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第八屆花蓮台彩威力盃全國少棒錦標賽

2020第八屆花蓮台彩威力盃全國少棒錦標賽

 總獎金: 1800000

最高獎金: 1000000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0-10-30

主辦單位: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台灣彩券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縣體育會

A、宗旨及依據

A1.宗旨:

A1.1.為配合教育部體育署推動強棒計畫。

A1.2.發展全民棒球運動,提高棒球技術水準。

A1.3.加強推展棒球運動,積極培養棒球優秀人才。

A2.依據:

A2.1.依據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補助花蓮縣體育會計畫辦理。

B、辦理單位

B1.1.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花蓮縣政府、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花蓮縣議會

B1.2.主辦單位: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台灣彩券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花蓮縣體育會

B1.3.承辦單位:花蓮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B1.4.協辦單位:花蓮縣立體育場、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花蓮工作小組

C、一般範疇

C1.球隊球員資格

C1.1.球隊:球隊應以縣市之名稱報名參賽( 每一縣市限報名一隊 )。

1.球隊應以縣市代表隊之名稱報名參賽( 每縣市限一隊參加,地主花蓮縣得派兩隊 )。( 各縣市未報名者,由主辦單位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

2.各縣市得組明星隊( 聯隊 )報名參賽。

C1.2.教練:各隊教練均須取得C級教練以上資格 ( 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中華民國體育總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其中總教練則至少須為B級教練以上之資格( 含 )( 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中華民國體育總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 始能報名參賽( 於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1名教練到場,違者將褫奪該場比賽 )。

C1.3.球員:

1.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97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學籍:具有代表該縣市就讀學校學籍一年以上之國民小學在學學生,學籍資格為108年8月31日以前即在籍者,始得報名參賽( 報名時須繳交報名選手之學籍證明,且須註明學生開始於該校就讀之日期,並由學校蓋上關防及教務( 導 )處業務承辦人之職章以示負責。

3.身分證明文件一律以國民身分證為唯一身分證明文件,不得要求以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替代。

C1.4.比賽開打之前發生球員資格不符,則該球員須從該隊之球員名單中自動移除,再提

報大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C1.5.假如在比賽中、賽後或賽季已結束後發現違犯「球員資格」之情況,除沒收本賽事所有比賽成績及資格,並需繳回已領取之獎金及相關補助費用,再提報大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並將結果呈送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及該隊所屬教育主管機關議處。

C2.球隊人數規定

C2.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教練兼管理各1名,本年度試辦各縣市代表隊得增設運動傷害防護員1名( 報名時需檢附相關證照 ),總計5名。

C2.2. 球員:含隊長16名,最少不得低於12名。

C3.報名

C3.1.日期:自即日起至109年10月30日( 星期五 )下午23時59分截止。( 報名系統將自動關閉,不再受理報名登入 )

C3.2.方式:採線上報名( https://www.beclass.com/rid=2443dd35f604eccbbd7c ) ,輸入完成之報名表件,經確認無誤後,列印出相關表件,加蓋縣市政府教育處代表印章及相關人員職章,於109年11月3日( 星期二 )下午18時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會競賽組辦理報名,請務必繳交齊全,如有缺件,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郵寄地址:979002花蓮縣萬榮鄉見晴村89號教導處收 )若郵寄之報名表件與網際網路報名資料不符時,以網際網路報名資料為準。

相關表件如下:

1.報名表1份。( 學校關防及承辦人或總教練職章 )

2.學籍證明正本。( 學校關防及相關職章 )( 聯隊部分請由各自學校分別開立 )

C3.3.費用:本次賽事無須繳交任何費用。

C4.各項會議、典禮及比賽時間地點:

C4.1.教練會議:

C4.1.1.時間:1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 )下午13時。

C4.1.2.地點:教育部體育署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

C4.1.3.會議內容:1.討論賽事相關規定。

2.審查球員資格。

3.抽籤排定賽程。

4.本屆比賽預賽分組由上屆前四名及花蓮地主2隊採種子籤。( S1:桃園市 S2:高雄市 S3:花蓮藍 S4:南投縣 地主:花蓮紅 )

5.教練會議之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均須派代表出席,未派代表出席者,該隊將不列入賽程。

C4.2.賽前記者會:

C4.2.1.時間:109年11月18日( 星期三 )下午14時。

C4.1.2.地點:教育部體育署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 )

C4.3.技術會議:

C4.3.1.時間:109年12月2日( 星期三 )下午16時30分。

C4.3.2.地點:花蓮富野度假酒店地下室( 花蓮市中華路302號 )

C4.4.裁判會議:

C4.4.1.時間:109年12月2日( 星期三 )下午18時00分。

C4.4.2.地點:花蓮富野度假酒店地下室( 花蓮市中華路302號 )

C4.3.開幕典禮:

C4.3.1.時間:109年12月3日( 星期四 )下午16時。

C4.1.2.地點:花蓮縣立棒球場( 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 )

C4.4比賽時間:

C4.4.1.時間:109年12月3日( 星期四 )起至109年12月6日( 星期日 )止。

C4.4.2.地點:花蓮縣國福棒壘球場( 花蓮市濟慈路防汛道路旁 )

( 本次賽會主辦單位提供選手村住宿,未參加開幕典禮及技術會議之隊伍,主辦單位將不予提供 )

C5.獎勵

C5.1.參加獎:

C5.1.1.主辦單位統一訂購價值新臺幣3萬元整球具及個人裝備贈與參賽隊伍。

C5.2.2.為鼓勵離島縣市球隊參加賽會,由大會補助活動所需費用新臺幣10萬元。

C5.2.團體獎:

1.冠軍:頒獎盃乙座及獎牌、獎金新臺幣100萬元整。

2.亞軍:頒獎盃乙座及獎牌、獎金新臺幣050萬元整。

3.季軍:頒獎盃乙座及獎牌、獎金新臺幣020萬元整。

4.殿軍:頒獎盃乙座及獎牌、獎金新臺幣010萬元整。

〈本次比賽獎金需專款專用於參賽選手設備添購、訓練營養金、對外參賽及移地訓練等..,並以得獎隊伍縣市收款收據向主辦單位請款,全部獎金由主辦單位匯入得獎縣市政府公庫〉。

C5.3.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4名球隊始列入計算( 全壘打獎除外 )。

1.打擊獎:3名( 打擊率相同時,以1.長打率較高者2.上壘率較高者依序決定之 )

2.打點獎:1名( 打點相同時,以1.打數較少者2.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

3.投手獎:1名

4.全壘打獎:1名

5.最有價值球員獎:1名

6.最佳教練獎:1名

C6.罰則

C6.1違反比賽規定將處以停權。當球隊、球員在比賽期間被該場賽事技術委員通知有停權之事實時,違規者( 球隊 )將無法再參加下一個本會舉辦的賽事。

C6.2.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 監護人 )私自與國內、外職業、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契約行為( 含商業、金錢交易或委託接洽等 ),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C6.3.若總教練、教練或球員被驅逐出場或遭到禁賽,則必須立即離場,不得留在場內或坐於看台上,亦不得於下一場比賽出賽,被禁賽之隊職員均不得到球場,若違反規定經查違規屬實( 錄影、照相、人證 ),將再提報大會技術暨紀律委員會加重議處。

項目 違規行為 停權

1 球隊未能遵守有關球衣顏色或相關規定 總教練禁賽1場

2 球隊未能遵守運動場館使用和維護的規定飲酒( 含酒精之飲料 )、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 ( 須恢復原狀 )

3 未能依規定時間提交攻守名單 總教練禁賽1場

4 使用不合格球棒 0至3場比賽

5 暴力丟擲裝備 0至3場比賽

6 球隊領隊職員、教練、球員被判驅逐出場 1場

7 被判驅逐出場卻未離開球場 0至3場比賽

8 拖延爭議 0至3場比賽

9 意圖衝撞裁判、球員,必須被用力阻隔者 0至3場比賽

10 休息區球員衝入場內的行為( 非肢體暴力 ) 0至3場比賽

11 導致休息區球員全部衝入球場的行為 0至3場比賽

12 從休息區丟擲裝備或物品至場上 0至6場比賽

13 故意向擊球員投擲觸身球 1至4場比賽

14 打者惡意衝向投手丘 1至4場比賽

15 向裁判方向丟擲裝備 1至6場比賽

16 對裁判比出不尊敬手勢 1至6場比賽

17 針對裁判的不適當批評( 例如以不雅言語辱罵或揶揄嘲諷裁判 )( 以該場次執法裁判認定 ) 1至6場比賽

18 故意向打擊者頭部投球 3至6場比賽

19 肢體碰撞裁判 3至8場比賽

20 打架 3至8場比賽

21 使用變造球棒 7至8場比賽

22 以肢體行為冒犯球迷 5至10場比賽

23 以肢體行為冒犯大會相關人員 0至6場比賽

24 引發棄權比賽( 沒收本賽事資格 ) 取消本賽事比賽成績並送技術暨紀律委員會議處

D、競賽行政

D1.賽事技術委員之職責

D1.1.賽事技術委員監督每場比賽。

D1.2.與裁判長( 或召集人 )確認裁判之指派,其最終決定權屬於賽事技術委員。

D1.3.執行本文件所述及競賽規程之規定。

D1.4.收集相關之統計及比賽報告資料。

D1.5.主持檢討競賽中之相關技術問題,及對參賽者紀律問題或球隊之抗議作成決議。

D1.6.每場比賽開始至少60分鐘前,賽事技術委員應向兩隊總教練取得打擊順序表,影印分送給裁判、記錄及其他相關人員。

D2.裁判

D2.1.每場比賽應至少指派三名裁判。

D2.2.每場比賽裁判之指派由裁判長單獨負責,但須獲賽事技術委員核可。

D2.3.比賽開始前裁判會議,由裁判負責人主持,競賽組、賽事技術委員共同出席。

D2.4.比賽期間,由裁判負責人填寫裁判報告書,尋求對裁判於比賽中執法表現之評價及意見。

D3.記錄:

記錄員應負責彙整各隊球員之攻守記錄及百分比,並指出有傑出個人表現之球員姓名,且建立資料。

D4.球僮:

比賽之球僮均由大會負責,球僮應留於大會指定位置。

D5.抗議

D5.1.當球隊總教練認為「比賽規則」遭誤用或錯誤解讀而欲提出抗議時,應引用「比賽規則」向主審裁判提出。抗議提出後,主審裁判應暫停比賽,告知對方總教練、該場賽事技術委員及觀眾,說明抗議進行中。

D5.2.當主審被通知後,抗議應在1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指出相關的棒球規則條文及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整一併呈送給該場賽事技術委員立即予以處理裁決。若抗議是發生在比賽結束時,提出抗議必須由球隊總教練通知該場賽事技術委員。賽事技術委員告知對方球隊、裁判抗議已被提出。該場賽事技術委員在諮詢競賽組組長、裁判員後會立即做成決議,對方球隊必須等到做成決議後才可離開球場。

D5.3.賽事技術委員對「有關規則」之任何裁決皆為最終裁決,不得申訴。

D5.4.假如抗議並非針對比賽行為,則應以書面方式向賽事技術委員會提出,並附新台幣一萬元現金,內容須說明抗議之事項及原因,並提出「應該」適用之適當處置措施。

D6.申訴

D6.1.申訴之摘要應轉交給賽事技術委員會,並附一份該申訴對象之裁決書( 狀 )及新台幣一萬元,摘要應敘述申訴人認為被違犯或未被採用之規則。只有賽事技術委員針對非關比賽規則所作成之裁決,才可成為申訴對象,而向賽事技術委員會提出。賽事技術委員會針對比賽規則之裁決為最終裁決,只有非關比賽規則之其他事項可以成為申訴對象。

D6.2.申訴書( 狀 )之提出限於賽後3小時內為之。

D6.3.申訴送達賽事技術委員會之後,賽事技術委員會立即開會,並於收到申訴書之後12 小時內作成裁決,可能會對競賽中之後續比賽造成影響。

D6.4.本會於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負責將罰則及裁決書等,通知送達相關各方。

D7.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及世界棒壘球總會( WBSC )U12少棒規則。

D8.比賽方式:

D8.1.六局制,每場均賽至勝負,並採突破僵局制。

D8.2.預賽:

D8.2.1.方式:採雙敗( 分組 )淘汰制或分組循環。

D8.2.2.分組循環賽因故無法分出名次時,以下列方法決定名次:

D8.2.2.1.戰績相同之球隊,勝者為先。

D8.2.2.2.若多隊戰績相同時,則比較對戰優質率TQB( Team Quality Balance )。

D8.2.2.3.「對戰優質率」即「得失分率差」,對戰優質率( TQB )=得分率-失分率

得分率 = 總得分 ÷ 總攻擊局數

失分率 = 總失分 ÷ 總防守局數

範例:A、B、C三隊勝負場數相同,進而套用 TQB,若計算出來的 TQB 值為 A>B>C,

則A第一、B第二、C第三。

D8.3.決賽:採單敗淘汰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2名球隊參加。

D8.4.突破僵局制:

D8.4.1.在正規局數( 6局 )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 第7局 )起採用。

D8.4.2.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D8.4.3.第7局起將繼續沿用第6局的打序,如第6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4

棒第7局的打者將從第5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3棒,一壘跑者為第4棒。

第8局延續第7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決定棒次以後,不得更改。

D8.4.4.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D8.5.突破僵局制成績計算方式:

D8.6.1.壘上2位跑者不算( 個人 )得失分,不算( 球隊 )失分率。

D8.6.2.其他個人紀錄,計算至比賽結束。

D8.6.3.球隊比賽分數只記錄至第6局結束止,但計算勝負。

D8.6.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E、比賽範疇

E1.場地

E1.1.比賽場地:國福棒壘球場A、B、C、D四個場地。

1.投捕距離:15.54公尺( 51呎 )。

2.壘間距離:22.86公尺( 75呎 )。

3.二壘至本壘距離:32.33公尺( 106呎 )。

4.全壘打距離:兩側67.056公尺( 220呎 ) 、中間82.3公尺( 270呎 )( 或現有球場 )。

E1.2.因場地無夜間照明設備,賽事技術委員會同主審裁判認定天色太暗而無法繼續比賽時,則保留比賽。

E1.3.依現有球場場地規範。

E1.4.嚴禁使用任何瓦斯汽笛。

E2.球衣

E2.1.主隊須穿著淺色上衣,而客隊則穿深色上衣。除非事先獲得賽事技術委員同意,否則不准改變已定之球衣顏色。( 若球隊僅有一套球衣應事先述明,於本次賽會不得出現第2套球衣 )

E2.2.所有球員及教練球衣均須有不同之背號,於教練會議決定後,背號不准變更,除非獲得該場賽事技術委員事先同意。

E2.3.球隊服裝應整齊劃一,球衣樣式、顏色需一致,號碼清晰( 1~20號 ),胸前須有中文名稱隊名及小號碼,內衣不得為白色。

E2.4.投手如果穿尼奧普林樹膠衣袖,必須用內衣衣袖覆蓋。投手手上、手腕、手臂不可佩戴任何可能使及球員分心之物,例如吸汗腕帶。

E2.5.贊助者之或標誌允許於球衣及夾克上縫( 印 ),其總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公分、球帽及頭盔不得超過25平方公分,其他護具不得標示( 製造商商標不在此限 ),否則應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標誌。

E3.選手席

E3.1.主隊使用三壘側之選手席,客隊使用一壘側之選手席。並請教練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進攻方球隊負責撿拾。

E3.2.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 包括壘指導區 ),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

E3.3.選手席內不得使用足以影響比賽進行之器材進行加油,如電子音響、擴音設備、瓦

斯汽笛、鑼、鼓、加油棒、哨子……等( 以裁判認定為準 ),違者第一次處以警告,若再犯者,則將總教練驅逐出場,並禁賽一場。

E3.4.報名表內之隊職員須穿著球衣( 領隊除外 )才可進入選手席,違者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E3.5.比賽中選手席內不得利用任何器材與外面聯繫,但可與牛棚聯繫。

E3.6.任何時間至少須有1名教練留於選手席中。

E4.比賽相關規定

E4.1.指定打擊:本賽事不使用DH制。

E4.2.比賽用球:採用大會指定硬式棒球。

E4.3.球棒:

1.須符合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規定的標準,長度不得超過34吋,直徑不超過2⅝ 吋,且必須是一體成型、光滑、圓形、堅硬的,球棒上須有規格標示,合成棒( COMPOSITE )一律禁止,具BBCOR認證之-3球棒除外。日規須自行貼上直徑、長度標示。( 惟BPF1.15( 含 )以上之球棒一律禁用。如不同意之球隊,請勿報名參賽 )

2.凡是國內自我生產製造之品牌鋁棒,均須送SGS檢驗成分,且球棒上須有直徑、長度、重量、材質等標示。

E4.4.裝備及護具: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 罩雙耳頭盔、面罩、懸垂式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 ),牛棚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護襠應穿著於球褲內,不得顯露在外;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均須戴安全帽( 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教練除外 )。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1次,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E4.5.球隊比賽時,不可穿金屬棒球釘鞋。

E4.6.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4局後容許次場球隊6人進入投手練習區( 牛棚 )練習( 教練1人、投手2~3人、捕手1~2人及1位保護員 ),但應禮讓正在進行比賽之球隊。

E4.7.各隊應於開賽前60分鐘前相互通知將啟用右投或左投,並向大會提交攻守名單( 1 份4張 )與繳交身分證明文件( 僅認同國民身分證,不接受其他證明文件 ) ,未繳驗身分證件之球員,不得列於名單之中,違者以違規球員處理之;此份名單為正式攻守名單,在開打前因任何原因而變動先發球員時( 不得變動打擊棒次 ),於本場次比賽或保留補賽,視同已替換下場之球員。

E4.8.遇天候不良或其他不可預期因素,裁判在判定是否宣告截止比賽前,必須等待兩次30分鐘,如持續無法排除中斷因素,則比賽宣布終止。假如已經完成4局並且裁判也宣告截止的比賽,即結束比賽為正式比賽。如未完成1局則取消。

E4.9.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在回本壘前去碰觸球員( 跑壘指導員除外 ),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E4.10.當擊球員擊出安打,或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時,均不允許隊職員離開選手席,未遵守此規定,若無發生妨礙行為時,第一次球隊將被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若有發生妨礙行為時則停止比賽,宣判最靠近本壘之跑壘員出局,其他跑壘員退回已佔有之壘。

E4.11.比賽中可盜壘、離壘、牽制,但順位進壘之跑壘員,嚴禁使用前撲式( 頭、手、胸向前式 )滑壘,違者被判出局。

E4.12.衝撞規則:依中華民國棒球規則6.01( i )規定。

E4.13.投手被更換為野手時,得隨時再回來擔任投手,新任投手須對攻隊完成一打席或投至攻守交換,每位選手均得投野投一次。

E4.14. 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1曆日係指凌晨零時1分至午夜零時】

1. 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85球,但面對同一打席時,則可投至完成結果或該半局結束,同時必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 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6局。

3. 一日中投球局數超過2局以上者,必須受隔場限制。

4. 一日比賽中,投手投球滿6局或超過85球( 含 ),則翌日必須休息1曆日,不得再擔任投手或捕手,意即擔任投手比賽完後一日,不得再以投手或捕手身分出賽。

5. 投手若已受隔場限制者,則不得擔任捕手。

6. 投手更換至其他守備位置再回任投手,每場只限一次,投球局數則繼續累計。

7. 球員經替換後不得再上場。

8. 各隊教練於賽後務必至記錄組簽核己隊投手之投球局數。未進行簽核之球隊以紀錄組紀錄為依據,不得異議。

9. 賽事若因雨保留,投球數則繼續累計。

10. 「投手犯規」或「不法投球」,無論是否已把球投向擊球員,皆視為「投球」,計入該投手之「投球數」中。

11. 違反上述投球規定,可導致沒收比賽。

12. 同一曆日中,投手若於超過一場的比賽中投球,則可於這幾場比賽中投任何數目組合的投球數,但其總數不得超過該曆日總投球數之上限。

E5.加速比賽特別規定

E5.1.兩隊比數3局相差15分,4局相差10分,5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E5.2.兩出局後,如捕手在壘上,可派預備球員上場代跑,代跑之順序由預備球員名單中依序派用,且此代理不列入替換球員。

E5.3.故意四壞球,投手可不必投球。直接向主審告知,打者可直接保送上一壘,但投手投球數仍須列入計算。

E5.4.野手集會含捕手每局限1次,時間以45秒鐘為限( 逾時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 ),第2次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 含 )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

E5.5.教練滯留投手丘( 場內 )時均視為技術暫停,每位投手一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時間以45秒為限,第2次則須更換投手( 原投手得擔任其他守備位置 )。每場第4次( 含 )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教練技術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45秒為限,每局第2次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攻擊暫停,第4次( 含 )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

E5.6.攻守交換限於90秒內完成,攻方第三出局數完成時開始計算,若遇捕手著裝則可再延長20秒。

E5.7.更換投手時含投捕交談,限於100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E5.8.教練技術暫停後更換投手含投捕交談,限於120秒內完成,依教練暫停時開始計時。

E5.9.前述之時間限制均含投手練投及野手傳接,此時投手須就投手板,逾時將取消投手練投,違者經2次警告後,第3次將驅逐教練出場。

E5.10.投手就投手板時擊球員須就擊球區,違者經2次警告後,第3次將驅逐教練出場。

【註】若因球員替換或其他因素而產生的逾時,則不受前述之時間限制。

F、最終處置( 裁決 ):賽事技術委員會

F1.由賽事技術委員會負責比賽所有技術範疇。

F2.賽事技術委員會應執行本文所述與競賽規程之規定。

F3.由賽事技術委員依「比賽規則」所作之裁決,一概不受理申訴,只有與比賽規則無關的賽事技術委員之裁決,才可提交賽事技術委員會。

F4.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將由賽事技術委員會仲裁,並有最終決定權。

G、保險

G1.球隊隊職員於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辦理競賽場上之新台幣300萬元以上人身保險( 含死亡、傷殘及醫療給付 ),但亦要以政府規定保險公司投保額度為準,且於各隊第1場比賽前繳交投保單影本及保險名冊 1份。

G2.主辦單位已辦理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H、其他事項

H1.預定比賽開始前,雙方應沿兩邊打擊區外側向投手丘方向排列整齊列隊相互致意雙方總教練交換打擊順序表。

H2.跑壘指導員請勿穿著金屬釘鞋,以共同維護草皮生長。在跑壘指導區只能站在框線後方,不能站在框線前方( 往三、本壘靠近 )。

H3.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

H4.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飲酒( 含酒精之飲料 )、吸菸、嚼菸草、嚼檳榔及啃食瓜子,違者將驅逐出場。

H5.運動傷害防護站使用之冰敷用塑膠袋及膠膜,除提供比賽中受傷球員緊急處理使用外,其餘將不提供,如需冰敷請各隊自行攜帶冰敷袋及彈性繃帶。

H6.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武漢肺炎 )大型體育運動賽會及活動注意事項:

H6.1如所屬人員在賽會舉行前經衛福部疾管署列為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者,於隔離或檢疫期間若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時,請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或( 0800-001922 )專線並依指示配戴口罩儘速就醫,就醫時主動告知醫師旅旅遊史、職業別、 接觸史及是否群聚( TOCC ),以及時診斷通報。

H6.2.工作人員或參加人員到比賽場地,準備進場參加比賽,必須先進行噴乾洗手液或酒精液、量額溫,額溫在 37.5度( 含 )以上,必須強制戴上口罩:a.無呼吸道症狀-暫時留置體溫檢測站旁安置區,靜待5分鐘後,進行第2次額溫採檢,若額溫仍超過規定者,必須離場禁止進入,執意進場將偕同警力處理。b.有呼吸道症狀-禁止入場並通知所屬球隊人員陪同強制就醫,如發現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者,將立即通報衛生單位及教育部體育署,同時配合衛生單位進行疫情調查與相關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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