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亞運輕艇激流培訓隊第三階段培訓選手選拔賽

2022年亞運輕艇激流培訓隊第三階段培訓選手選拔賽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21-12-25

主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中華民國輕艇協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918-5151(黃秋譯小姐)

主辦單位Email:tpedragon@yahoo.com.tw

一、 目 的:

選拔2022年亞運輕艇激流培訓隊第三階段培訓選手,提升競技實力,以在2022年中國杭州亞運會輕艇激流項目取得佳績。

二、 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一、 主辦單位:

宜蘭縣政府中華民國輕艇協會

二、 承辦單位:

宜蘭縣體育會輕艇委員會

三、 比賽日期:

民國111年1月8日(星期六)

四、 比賽地點:

宜蘭縣安農溪雙賢二號橋以西200至以東100

五、 參加資格:

所有年齡層選手。

六、 參賽資格:

1、 選手必須先完成本會111年選手登記註冊。

2、 每單位報名艇數不受限制。

3、 凡參賽者均須親自填寫切結書乙份。

七、 比賽項目:

激流標桿K1M、K1W、C1M、C1W。

八、 報到地點:

宜蘭縣三星鄉雙賢二號橋。

九、 比賽場地:

航道約200公尺長,約20道標桿,水流難度約2至3級。

十、 活動日程:

8:30技術會議、9:00 DEMO RUN

十一、 報名手續:

1、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0年12月25日止。

2、 手續:填寫大會標準報名表E-mail報名:tpedragon@yahoo.com.tw

3、 費用:

a. 報名費每人300元請以匯款方式繳交,合作金庫銀行(006)北新分行,帳號:5333-717-500781,戶名:中華民國輕艇協會,匯款後請來電(信)告知,電話:(02)2918-5151。未完成報名費繳交者,視同未報名。聯繫人:黃秋譯 小姐,TEL:02-29185151,Email: tpedragon@yahoo.com.tw

b. 大會將投保公共責任意外險。

c. 如未參賽,所繳費用於扣除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還餘款。

d. 比賽期間大會未提供午餐便當,請各隊自理。

十二、 比賽規則:

採用國際輕艇總會最新激流標桿規則,規則中如有未盡事宜,則依審判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十三、 競賽辦法:

1、 比賽成績:以最短時間依序正確通過標桿者為優勝。

2、 罰點計算:(1)「0」點:正確通過。

(2) 「2」點:正確通過但碰撞標桿。

(3) 「50」點:未依序通過標桿、錯誤方向通過標桿或通過時翻艇。(規則29 P.34-36)

3、 比賽方式:比賽為三趟次,擇最優二趟次之名次加總最低者入選,如名次有相同者,則依上述二趟次之秒數加總排序,最低者入選。

十四、 比賽器材:

選手應自備參賽用船艇、頭盔及救生衣等並均應符合最新國際輕艇總會規則之規定。

十五、 申訴:

1、 根據國際輕艇總會規則,在比賽中,各隊領隊可針對裁判判決提出免費詢問 (每場比賽每項目限一艘艇),裁判長調查後將對詢問做出判決,其判決為最終判決,不得再進行申訴。詢問需於比賽成績公佈後5分鐘內向競賽組提出。

2、 比賽進行當中,如有隊伍本身造成權益受損之情況,得由領隊以書面形式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或抗議。

3、 申訴或抗議須於比賽成績公佈後5分鐘內向競賽組口頭提出,並由領隊於比賽成績公佈後20分鐘內填寫抗議書及簽名,並繳交5000 元保證金。若申訴或抗議成立則退回所繳之金額,若申訴或抗議不成立或領隊撤回申訴則將不退還保證金。

4、 裁判長將對每件申訴或抗議進行調查及判決,並且將書面判決書交給各相關單位及領隊。

十六、 本次比賽經報請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022年亞運輕艇激流培訓隊第三階段培訓教練選手遴選辦法

一、 依據:

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二)字第1100033812A號函辦理。

二、 目的:

為選拔輕艇激流優秀運動員,參加2022年中國杭州亞運輕艇激流培訓隊第三階段訓練。

三、 比賽日期:

民國111年1月8日(星期六)

四、 比賽地點:宜

蘭縣安農溪雙賢二號橋以西水域

五、 教練團遴選

(一) 條件:具國家級輕艇教練證並實際指導選手入選培訓隊者。

(二) 遴選方式:

1、 具備輕艇國家級教練資格。

2、 以入選選手人數多寡為順序,人數相同時,以最具得牌項目為優先考量,由本會選訓委員會遴選教練1名。

六、 選手選拔:

(一) 資格:選手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完成本會111年選手登記註冊。

(二) 選拔項目:激流標桿:K1M、K1W、C1M、C1W。

(三) 選手選拔人數:依據各項目比賽總排名選出最優K1M、K1W、C1M、C1W各1名,共計4名選手;若有重複入選之情況,得進行遞補。

七、 附則

(一) 培訓隊教練(團)

1、 教練以專職培訓工作為原則,倘於培訓期間有不適任之事實,經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下稱國訓中心)及運動人才培訓輔導小組(下稱訓輔小組)委員查核屬實者,取消其資格。

2、 為顧及本會會務正常運作與推動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規範,本會秘書長(含)以上人員,不得擔任教練職務。

(二) 培訓選手

1、 選手須接受教練(團)指導並依訓練計畫施訓,日常生活事項接受教練(團)及國訓中心輔導管理,倘於培訓期間有違反前述規定之事實,經查核屬實者,得取消培(儲)訓資格。

2、 除經專案核定辦理者外,未達階段標準或目標之選手,予以取消下階段培訓資格,未達最末階段標準或目標者,不予報名參賽。

(三) 入選之教練、選手(含培訓、儲訓、陪練),無故未能參加集訓或違反集訓相關規定者,送本會紀律委員會審議後,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

(四) 教練或選手之除名,須經本會選訓委員會討論後,送國訓中心提報訓輔小組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行之。

(五) 為確保訓練品質,入選國家代表隊成員培訓期間不得重複或同時參加該年度輕艇競速、輕艇水球或龍舟國家代表隊訓練。

八、 本遴選辦法經本會選訓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函送國訓中心提報訓輔小組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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