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國家工藝成就獎」徵選

2017「國家工藝成就獎」徵選

報名時間: 2017-08-14 ~ 2017-08-18

由文化部指導,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工藝中心)主辦之「國家工藝成就獎」徵選活動,自8月14日起開始報名,敬請工藝界先輩踴躍報名參加徵選。

工藝中心主辦「國家工藝成就獎」目的在表達對於長期堅持以「工藝」為志業者的尊重與肯定,今年恢復原有名稱,以「國家」榮銜獎勵工藝志業者,使得獎者更受尊崇,除了彰顯工藝師的工藝創作成就,以及長久為工藝創作的奉獻精神,亦包括對傳承技藝及培育人才、創新技法、學術研究及文化交流等方面有顯著貢獻者。分別於2007年選出漆藝大師王清霜、2008年竹藝大師黃塗山、2009年木雕大師施鎮洋、2010年陶藝大師蘇世雄、2011年陶藝大師蔡榮祐、2012年錫藝大師陳萬能、2013年竹編大師李榮烈、2014年木雕及粧佛大師施至輝、2015年陶藝大師張繼陶及2016年陶藝大師林添福,今年為第11屆。

工藝中心長期致力於推廣工藝努力不懈,希冀傳承「臺灣工藝」之精神,秉持嚴謹的態度及專業的素養辦理本項徵選活動,將敦聘專業人士組成審查會,經由入圍評定及決審等過程,評選出一位眾望所歸的「工藝」志業者,成為本年度的得獎者;得獎者可獲得獎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整、得獎證書乙張及獎座乙座。工藝中心除舉辦公開的頒獎儀式表揚外,另將為得獎者辦理展覽、出版個人專輯、拍攝紀錄片等相關獎後活動,以擴大此活動影響效果,期藉「國家工藝成就獎」之國家榮銜,對於其在工藝創作、研究或推廣等的具體成就,給予最實質的嘉許與肯定。

歡迎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不限性別、年齡,均可自行參加或接受推薦參加;徵選簡章及報名表請至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網站http://www.ntcri.gov.tw/下載附件或來電索取。洽詢電話: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臺北當代工藝設計分館 (02)2388-7066分機121盧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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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國家工藝成就獎」徵選簡章

一、宗旨:

為表彰長期致力於工藝志業努力不懈,且具有卓越成就及貢獻者,給予尊崇與肯定。

二、指導單位:

文化部

三、主辦單位: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四、徵選條件:

投入工藝領域達三十年以上之經歷,並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報名參選。

(一)積極從事工藝創作,技藝精湛或技法創新,秉持工藝創作精神努力不懈,對於工藝文化有特殊影響或貢獻。

(二)對工藝材質、技法有深入之研究,並已有成果著作或研究論文發表者,對工藝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影響。

(三)對傳承工藝技藝及培育工藝人才有明確事蹟。

(四)對促進工藝文化交流活動及獎助工藝之創作、調查、研究、出版、推廣及宣揚有特殊之貢獻。

五、參選方式:

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不限性別、年齡,均可自行參加或接受推薦參加。

(一)自我推薦:檢具國家工藝成就獎徵選作業要點(下稱要點)第四點規定相關文件資料送審。

(二)他人推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工藝相關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推薦參選者,應檢具要點第四點規定之推薦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送審。

六、受理方式:

報名參加「國家工藝成就獎」徵選者,應詳填下列報名表格及繳交相關文件資料。

(一)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

(二)推薦表(格式如附件二,如為自我推薦參選者,本表格免填)。

(三)簡歷表(格式如附件三)。

  1. 敘述參選者之生平、學經歷及對於工藝創作、研究或推廣等具體成就。。
  2. 檢附從事工藝創作或工藝文化事業之相關經歷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四)附件資料表(格式如附件四)。

  1. 請以條列方式載明相關資料及附件明細,包括作品集、論文集、教學傳承成果等相關書面或電子媒體、光碟、影音檔案之數量。
  2. 附件資料亦為評選之重要依據,請具體完整呈現參選者生平資料。

(五)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五)。

(六)具體事蹟:自薦或受推薦參選者之創作品、著作、曾獲獎項、特殊貢獻等可以文字、圖像或影音等方式表達,以完整表現參選者對於工藝領域積極投入之精神。

  1. 以工藝創作資歷參選者,請至少準備三件代表作品之照片及說明文字(其中一件需為近三年內之作品),相關獲獎經歷請檢附證明文件。
  2. 以特殊貢獻經歷參選者,請提出相關專業論述、著作或相關推廣、服務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參考資料:審查委員認為須提交審查之相關資料,得經由主辦單位提出後由參選者隨時補充之。

七、徵選名額:

一名。

八、收件日期與地點:

106年8月14日起至8月18日止,以掛號寄送至本中心,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收件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41號
【請註明國家工藝成就獎報名資料】
洽詢電話:(02)2388-7066分機121

九、送件須知:

請仔細填妥報名表格,提送之附件資料須詳細完整,編排務求簡單工整,以中文由左至右橫式填寫或繕打(標楷體,12級),A4紙張(必要時得摺疊成A4尺寸),裝訂線在左側,並加編頁碼。

十、審查方式:

評審機制分為入圍及決審二階段,由本中心組成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審查相關文件及附件資料。

(一)初審:由本中心召開初審會議就所有參選者提送之書面送審資料進行審查,不論自行參選或他人推薦提名參選,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始具入圍資格,得以進入決審。

(二)決審及核定:由本中心召開決審會議就入圍者送件時所提出之相關文件資料,依據徵選條件進行評選,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提出得獎建議名單;上開建議報請文化部部長核定之。

(三)其他:審查會得視需要親自訪視參選者,並得為評選之依據。

十一、獎勵方式:

(一)得獎者可獲得獎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整、得獎證書乙張及獎座乙座,並舉辦公開的表揚儀式以示尊崇。

(二)爲得獎者拍攝個人紀錄片,其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本中心。

(三)爲得獎者出版傳記或專輯,其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本中心。

(四)視需要為得獎者辦理作品展覽、發表會、演講、座談會等相關活動。

十二、權利與義務:

得獎者須配合本中心辦理推廣活動,以擴大影響效果,使其成就及奉獻事蹟讓社會大眾有更多的認知。

(一)得獎者之代表性創作品,優先徵集為本中心典藏之珍品。

(二)得獎者優先獲聘擔任本中心人才培育課程之講師。

(三)得獎者之創作品若有需要大量生產,得由本中心協助與企業合作。

(四)協助得獎者展開國外交流活動,宣揚臺灣工藝文化,開拓國際舞臺。

(五)視需要配合本中心辦理傳習計畫或技術推廣等相關活動。

十三、頒獎:

由本中心擇期公開表揚。

十四、其他事項:

(一)自薦或受推薦參選者所提出之相關文件資料、作品、著作等經他人舉發有抄襲、複製、借用或冒用他人者,經審查會認定確有作假之事實者,得撤銷獲獎勵之受領資格並追回獎金、得獎證書及獎座。若因上述情形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參選者應自負法律責任,不得異議。

(二)獎金須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扣除所得稅。

(三)凡自薦或受推薦參選者視為同意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四)凡文化部暨所屬同仁應迴避不得參加徵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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