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第一屆「會長盃」高中籃球錦標賽

2020第一屆「會長盃」高中籃球錦標賽

 總獎金: 100000

最高獎金: 5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11-27

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7783636

主辦單位Email:service@mail.ctssf.org.tw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9年9月3日臺教體署學( 三 )字第1090029543號函核備。

壹、宗旨

本會為積極推展學生校園籃球發展,並促進校際體育交流,普及學生運動人口,特舉辦 本次比賽。

貳、組織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以下簡稱本會 )

三、協辦單位:競賽場地單位及學校

參、參加單位

以學校為單位,凡臺灣地區境內各高級中等學校及相關軍事學校、外國僑民學校、依據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經其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學校等,得選拔優秀 球員組成校隊報名參加,男、女生組以各參加一隊為限。

肆、舉辦原則

依報名參賽學校所在地,以縣市為單位,如該縣市報名隊數不足五隊時,本會得將該校 併入其它縣市。

伍、球員資格

一、 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生。

二、年齡:民國90年9月1日( 含 )以後出生者為限。

三、 參賽學校應指定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認定性別及身體狀況可參加劇烈運動者( 證明書留存學校備查 ),方可報名參加。

四、 凡簽約、註冊、登錄為職業籃球聯盟球員或經註冊為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社會甲組球員之高級中等學校在學學生,不得報名參加。

五、 凡報名參加109學年度高中籃球聯賽之球員( 甲,乙級 ),不得再行報名參加。

陸、競賽日期

一、縣市預賽:110年1月至3月,於球隊報名後,另行排定。

二、 全國決賽:110年5月至6月。

柒、報名

各校報名球員須為符合本規程第伍條之相關規定。

一、報名

( 一 ) 日期:自即日起至109年11月27日止。

( 二 ) 地點:本會( 會址: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3樓 )

( 三 ) 人數:每隊職員含領隊、教練、隨隊教練、隨隊教師( 學校正式編制教師 )

、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各1人、球員( 含隊長 )18人;每場比 賽可由報名球員中,提出正選12人名單出場比賽。

( 四 ) 本盃賽免收報名費;參賽所需之交通、膳宿等參賽費用由各校自理。

( 五 ) 方式:

1、 本學年度球員報名採網際網路 http://www.ctssf.org.tw 方式辦理。

2、 請依競賽規程之規定,自行審查參賽資格,並依填表說明規定,將報名 資料輸入報名表。

3、 輸入完成之報名表,經確認無誤後,下載列印,完成學校人員核章,並 加蓋學校關防後,掃描成圖檔,上傳至報名系統。( 若上傳之報名表件與 網際網路報名資料不符時,以網際網路報名資料為準 )。

4、 參賽球員一經報名截止後,不得更換名單( 唯球衣號碼不再此限 )。

5、 凡學生報名參加者須請家長( 法定代理人 )簽署同意書( 請至本會網站 下載 ),並請學校留存備查。

( 六 )未完成以上各項程序者,經本會通知限期補正,仍未如期繳交者,得由本會 撤銷報名資格,不得異議。

二、職員職責:

( 一 ) 領隊:為球隊法定代表人,綜理球隊督導、管理等事宜。

( 二 ) 教練:負責球隊訓練、比賽事宜。

( 三 ) 隨隊教練:協助教練訓練球隊、比賽事宜。

( 四 ) 隨隊教師:負責球隊管理事宜,應由該學校正式編制教師擔任之。

( 五 ) 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負責球員運動防護事宜。

捌、競賽分區

依實際報名情況訂定之。

玖、競賽制度

一、縣市預賽

( 一 ) 參加球隊:報名參賽球隊。

( 二 ) 比賽制度:5隊以下採單循環制;6隊以上採分組單循環制。

( 三 ) 錄取名額:

參賽隊數 錄取名次 參賽隊數 錄取名次
5隊以下 1 16 ~ 20隊 4
6 ~10隊 2 21隊以上 5
11 ~ 15隊 3

二、全國決賽

( 一 ) 參加球隊:各縣市預賽優勝球隊。

( 二 ) 比賽制度:採單淘汰賽制。

( 三 ) 錄取名次:前三名球隊。

拾、競賽地點:

以設有體育館之學校為優先。

拾壹、競賽規則:

悉依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籃球規則。

拾貳、比賽用球

一、 男生 SPALDING SPA74569 7號球。 二、女生 SPALDING SPA76008 6號球。

拾參、獎勵

一、 全國決賽錄取男、女生前三名球隊,各頒發獎盃乙座及職、隊員各頒發獎狀乙紙。

二、 獎勵金:冠軍50,000元、亞軍30,000元、季軍20,000元。

拾肆、懲處

一、球隊違規:

( 一 ) 該場比賽開賽時,需有教練或球隊職員到場方可比賽;若逾規則規定之比 賽時間仍未到者,則沒收該場比賽,不得異議。

( 二 ) 若參賽球隊被沒收比賽兩次,取消其未賽之賽程,且在循環賽中已賽之結 果不予計算,相關球隊得失分亦一併不予計算。

( 三 ) 球隊一經報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棄權;違反前項規 定時,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本會所辦之比賽一年。

( 四 ) 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球員出賽時,經依申訴規定提出且屬實者,則取消 該球隊所獲之成績( 名次 ),並追繳回所領之獎勵,且停止該球員參加本 會所辦理之比賽一年。

( 五 ) 球隊如有完成報名手續而未登錄該場比賽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即登錄 該隊教練技術犯規一次,並取消該球員該場繼續比賽之權利。

( 六 ) 若違反( 三 )、( 四 )規定時,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之。

※各款之「一年」係以年度計。

二、 隊員違規:

( 一 )凡參加高中籃球錦標賽之代表隊隊員,於學校修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簽約、註冊、登錄、報名加入職業運動聯盟( 包括私自簽訂經紀 約、承接廣告、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 )。

2、 不得參加社會甲組運動競賽。

3、 不得干擾比賽,或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 力行為。

( 二 )懲處:

1、 違反( 一 )款1、2目之規定者,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

2、 違反( 一 )款3目之規定者,除依規則規定處理外,並視情節輕重,予 以警告或處一年以下禁賽;如再次違反時,則處二年禁賽;如屬聚眾 之行為時,則處三年禁賽。

3、 凡違反上項( 一 )款3目之規定,另函送相關單位及其學校依校規處分。

※上項之「一年」、「二年」、「三年」係以年度計。

三、 職員違規:

( 一 )凡參加高中籃球錦標賽之代表隊職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約束所屬隊員不得簽約、註冊、登錄、報名加入職業運動聯盟( 包括 私自簽訂經紀約、承接廣告、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 )。

2、 指導隊員不得發生言語或肢體等不當管教行為。

3、 不得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行為。

4、 參賽之隊員不得出現不合規定之球員及冒名頂替之情事。

5、 不得利用隊員收取不當利益。

6、 不得故意干擾比賽或影響比賽之公平性。

( 二 )懲處:

1、 違反( 一 )款1目之規定者,處一年禁賽。

2、 違反( 一 )款2目之規定者,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禁賽。 3、違反( 一 )款3、4、5、6目之規定者,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 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賽。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 賽。

4、凡違反上項( 一 )款各目之規定,另函送相關單位及其學校議處。

※上項之「一年」、「二年」、「三年」係以年度計。

四、 凡違反上項一〜三項之規定者,送交規劃技術委員會議審議。

拾伍、申訴

一、 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提出;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 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 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則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 簽章併同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向臨場技術委員或競賽管理提出;不得以口頭 提出,未依規定提出時,不予受理。如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做競 賽經費。

三、 有關競賽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技術委員會審議之決議辦理。

四、 經技術委員會審議處罰,對其處分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處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訴,由本會運動競賽審判委員會審議之,並將決議事項 依行政程序簽報教育部體育署。

拾陸、比賽實踐公約

一、參賽球隊應恪遵運動宣言之規範,展現學校球隊之清新形象。

運動宣言:

( 一 ) 愛護自己、拒絕誘惑

( 二 ) 尊重他人、自律守法

( 三 ) 敬重運動、遵守規則 ( 四 )保護環境、珍惜資源 二、參賽球隊需著統一球衣參與賽會活動。

三、 參賽球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嚴禁於比賽場地內吸煙、嚼檳榔、喝酒及其他造成 負面教育之不當行為。

四、 比賽中職隊員不得對裁判及對方教練、球員、家長及觀眾咆哮言語侮辱或毆打, 違反者勒令退場,並提由技術委員會審議之。

五、 球隊教練應要求球員充分發揮良好運動精神,進退場應依規則及單項之特別規定, 以禮節為要實施。

六、 各隊應重視球隊品德及道德教育,要求職隊員尊重校旗、重視禮貌、發揮體育精 神,並嚴禁職隊員於比賽場地或學校規範內遊蕩、喧嘩,以維球場及學校週遭之 安寧,避免影響提供場地學校學生上課與活動。

七、 主動協助週邊之環境清潔工作。

拾柒、附則

一、 球隊應於賽前30分鐘提交球員名單;並應攜帶已完成學期註冊戳章之學生證( 若 學生證無註冊戳章欄位時須檢附在學證明 ),以備查驗;違者不准出場比賽。

二、 球隊最少必須準備球衣兩套,必須繡有號碼及校名。賽程表排名在前的球隊,必 須著淺色球衣( 白色 );賽程表排名在後的球隊,必須著深色球衣。比賽時穿著 淺色球衣球隊席區位於記錄台( 面向球場 )左邊;穿著深色球衣球隊席區位於記 錄台( 面向球場 )右邊。

三、 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天然災害,比賽與否,須經輪值技術委員會同協辦 學校、單位及裁判會商裁定,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四、 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如因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時,須經技術委員或競賽 管理同意,並經本會核可。

五、 運動傷害防護站使用之冰敷用塑膠袋及膠膜,除提供比賽中受傷球員緊急處理使 用外,其餘將不提供,如需冰敷請各校自行攜帶冰敷袋及彈性繃帶。

六、 違規場外指導或干擾比賽,經勸阻不聽者,若係球隊職隊員得由裁判依規則規定 處理;其餘人士得由協辦學校、單位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並由本會函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處分。

七、 為使比賽過程更具可看性及多樣化,參加比賽之球隊於比賽期間,請配合大會規 定或自行組織啦啦隊出場表演,本會視實際狀況規劃安排表演時段。

八、 啦啦隊使用擴音器須將擴音器轉向啦啦隊席區,於現場整理隊伍及帶領啦啦隊呼 口號時使用,如有干擾比賽,經勸阻不聽者,將禁止該校繼續使用。

九、 為提升賽會活動宣傳所需,大會於賽事活動期間錄製、播送及相關宣傳時,得使 用參賽者之名稱及肖像。

十、 參賽職隊員由本會統一辦理保險,現場並設置醫護站,依運動傷害處理作業流程 辦理,處置原則如下:

( 一 )現場受傷由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或學校醫護人員,就受傷部位處理。 ( 二 )經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或學校醫護人員現場處理評估如需後送,由現 場人員緊急通報救護車送醫。

拾捌、本規程報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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