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台灣小鎮漫遊年小鎮觀光活動「鳳林好拍景點」攝影比賽

得獎名單
2019台灣小鎮漫遊年小鎮觀光活動「鳳林好拍景點」攝影比賽

 總獎金: 45000

最高獎金: 2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19-09-30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主辦單位電話: 03-8762771

※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的人(限自然人),不限年齡及國籍,且無需支付報名費用,歡迎踴躍參加。另外未滿20歲者,須有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得報名參加。(受邀擔任本活動之評審委員,不得報名)

※參賽規則:

  1. 參賽作品應符合攝影主題及收件規格,且不違反善良風俗、未曾發表之作品(「發表」之定義:平面出版、公開展覽、其它攝影比賽得獎之作品;但不包含個人網站、部落格、臉書等貼圖、學會團體內部刊物發表鼓勵性無償之作品。)
  2. 參賽作品須為參賽本人作品(不可冒名頂替),並須擁有該作品之完整著作權,若有第三人對作品提出異議,並經主辦單位查明屬實者,主辦單位除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予以遞補)並追繳獎金及獎勵外,其違反著作權或其他法律責任由參賽人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且參賽者應補償本所應此所支出之費用。
  3. 參賽作品皆須為投稿本人的合法作品,若涉及違反著作權相關法律,需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4. 攝影作品若涉及肖像權法律問題,需自行處理,與本所主辦單位無關。
  5. 參賽作品背面應粘貼報名表,並詳填各項資料,報名表下方「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及同意事項」之「同意人」處須簽名,確保參賽資格。
  6. 所有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歸屬鳳林鎮公所所有,包含且不限得利用著作原件或重製物為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改作、散布、公開展示、發行、公開發表,且不另給酬。
  7. 佳作及以上獎項,每人限得1獎,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8. 凡參加比賽,視為同意並接受以上所列事項之各項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不列入評審,得獎作品如經檢舉屬實,主辦單位除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並追繳獎金及獎勵外,其違反著作權或其他法律責任由參賽人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9. 參賽作品每人限3張作品報名。
  10.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但不限於規格不符)。
  11. 主辦單位就以上所列事項保有最終解釋及決定之權利。
  12. 以上所列事項如有未盡善之處,主辦單位得依需要適時修正。

※攝影主題:

鳳林景點〈拍照地點僅限花蓮縣鳳林鎮轄區內景點,鳳林鎮轄區以外作品不列入評選〉

※作品規格:

  1. 照片不限彩色、黑白。使用任何拍攝照片之器材(數位相機、傳統相機、手機等)皆可。
  2. 不得裝裱、電腦合成、冒借(可適度格放及調整色調、對比度),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3. 一律沖洗輸出尺寸為5X7吋,若拍攝尺寸不符比例,請以長邊7吋為影像縮放基準,作品不得留白。
  4. 檔案格式:600萬像素以上畫素,連同沖洗輸出照片一併交付作品數位 JPG或TIFF檔,不得插補點加大檔案,檔名為姓名-作品名稱,數位檔案因需印刷,圖片需須清浙、無晃動。
  5. 每張沖洗輸出作品背面應貼妥詳細填寫之報名表,未符合規定者恕不受理。

※收件地址:

郵遞或親送97541 花蓮縣鳳林鎮光華路124號(鳳林鎮公所),信封上請註明「2019鳳林好拍景點攝影比賽」字樣

※收件日期:

收件截止日期為2019年9月30日(星期一)

郵遞送件者,以郵戳為憑;請用硬紙板保護並以掛號交寄。親自送件者,應於截止日之前的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8時至下午5時)送至收件地址,逾期不予受理。參賽作品因送件過程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拍攝時間: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星期一)

※比賽獎勵:

  • 金獎:1名,獨得獎金新臺幣2萬元,獎狀乙紙
  • 銀獎:1名,獨得獎金新臺幣1萬元,獎狀乙紙
  • 銅獎:1名,獨得獎金新臺幣5仟元,獎狀乙紙
  • 佳作:10名,各得獎金新臺幣1仟元,獎狀乙紙入選:20名,獎狀乙紙。

〈佳作及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乙獎〉

※作品評審: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相關或對美學有一定程度的成員組成評審團,參賽者對評審團成員及評審結果不得異議。

※得獎公佈:

預計2019年10月中公布於:鳳林鎮公所官網 https://www.fonglin.gov.tw/bin/home.php

※頒獎儀式:

頒獎日期將另行公告於鳳林鎮公所官網,並另行通知得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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