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智利僑務委員盃少年籃球錦標賽
一、主旨:
( 一 ) 促進籃球運動向下紮根,增進校際聯誼,培養良好運動習慣。
( 二 ) 智利僑務委員李訓銘先生經商有成,回饋祖國,協助提升基層運動風氣。
二、 指導單位:
臺中市政府、臺中市體育總會
三、 主辦單位:
智利僑務委員李訓銘委員辦公室、新平國小運動團隊後援會
四、承辦單位:
臺中市新平國民小學
五、 協辦單位:
臺中市新平國民小學家長會
六、 比賽組別:
國小男童四年級組、國小男童五年級組。
各國民小學得以校為單位組隊參加,每校各組限報名一隊。
七、 比賽地點:
新平國小綜合活動中心及室外籃球場。
八、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7月7日。
九、報名辦法
( 一 ) 報名日期:110年5月10日至5月28日。
( 二 ) 請至BsaiLa盃賽網 http://www.bsaila.com.tw/cup/signup/teamlist.aspx?bsid=163528 報名, 四年級男童組限6隊、五年級男童組限12隊,額滿為止。
( 三 ) 每隊隊職員4人、球員( 含隊長 )18人為限。
( 四 ) 聯絡人:新平國小設備組董學奇老師 聯絡電話:04-23914533#712
( 五 ) 本次比賽免收報名費、學生保險及膳食事宜請各校自理。
十、 領隊會議:
110年6月23日( 三 )下午二時,假新平國小校史室召開。
十一、 競賽辦法:
( 一 ) 比賽賽制:視報名隊數由大會訂定之。
( 二 )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籃協審訂之國際少年籃球規則,附則如附件一。
( 三 ) 比賽用球:CASPAR B300五號籃球
( 四 ) 競賽資訊:賽程表6/26前將公告於臺中市教育網路中心及新平國小校務佈告欄,敬請各校踴躍組隊報名參賽並本權責給予公假登記。
十二、獎勵:
( 一 ) 五年級組取前四名頒發獎金及獎盃以茲鼓勵,第一名獎金3000元、第二名獎金2000元、第三名獎金1500元、第四名獎金1000元。
( 二 ) 四年級組取前三名頒發獎金及獎盃以茲鼓勵,第一名獎金3000元、第二名獎金2000元、第三名獎金1000元。
3.各優勝隊伍依『臺中市教育人員獎勵要點』辦理敘獎。本次活動承辦工作人員依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人員獎勵要點規定敘獎。
十三、申訴:
有關球員資格之抗議,必須於該場比賽前提出,賽後概不受理;各隊如有申訴事件,應具正式書面,於事實發生30分鐘內送達大會審查,以大會判決為終判,不得再抗議。
十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訂公告之。
相關連結:
- 2021 智利僑務委員盃少年籃球錦標賽
- 附件一:比賽規則附則
附件一:比賽規則附則
( 一 )每場比賽分為4節,每節8分鐘, ( 暫停停錶,罰球不停錶 )。每一延長賽3分鐘。
每一節及延長賽最後一分鐘依規則停錶。
( 二 )籃圈高度為2.60公尺。
( 三 )比賽得採區域防守。
( 四 )每一節及每一延長賽每隊得請求暫停1次,教練可依國際籃球規則規定時機請求替補。
( 五 )每隊需登錄10~16人,每位球員最多只能於2節比賽中出賽,延長賽不受上場2 節之限制。未符合上述規定者,該隊該場將被判定失格,由對隊20:0獲勝,積分得0分。
( 六 )在後場獲得控球權之球隊必須於10秒內進入前場;又必須於30秒內投籃球離手。
( 七 )每一隊每節犯規累計達第五次或以上時,由對隊罰球兩次。控球隊犯規不罰球。
投籃犯規球中籃不加罰。延長賽之犯規累計於第四節。
( 八 )預賽中,第四節結束比數相等時,不舉行延長賽。
( 九 )名次判定:
1.比較分組內勝負場數。
2.如二隊勝負場數相同時,以二隊之對戰關係判定名次,對戰關係之勝隊為勝。如三隊或三隊以上勝負場數相同時,以同組內勝負場數相同隊伍之得失分差判定名次,得失分差較高者為勝;如同組內勝負場數相同隊伍之得失分差相同,則以同組內勝負場數相同隊伍之得分總和判定名次,得分總和較高者為勝;如同組內勝負場數相同隊伍之得分總和相同,則抽籤決定之。
3.凡有罷賽、棄權、沒收比賽及人數不足,判定失敗之情事的球隊,取消晉級資格。
( 十 )賽程表中,隊名在前者穿淺色衣服,坐於記錄台面向球場之左邊;隊名在後者穿深色衣服,坐於記錄台面向球場之右邊。未依規定者,大會得要求該隊穿著大會準備之號碼衣,或取消其該場比賽資格,不得異議。比賽球衣規範,須穿著同款同色之球衣,同款同色之球褲,唯球衣與球褲得不同款不同色,未依照比賽球衣規範之參賽球員不得上場比賽。若上場球員違反比賽球衣規範者,得宣判該隊教練技術犯規,且該球員取消該場比賽資格。
( 十一 )最新國際籃球規則進攻時間重設為 14 秒規則,為配合學童能力,該規定以 30 秒為標準。
( 十二 )違規場外指導或干擾比賽,經勸阻不聽者,若係球隊之隊職員,得由裁判依規則規定處理;其餘人士得由承辦單位會同警察機關處理,並由承辦單位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 十三 )凡參加球隊之交通食宿保險事宜,均由球隊自理。
( 十四 )各比賽球隊應於表訂開賽時間三十分鐘到場,並向記錄台辦妥出賽手續,同時繳交身分證件,以備查驗。如未攜帶證件者,不得上場比賽。 ( 十五 )比賽開始前,教練需在記錄表上登錄10名以上的合法球員。比賽開始時,需至少有5名球員到場,始可開始比賽;第三節開始前,需有10名以上合法球員到場,才可繼續比賽,違者立即宣判沒收比賽。
( 十六 )臨場技術委員有權協助處理比賽中之所有技術問題。
( 十七 )比賽進行中除隊職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球隊席區,家長及啦啦隊等請至觀眾席。比賽進行中各球隊席區之隊職員,嚴禁於比賽過程中針對場上比賽球員做出干擾比賽之聲響或行為,若有相關情事,得宣判該隊教練技術犯規,請各隊領隊及教練協助約束,為學童做好最佳示範。
( 十八 )比賽進行中各球隊席區之隊職員嚴禁使用擴音設備。
( 十九 )禁止灌( 扣 )籃,違反規定者,取消得分,並判定該球員技術犯規一次。
( 二十 )若有未盡事宜,依照教育部體育署109學年度國民小學籃球聯賽競賽規程之比賽規則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