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第十二屆「拍台北」電影劇本徵選

2020第十二屆「拍台北」電影劇本徵選

 總獎金: 600000

最高獎金: 400000

報名時間: 2020-05-01 ~ 2020-06-30

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台北市電影委員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7093880

主辦單位Email:tfc01@taipeifilmcommission.org

一、活動目標:

本活動鼓勵創作以台北市人、事、地景為背景的優秀電影劇本,透過 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 台北市電影委員會的媒合,使得獎者的劇本能有機會改編成電影,創造更多散發著台北魅力的影像作品。

今年度將以「台北人的愛情」為徵件主題,邀請編劇們創造出屬於當代觀點的愛情故事,以情感與關係的多元樣貌,穿越類型的限制,抵達對未來的想像,進而期待拍出2020新時代的經典戀影。

二、指導單位:

臺北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四、承辦單位:

財團法人台北市文化基金會台北市電影委員會

五、活動期程:

1、收件時間:2020 年 5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2、得獎揭曉:2020 年 9 月(將擇期通知得獎者,並公告於影委會官網)

3、頒獎:於活動結果公布後擇期舉行。

六、獎勵方式:

1、金劇本獎:

首獎一名,獎金新台幣 40 萬元,獎狀一只。

2、銀劇本獎:

貳獎一名,獎金新台幣 15 萬元,獎狀一只。

3、銅劇本獎:

參獎一名,獎金新台幣 5 萬元,獎狀一只。

七、參賽規則:

1、參加者身分不限國籍,惟應以繁體中文寫作;如非中文創作,應附繁體中文譯本。

2、參賽劇本以90分鐘長度之劇情片劇本為標準,必須以台北市之人文、地景為背景。

3、參賽劇本必須未曾於國內、外任何報刊、雜誌、網站等形式公開發表,已輯印成書者亦不得再參賽。

4、每人參賽以一部劇本為限,參賽劇本需為原創劇本,除改編自本人之文學創作作品外,不得為改編劇本。

5、參賽作品須未曾獲得國內外劇本徵選活動獎項(含電影、影集、網劇、電視各項劇本徵選活動),惟劇本大綱徵選除外。

6、參賽劇本不得為2020年11月30日前已簽約攝製或攝製完成之著作,參賽與評選過程中若公開發表、談定拍攝計畫,則視為失去參賽及得獎資格。

7、本活動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之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均不得參與本活動,亦不得為參賽劇本之共同著作人。

8、參賽劇本如有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由報名者自負其責,概與本活動主辦單位及承辦單位無涉。

八、報名方式:

1、參賽劇本之紙本遞交,應附劇情大綱、人物介紹與劇本內文,請以雙面、直式橫書繕打,採 14 級之新細明體、行高 26 PT 為宜、四邊邊界各2公分,打字列印於 A4 大小白紙上,一式六份,與以上規定差距過大者,不列入評選;並需提供 PDF 電子檔,以上參賽作品僅供 109 年「拍台北」電影劇本徵選活動之評審使用。

2、為求評審作業之公正,投稿作品內文或封面均不得書寫姓名、地址、電話號碼或其他記號,以便彌封。

3、請詳細填寫報名表,並與參賽劇本一同交寄。參賽劇本得獎後欲以筆名發表者,請於報名表上填寫:「本件參賽劇本、得獎新聞稿、獎狀及任何相關之宣傳品皆以筆名發表」。參賽劇本得獎後,得獎者另須提供較詳細之個人資料、經歷、照片及得獎感言等資料予承辦單位。

4、來稿請以掛號郵寄(106)台北市光復南路630號2樓,台北市電影委員會「【拍台北】劇本評委會」收;由私人轉交者不列入評選。

5、PDF檔於郵寄當日,統一電郵至 script@taipeifilmcommission.org 。來信主旨:「109年拍台北劇本徵件_劇名_報名姓名_郵寄日期」。

九、評選規定:

1、初、複選作業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擔任;決選由承辦單位聘請之決選委員組成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

2、決選之評選委員會由承辦單位遴聘5人組成,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發給出席費或評選費。

3、參賽劇本如未達水準,得由評審委員會決議從缺,或變更獎項名稱及獎額。

4、本活動獎項揭曉後,如發現得獎人參賽劇本有抄襲、代筆、應徵條件不符或侵害他人著作權等情事經評審單位重審確定,承辦單位得請求返還所受領之獎金及獎狀,且該得獎人不得參與承辦單位日後所舉辦之各項徵選活動;此外,該獎項得以從缺處理。

5、參賽劇本及相關資料請自留底稿,概不退件。

6、參賽劇本僅接收單一版本參賽,恕不接受抽換、改錯字與修正等版本。

十、得獎作品使用範圍:

1、台北市電影委員會可永久無償使用得獎作品所遞交之資料(劇情大綱、參賽者姓名、照片等內容)進行非營利宣傳,如頒獎典禮、媒合會及相關推廣目的範圍內使用。如雙方議定投資製作,則相關細節約定將另行簽署合約。

2、台北市電影委員會擁有該得獎作品之優先投資製作權及推薦權,為期自授獎後一年。一年內必須透過影委會接洽投資及製作方,以協助得獎者爭取最佳權益及落實完成影像作品;若相關媒合單位主動聯繫與得獎者聯繫,得獎者亦須同步知會影委會進行後續接洽作業。無法配合者,該得獎者於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本活動。

十一、補充規定:

1、本活動保有修正、暫停、延期或終止活動之權利,本辦法如有疑義、變更或未盡事宜,由承辦單位釋疑之,並公告於台北市電影委員會官網,不另行通知。

2、依據中華民國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將依獎項價值納入領獎人個人年度綜合所得計算,並依規定於次年寄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如價值達新臺幣 2 萬元以上者,將預先扣取 10%稅款。非本國籍人士之稅務依相關規定辦理。

3、凡報名參賽者,均視為已充分理解並同意接受本活動徵件辦法、入選及得獎作品素材使用範圍、個資處理等相關規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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