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第三屆臺中市工藝師遴選暨駐館計畫

2021第三屆臺中市工藝師遴選暨駐館計畫

 總獎金: 750000

最高獎金: 250000

報名時間: 2021-05-01 ~ 2021-08-31

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主辦單位電話: 04-2228-9000、04-2228-9111

主辦單位Email:jane1234@taichung.gov.tw

壹、活動宗旨

為弘揚本市工藝文化,落實獎勵及扶植在地人才,並提昇工藝創作者榮譽,本計畫公開遴選優秀臺中市工藝師,並提供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 )所屬空間場館供工藝師進駐,以實質場館資源打造本市工藝傳習平臺。

貳、指導單位:

臺中市政府

參、主辦單位: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肆、申請類別

凡使用木、竹、陶瓷、玻璃、金屬、漆、玉石、纖維或其他工藝創作媒材從事創作之工藝師均可申請。

伍、申請資格:

一、 設籍臺中市5年以上二、 從事工藝創作者

三、 致力工藝保存、傳承、發展及創新,具重大貢獻或優良具體事實者

陸、申請方式

一、 申請簡章請逕至本局官網( https://www.culture.taichung.gov.tw )下載,或至本市五大文化中心索取。

二、 收件期間自 110 年 5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止,請專人送達或掛號郵寄( 以郵戳為憑 )簡章紙本及電子檔( 可採光碟片、USB或電郵至 jane1234@taichung.gov.tw ) 各1份至「40701 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 3 段 99 號惠中樓 8 樓,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科」,並備註「申請臺中市工藝師審查」。

三、 申請資料內容包括

( 一 )個人經歷【附件一】

( 二 )重要實績【附件二】

( 三 )作品資料【附件三】

1、 請檢附8件工藝作品之彩色圖片或照片( 6 吋*8 吋 ),圖像內容務求清晰( 宜 洽請專業人員拍攝 )。

2、 若為平面作品,每件作品至少 1 張圖片或照片。

3、 若為立體作品,每件作品至少 4 張圖片或照片( 局部放大、左、右、背面 )。

( 四 )進駐計畫【附件四】:請參照第玖點「空間進駐說明」。

( 五 )助理人員基本資料【附件五】。

柒、審查方式:

一、初審

( 一 ) 採書面審查,申請資料不符本簡章規定或資料填寫不全者,將不予審查。

( 二 ) 申請資料一律不予退件,送件前請自行預留備份。

二、複審:

( 一 ) 採親訪審查方式,獲初審通過者,由本局安排委員親訪工作環境( 室 )。

( 二 ) 訪查重點:作品原作及其他作品、空間經營成果( 或潛力 )、進駐計畫等。

捌、獎勵:

一、 經審查通過之工藝師,授予臺中市工藝師獎座 1 座及榮譽證書 1 紙,並可獲得獎金新臺幣 25 萬元整( 含稅 10% ),名額至多 3 名。

二、 另為鼓勵工藝師創作及提供市民認識得獎工藝師,由本局提供所屬場館空間供工藝師進駐使用。

玖、空間進駐說明

一、 進駐地點:港區藝術中心清風樓 1 樓西側工作坊共 2 間 ( 地址:臺中市清水區忠貞路 21 號 )

二、 進駐時間:111 年或 112 年兩個時段可供選擇。

四、 空間進駐規範:

( 一 ) 通過審查之工藝師倘申請使用時間重疊,由本局召開協調會議協調之。

( 二 ) 進駐工藝師( 以下簡稱工藝師 )須遵守進駐場館之相關使用規範。

( 三 ) 工藝師進駐需配合場館開放時間,並得開放民眾參觀。

( 四 ) 工藝師不得將進駐資格轉讓( 租 )予第三方。

( 五 ) 進駐期間工藝師本人每週須至少進駐 2 日,其中 1 日應為週六或週日;其他時段得安排有相同技藝之助理人員進駐,駐館時間依各場館規定。

( 六 ) 遇有特殊情況,可事先向場地管理機關( 單位 )提請書面請假,每年累計請假日數不得超過 20 日。

( 七 ) 若進駐空間使用時間每週總計未達 10 小時,本局得於未使用時段使用該場地。

( 八 ) 工藝師得視實際需要,在不違反公共安全及工藝美育推廣精神前提下,滾動式修正進駐計畫,並書面通知本局。

( 九 ) 工藝師於進駐期間,若有開設研習課程之需求,須與進駐場地之管理單位協商,必要時由本局協調之。

( 十 ) 工藝師得無償使用與進駐相關之設施( 備 ),惟進駐期間之水電費或保證金等費用,請依場館規定繳納,本局不另行支付工藝師進駐期間其他各項費用。

( 十一 )工藝師應維護建物及設施( 備 )之清潔、完整及公共安全,不得將設施( 備 )提供外人使用,並須於進駐期滿時恢復原狀。 ( 十二 )本局得視工藝師進駐類別購( 增 )置相關必要設施( 備 ),其他創作工具及 材料由工藝師自行準備,自備設施不宜危及公共安全( 如危險重機械、毒性、 高度腐蝕性材料 )、場地展覽或閱覽之品質( 如產生噪音 )。

( 十三 )進駐期間所產生之毀損情事,應配合本局釐清責任歸屬,倘因可歸責於進 駐之工藝師所造成的損毀,應負賠償之責任。

壹拾、附則:

一、 審查通過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請資格;若為已通過者,則撤銷臺中市工藝師資格、收回獎座及獎金,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 一 ) 以偽造資料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者。

( 二 ) 抄襲、重製、臨摹、冒名頂替,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者。

( 三 ) 違反本簡章第捌點「空間進駐說明第二款場地規範」規定者。

( 四 ) 依本簡章遴選之工藝師,未履行駐館義務者。

二、 為行銷宣傳本市工藝、落實美育及推廣市政等,文化局得無償公開使用駐館工藝師提供之圖像、影音或有關成果資料。

三、 申請人視同遵守本簡章各項規定。

四、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局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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