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愛。花蓮拍」花蓮微電影創作獎

2020「愛。花蓮拍」花蓮微電影創作獎

 總獎金: 1000000

最高獎金: 350000

報名時間: 2020-05-18 ~ 2020-09-18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主辦單位電話: 03-8235300

主辦單位Email:hualien.action@gmail.com

一、 緣起:

因應「新媒體時代」來臨,電影放映除了傳統電影院映演模式,已興起網路與行動流通形式,傳統電影美學與製作內容也有新型態的發展可能,為呼應此一趨勢,鼓勵創作者以花蓮自然、人文、歷史等作為「微電影」創作場域,徵選適合新媒體( 網路、行動載具等 )傳播與映演之創新作品,特訂定本簡章。

二、 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文化部
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執行單位/指間音像設計整合有限公司

三、 申請資格:

微電影作品皆可以個人或團體形式組隊參賽( 團體以10人為限,並由1人代表報名 ),分為社會組、學生組,依參賽資格分別收件。

( 一 )社會組: 報名者須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1. 電影製作公司、大眾傳播媒體( 檢附製作單位登記或設立證明 )。
2. 學術文化研究單位、經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 檢附設立證明 )。
3.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工作室( 檢附設立證明 )。
4. 合法立案團體( 應附立案證明及理事長當選證書 )。
5. 自然人( 具中華民國國籍,檢附身分證影本 )。如未滿20歲,應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 二 )學生組:全國在學學生( 含碩博士班 ),需檢附個人或團體所有參賽人員108或109學年度在學證明,如其中1人為非在學學生者,將視同資格不符。

四、 徵件說明:

( 一 ) 長度:作品長度以3-15分鐘為限,並提供30秒精華版。

( 二 ) 主題:花蓮微電影影片拍攝主題以「愛」為主要創作概念,並期待與花蓮相互連結,影片需有60%於花蓮地區取景拍攝,讓花蓮獨特的景色成為作品中最亮眼的場景。

( 三 ) 內容:主要創作概念「愛」則可以運用無限的創意。( 例如:結合2020花蓮縣舉辦之全民運動會活動,拍出對於運動的熱愛,或者關於生命與記憶、你我成長過程中的各種情感經驗,都可以是屬於「愛」的表現方式。影片作品呈現方式不限劇情片、紀錄片或動畫片形式,期待創作者以青春、熱血、有活力且能夠觸動人心的影像語言,拍出屬於花蓮「愛」的故事 )。

( 四 ) 類型:類型與風格不限,劇情片、動畫片、紀錄片、舞台藝術片、音樂歌舞片均可。

( 五 ) 規格:影片格式為MP4、WMV或MOV,解析度Full HD 1920×1080像素以上,畫面比例、畫面色彩型式不拘。聲音、音樂至少二聲道立體聲Stereo以上。

( 六 ) 影片語言:語言表達以國語為主,若搭配其他語言,均須加上正體中文字幕。若僅以音樂、動畫、默劇或其他方式表達,請確認可清楚表達影片意涵。

( 七 ) 作品介紹:參賽團隊需提供影片內容的簡要說明( 至少100字,不得超過500字 )。

( 八 ) 影像、音樂素材:所有影像及配樂需為原創作品或其他合法取得授權之影音。若有涉及相關法律責任,悉由參賽團隊自行負擔法律責任,與主辦單位無關。影像拍攝之器材不拘,平板電腦、手機、相機、攝影機、電腦動畫等皆可。

五、 報名方式

( 一 ) 於報名截止日前完成應填表件,郵寄至執行單位花蓮縣影視協拍中心,地址:970花蓮市民權六街16號( 郵戳為憑 )。

( 二 ) 應填表件說明:

1. 封面及申請表:填妥表格相關資料。( 1份 )
2. 聲明書:申請人須於聲明書簽名欄位親筆簽名,以示同意。( 1份 )
3. 切結書:每位創作者均須各自親筆簽名,以示同意。( 1份 )
4. 著作授權同意書:每位創作者均須各自親筆簽名,以示同意。( 1份 )
5.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成員中有未滿20歲才須填寫 )。( 1份 )

( 三 ) 報名方式:

1. 請於徵件期間內至花蓮縣文化局官網、花蓮影視協拍中心官網或相關社群網站之貼文訊息中點選「2020《花蓮拍》花蓮微電影創作獎」徵選活動報名連結。
2. 於報名網頁中填寫相關報名資訊、提供至少3張劇照、參賽影片及30秒精華版影片連結。
3. 於報名網頁中下載簡章及附件,需注意各項相關報名文件內簽名欄,需參賽者本人,如為團體參賽,則以所有成員填寫報名文件後,由1位為代表人繳件即可,如報名係以公司行號參賽,則蓋以公司大小章。
4. 附件填寫並用印後,請以掛號方式郵寄至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權6街16號「指間音像設計整合有限公司」收,信封上請註明:「花蓮拍:花蓮微電影徵選活動比賽」字樣,以郵戳為憑,逾期不接受報名。
5. 完成以上程序即完成報名,如有任何問題,請電洽( 03 )8235-300指間音像設計整合有限公司。

( 四 ) 參賽作品繳交:

微電影作品投稿影片、30秒精華版影片及劇照請上傳雲端,並提供檔案連結,不接受郵寄DVD。請於線上報名表中提供影片連結,影片檔案名稱為「作品名稱_參賽人/團隊名稱」。

( 五 ) 徵件時間:

1. 受理申請時間:109年5月18日( 一 )09:00~109年9月18日( 五 )17:00止( 以郵戳為憑 )。
2. 本案一經提案,概不退件。

六、 評審方式:

評審標準與入圍公告。

( 一 ) 影片評分標準:

1. 主題劇情( 佔40% ):依參賽作品名稱、主題之契合程度及劇情流暢度評分。
2. 拍攝技術( 佔30% ):依參賽作品的影片完整度、拍攝手法及後製方式評分。
3. 創意呈現( 佔30% ):劇情是否具巧思,表現方式是否讓人印象深刻,內容是否具創新性。

( 二 ) 入選名單公告及頒獎時間:

1. 入選名單公告時間:109年10月19日( 一 )於花蓮縣文化局官網、花蓮影視協拍中心官網及相關社群網站公布。
2. 頒獎時間:109年11月8日( 日 )14:00於花蓮新天堂樂園威秀影城S廳頒獎。

七、 獎勵方式:

( 一 ) 社會組獎金:

1. 金獎:1名,頒發獎狀( 每人乙紙 )、獎座( 乙座 )及獎金新台幣35萬元整。
2. 銀獎:1名,頒發獎狀( 每人乙紙 )、獎座( 乙座 )及獎金新台幣15萬元整。
3. 銅獎:1名,頒發獎狀( 每人乙紙 )、獎座( 乙座 )及獎金新台幣6萬元整。
4. 佳作:2名,各頒獎狀( 每人乙紙 )及獎金新台幣1萬元整。

( 二 ) 學生組獎金

1. 金獎:1名,頒發獎狀( 每人乙紙 )、獎座( 乙座 )及獎金新台幣20萬元整。
2. 銀獎:1名,頒發獎狀( 每人乙紙 )、獎座( 乙座 )及獎金新台幣10萬元整。
3. 銅獎:1名,頒發獎狀( 每人乙紙 )、獎座( 乙座 )及獎金新台幣5萬元整。
4. 佳作:2名,各頒獎狀及獎金新台幣8千元整。

( 三 ) 不分組獎項

1. 最佳視覺傳達:1名,頒獎狀及獎金新台幣1萬2千元整。
2. 最佳音效設計:1名,頒獎狀及獎金新台幣1萬2千元整。
3. 最佳劇情:1名,頒獎狀及獎金新台幣1萬2千元整。
4. 「花蓮拍」評審特別獎:1名,頒獎狀及獎金新台幣1萬8千元整。

七、獎金核發:

( 一 )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獎金超過新台幣2萬元者,得獎者需負擔10%之稅金,非本國人則扣取20%,稅額將直接從獎金中扣繳,且金額超過新台幣1,000元( 含 )者,年度報稅時必須計入個人所得。獎金除另有規定外,均含申請人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 二 ) 對入選名單及作品如有疑義者,應分別於名單公布後2週內,以書面載明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並檢具具體佐證資料向花蓮縣文化局提出,未附具體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八、撤銷及終止處置:

( 一 ) 入選及獲獎作品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撤銷獲獎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狀/獎牌及獎金繳回,並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1. 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2. 有抄襲、剽竊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有任何侵權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或經司法程序確定者。

( 二 ) 違反本簡章規定,拒絕授權使用者,撤銷獲獎資格,獲獎者應將已領取之獎狀/獎牌及獎金繳回,並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九、獲獎作品智慧財產權及合理使用:

( 一 ) 作品之著作人享有作品之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 二 ) 報名者須同意作品自獲獎名單公布日起,無償授權花蓮縣文化局及文化局授權之人,得分別永久無償在非商業性用途下,由文化局及文化局授權之人,將該得獎作品錄製成專輯或轉錄成其他媒體型態,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演出,並於無線、有線、衛星之類比及數位電視頻道、電影院、集會場所及電腦網路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及其他行銷推廣、發表之用。

( 三 ) 為廣泛行銷獲獎作品與創作者,增加曝光管道,獲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以下約定事項:

1. 無償授權本作品由各媒體、影音業及出版業依其事業屬性及需求進行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必要時得進行編輯、改作及再製。惟相關商業安排由獲獎者與影音業者自行協商。

2. 獲獎後,就本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資料,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就本縣景點拍攝花絮影片、側拍工作照( 含劇照 )或影視活動影片、照片作為館藏及非營利使用。

3. 著作財產權人擔保本作品係原創性創作,有權依授權內容進行各項授權,且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利或造成本局之損害,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賠償損害。

十、其他相關規定:

( 一 ) 相關資料若有不全者,由執行單位花蓮影視協拍中心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1次為限。

( 二 ) 參賽大綱及影片內容不得有任何暗示參賽者身份之註記。

( 三 ) 參賽作品不得做為商業營利用途之公開播送( 包括但不限於實體出版及數位下載 );但創作者將個人創作作品上傳至個人帳號之Facebook、YouTube、Instagram免費瀏覽不在此限。

( 四 ) 作品不得有任何涉及惡意誹謗、人身攻擊或不雅等字眼或內容。

( 五 ) 報名者檢送之資料及檔案,不論是否撤案、受理或入圍、得獎,概不予退還。

( 六 ) 提案申請即視為同意本簡章各項內容及規定,如有違反,將不予受理並得取消申請資格;獎助名單公布後發現者,得取消得獎資格;於獎金撥付後發現者,得取消得獎資料,獲獎者應無條件繳回已受領之全額獎金。

( 七 ) 獲獎者應配合參加花蓮縣文化局後續辦理之相關行銷推廣活動。

十一、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花蓮縣文化局保有隨時更改之權利。

十二、本簡章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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