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客家流行音樂大賽

2019客家流行音樂大賽

 總獎金: 800000

最高獎金: 300000

報名時間: 2019-10-01 ~ 2019-11-17

主辦單位: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653-9292轉233、02-2653-9292轉299、02-2653-9292轉230

主辦單位Email:betteroneman@gmail.com

目的

為擴大推廣客家流行音樂,帶動流行音樂新風潮,尋找客家流行音樂未來之星,特別舉辦「2019客家流行音樂大賽」。

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客家委員會。
承辦單位:新視紀整合行銷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參加資格

不限國籍、年齡,凡對客家文化、音樂有興趣者,均可報名參加。

參賽活動期程

  • (一) 報名期間:108年10月1日至11月17日止。
  • (二) 入圍者公布日期:108年12月2日。
  • (三) 入圍者專業培訓:108年12月中旬。
  • (四) 決賽與頒獎典禮:108年12月29日。

報名方式

  • (一) 個人、組合、樂團等形式不拘。
  • (二) 報名演唱之歌曲不限於翻唱、改編、原創等形式;若演唱自創曲,詞或曲分屬不同人創作者連同演唱人,都應共同報名參賽。
  • (三) 報名請至活動官網填寫相關資料,並附上參賽影片之連結。

歌曲方式

  • (一) 參賽作品若是原創,應同時包含詞曲創作,若單以詞或曲參賽者,則視為以翻唱或改編形式參賽。
  • (二) 參賽作品得以獨唱、重唱或合唱等型式呈現,並輔以樂器(音樂)伴奏。
  • (三) 參賽作品內容風格、曲風不限,惟客語須占歌詞50%(含)以上,每首歌以3~6分鐘為限。
  • (四) 參賽作品若是自創曲,且未曾於其他比賽獲獎、或數位/實體發行,進入決賽後可參與最佳作詞與最佳作曲之評選。

評選方式

由主辦單位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團,負責評審工作,評審作業分初賽及決賽階段,參賽作品審查內容如下

  • (一) 初賽:詞、曲、編曲、演唱、音樂完整度等,以參賽者報名時所提供之視頻影片作為評分依據。
  • (二) 決賽:詞、曲、編曲、演唱、現場舞臺演繹、服裝造型等。決賽需以Live Band形式演出,但Live Band編制與形式不拘,以呈現演出完整度為考量。每組隊伍演出時間未達或超過限定時間者,將依評審決議進行扣分。
  • (三) 決賽時,除專業評審團,另邀請20位業界代表,組成觀察團,包括廣播電臺、電視、網路等媒體以及音樂相關產業代表等,透過他們對於市場的敏銳度,共同參與評選。評分比例:專業評審70%、觀察團30%。

獎項、名額及獎金

  • (一) 各獎項名額及獎金分別如下:
    1. 首獎乙名:獎金新臺幣30萬元、獎座乙座、獎狀乙面、得獎歌曲單曲錄製及MV乙部。
    2. 貳獎乙名:獎金新臺幣20萬元、獎座乙座、獎狀乙面、得獎歌曲單曲錄製及MV乙部。
    3. 參獎乙名:獎金新臺幣10萬元、獎座乙座、獎狀乙面、得獎歌曲單曲錄製。
    4. 最佳作詞:獎金新臺幣5萬元、獎狀乙面。
    5. 最佳作曲:獎金新臺幣5萬元、獎狀乙面。
    6. 最佳演唱:獎金新臺幣5萬元、獎狀乙面。
    7. 評審團特別獎:獎金新臺幣5萬元、獎狀乙面。
    (若前三名獲獎歌曲非原創歌曲,可討論由專輯製作人量身打造歌曲、全新錄製,實際結果由評審小組決定。)
  • (二) 得獎獎金應由共同得獎者自行決定獎金分配。(以上得獎獎金由客家委員會撥付)
  • (三) 本賽事得視參賽作品增減獎項名額或從缺。

參賽須知

  • (一) 一律採取網路報名(點我報名)。
  • (二) 入選決賽者以15組為限,實際名額由評審小組決定。

注意事項

  • (一) 參賽作品及報名相關資料恕不退件。
  • (二) 歌詞如使用客家字,須以「客語漢字」表示,客語漢字之標準,請至教育部終身教育司網站查詢臺灣客家語書寫推薦用字,且主辦單位保有修正之權利。教育部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網址 http://hakka.dict.edu.tw/hakkadict/index.htm。
  • (三) 團隊需配合主辦單位所訂時間地點參加培訓,不得任意更改或取消,若無故缺席,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決賽參賽資格。
  • (四) 演唱者應親自參加決賽,違反者,不列入決賽評審。
  • (五) 決賽當日演唱順序以抽籤決定,並將結果公布於現場與活動官網網站。
  • (六) 參賽作品若為參賽者自行創作,且未曾公開得獎、數位/實體公開發行之作品,並無發生侵害第三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抄襲、重製、侵權、誹謗或違反其他法令等情形發生,除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獎金外,將由參賽者自負相關法律責任,並得對得獎者求償主辦單位之得獎作品專輯修正、發行及銷毀之費用;得獎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金、獎座、獎狀等。
  • (七) 本活動頒發之獎金將依所得稅法扣繳百分之十,外籍人士則百分之二十。

授權及配合推廣義務

  • (一) 為達到活動宣傳效果及系列報導之延續完整性,所有參賽者報名比賽即同意主辦單位授權於相關指定合作媒體或平台,不另計酬使用參賽者之姓名、肖像、錄影、錄音著作,於各相關活動宣材、報導刊登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做播放或轉播。
  • (二) 公布決賽入選名單團隊後,入圍者應配合主辦單位規劃,協助有關決賽演出等重要相關訊息之揭露與宣傳(包含但不限於運用新媒體作訊息發布、訊息轉貼/轉知、接受媒體訪問等)。
  • (三) 獲獎者之得獎作品,應永久無償授權主辦單位得在非商業用途下,由主辦單位或其授權之第三人將該得獎作品包括但不限於歌詞與曲譜重製、編輯、出版、再版,以及歌曲錄製成CD專輯及音樂錄影帶(MV)由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演出,並於無線、有線、衛星之類比及數位電視頻道、廣播電臺、電影院,集會場所及電腦網路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
  • (四) 得獎者應配合參加主辦單位所舉辦之頒獎典禮及錄製得獎作品CD專輯及參加其他宣傳推廣活動。但經主辦單位同意或有正當理由無法親自參加,得獎者應同意無償授權主辦單位指定第三人公開演出獎之得獎作品。
  • (五) 得獎者應配合參主辦單位所安排之培訓課程與宣傳活動等規劃,並於決賽當日繳交活動切結書,未繳交者視同放棄參賽資格。
  • (六) 主辦單位將於賽程現場專人錄影及拍照記錄,參賽團隊不得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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