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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宗旨: 為使演藝團隊穩定行政營運,提升專業創作水準並發展出自我特色,以達到永續經營之目的,特訂定本徵選及獎勵計畫。 二、 依據: 本案係依據「文化部補助地方扶助傑出演藝團隊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三、 獎勵對象: 本計畫所稱演藝團隊係指向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立案,且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或其他等演藝活動,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 立案滿一年以上。 (二) 每年至少有兩場以上公開演出,申請年度應有展演製作*一個以上。 (三) 聘有行政人員至少1名。 (四) 提出改善及提升團隊專業演出創作、行政營運等具體計畫(為評估補助額度之重要參考依據)。 (五) 財務收支制度健全且具營運款項自籌能力者。 *說明:年度展演製作 係指一套完整之節目為一製作,非以演出場次計算;製作數不必全新之創作,亦可含改編或 ...
發布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111年桃園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 本計畫收件時間:即日起至111年1月17日止。 立案未滿一年之演藝團隊。 入選國藝會當年度獎助演藝團隊。 同一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文化部附屬機關補助者。 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團隊、營利性才藝班或補習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