上延伸性插頭」(含插頭之電線),以便插電,如整組花燈消耗電功率超過700W者,建請使用額定規格125V,15A之插頭及電源線(2.0mm平方之絞線)。如整組花燈消耗電功率低於700W者,建議使用額定規格125V,7A之插頭及電源線(0.75mm平方之絞線),以確保用電安全。
(七)凡採用乾電池、探照燈或蠟燭為光源,或內部配線使用裸(銅)線而非絕緣導線者,或使用或以紙質、易碎等不耐潮材質製作之作品一律不予收件。展覽期間不提供遮雨設施。
(八)如須使用水管燈、聖誕燈串、網燈、插接器(配電用插頭及插座)及電源線(組),建請使用有檢驗合格標識之產品,以確保品質及安全。

十、報名方式:

為利展場規劃,採「網路報名」,自104年11月2日(週一)至104年12月25日(週五)止至活動網站報名(網址:http://www.boe.tyc.edu.tw/boe/main.php),輸入參賽作品相關資訊,並於105年1月18日(週一)前上傳作品圖檔(成品)及設計理念說明書,逾期或以其他方式報名者,概不受理。

十一、收件及評審日期:

(一)收件時間:

105年2月14日(週日)9時起至105年2月15日(週一)15時止,凡逾時送件或未預先報名者,不得參加競賽。

(二)收件地點:

2016台灣燈會-桃園市青埔高鐵站競賽花燈展覽區,由主辦單位派員點收。

(三)布置地點:

詳細位置及相關動線另案公告於競賽網站,並於送件時由主辦單位派員引導;布置所須之相關材料機具由參賽者自行準備。請注意花燈重量,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四)評審日期:

105年2月17日至105年2月18日。

(五)注意事項:

請作者親自送件,並於送件當場繳交成品照片紙本(以A4紙張直式列印),並請相關單位惠予公假登記,主辦單位不另發文。

十二、評審標準:

整體效果、造型、色彩、創意、燈光及技巧等項目。

十三、評審委員:

由主辦單位籌組評審委員會並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十四、獎勵:

(一)各組錄取特優、優等、甲等及佳作,其錄取名額及評分標準如下:

  1. 特優:至多10名。(95分以上),其中含燈王1名(由特優作品中遴 選1名)。
  2. 優等:至多20名。(90分以上)
  3. 甲等:至多30名。(85分以上)
  4. 佳作:至多50名。(80分以上)

(二)各獎項錄取件數,依參賽件數比例由評審委員會決定之,每組合得獎總件數不得超過該組參賽總件數二分之一,未達評分標準者則從缺。
(三)獲「燈王」之作品,頒發獎金5萬元及獎狀,高中職以下各組指導教師各記功2次。另為鼓勵桃園市民參賽,桃園市機關團體或戶籍地為桃園市之市民之作品獲燈王者,另加發5萬元獎金。
(四)獲「特優」之作品,頒發獎金1萬5,000元及獎狀,高中職以下各組指導教師各記功壹次。
(五)獲「優等」之作品,頒發獎金8,000元及獎狀,高中職以下各組指導教師各嘉獎貳次。
(六)獲「甲等」之作品,頒發獎金5,000元及獎狀,高中職以下各組指導教師各嘉獎壹次。
(七)獲「佳作」之作品,頒發獎金1,500元及獎狀,高中職以下各組指導教師各頒發獎狀。
(八)頒獎典禮暫定於105年3月5日(星期六)辦理,地點另行公告。
(九)本市所屬學校指導教師之敘獎由各校逕依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成績 考核辦法權責發布;外縣市指導教師,由主辦單位函請各所屬(縣)市政府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十五、展覽日期與地點:

(一)展覽日期:

105年2月22日(週一)點燈起至3月6日(週日)止共14天。

(二)展覽地點:

桃園市青埔高鐵站競賽花燈展覽區。

十六、作品領回:

(一)領回方式:

請各校派員或由作者持領件憑證(收件時發放)親至展覽場地自行拆除及運回。

(二)領回時間:

105年3月7日(週一)9時至15時止,逾時未領回者,由主辦單位全權處理,不得異議且不負保管責任。

十七、作者及指導教師注意事項:

(一)曾參賽作品或其修正部分不得參加比賽,違者不予評分;若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獎金及獎狀。
(二)參賽作品不得超過規定規格,否則評審酌予扣分,破損者或品質不佳者不參與展示,作者不得異議。
(三)報名表內容需更改,或無法送件者,須於105年1月8日(週五)前,以正式公文向主辦單位提出,逾時則不得更改,敘獎以報名清冊內容為準。
(四)參賽作品於收件至領回(含競賽展出)期間,因不可抗拒之情事而損壞者,主辦及承辦單位將通知作者修復,如未修復,主(承)辦單位得逕行派員修復或有權決定不予展出,且不負任何賠償之責任。
(五)每件參賽作品須黏貼標籤,由主辦單位統一製作,於送件時領取填寫並自行黏貼。
(六)請慎選通電材料,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七)各組獲獎獎金,依規定應扣繳所得稅;核銷方式由主辦單位依規定代繳(扣)。
(八)所有參賽作品,主(承)辦單位有權攝影、發行專輯及光碟,參賽者不得異議。
(九)所為參賽作品需自行留意相關法令,避免侵害他人著作權及商標權。

十七、本項活動工作人員(主辦單位及承辦學校有功人員)於活動後,依據「桃園縣立各級學校教職員獎懲要點」辦理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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