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桃園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
一、 宗旨:
為使演藝團隊穩定行政營運,提升專業創作水準並發展出自我特色,以達到永續經營之目的,特訂定本徵選及獎勵計畫。
二、 依據:
本案係依據「文化部補助地方扶助傑出演藝團隊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三、 獎勵對象:
本計畫所稱演藝團隊係指向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立案,且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現代戲劇或其他等演藝活動,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 立案滿一年以上。
(二) 每年至少有兩場以上公開演出,申請年度應有展演製作*一個以上。
(三) 聘有行政人員至少1名。
(四) 提出改善及提升團隊專業演出創作、行政營運等具體計畫(為評估補助額度之重要參考依據)。
(五) 財務收支制度健全且具營運款項自籌能力者。
*說明:年度展演製作
係指一套完整之節目為一製作,非以演出場次計算;製作數不必全新之創作,亦可含改編或重製,然須為完整之製作。相關說明如下:
- 音樂節目:一場演奏會之曲目安排為一個製作。 舞蹈節目:一場完整演出舞碼安排為一個製作。
- 傳統戲曲節目:全本劇碼演出為一個製作,如為折子戲演出, 則一場完整演出之劇目安排,視為一個製作。
- 現代戲劇節目:一場完整之劇目安排為一個製作。
四、下列情形不得列入本計畫獎勵對象:
(一) 立案未滿一年之演藝團隊。
(二) 入選國藝會當年度獎助演藝團隊。
(三) 同一申請計畫內容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文化部附屬機關補助者。
(四) 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演藝團隊、學校或其附屬團隊、營利性才藝班或補習班。
(五) 曾接受補助、扶植,經評估結果績效不佳、無繼續扶植之必要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六) 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者;或違反公序良俗,經舉證屬實者。
(七) 未依本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之規定辦理查驗者。
五、獎勵項目及期限:
依照「文化部補助地方扶植傑出演藝團隊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一) 本計畫補助要項主要以團隊於計畫執行過程中之相關費用為主,含固定之公室或排練場租金、專職團員培訓費用、創新作品研發、行政人員薪資、勞健保險或其他行政管理費用等。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資本門費用。
(二) 本計畫補助得用於鄉鎮巡迴、校園推廣、團隊交流觀摩、聯合成果展演、團隊獎補助等。
(三) 限制:申請團員培訓津貼者計畫期間,團員更動比率不得超過40%。
(四) 獎勵期間: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1月16日止。
六、 本計畫並非對團隊的藝術水準或藝術地位絕對評價,係依據不同的團隊發展類型及不同的營運需求,提供不同的補助額度,並得視入選各團之屬性給予不同之年度目標任務,獎勵額度依當年預算能力、實際審核情況及文化部補助款金額調整。
七、 本計畫收件時間:
即日起至111年1月17日止,收件截止日後預計30個工作天完成全部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酌情延長。相關申請書表格及範例內容請逕上本府文化局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輸入「傑出計畫」( http://culture.tycg.gov.tw/)自行下載利用。
八、 申請本計畫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含附表1-5、110年演出附件)一式6份,不必裝訂。
(二) 前一年度演出代表性作品影片1支,檔名註明團隊名稱、演出主題及錄製時間、地點(檔案格式限MP4、MOV檔,影片長度10分鐘以內)。
(三) 審查會議所需之簡報光碟1片(使用可相容軟體燒錄)。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入選與否概不退件,如有需求得於獲通知初審未通過或複審會議後一周內洽承辦人自行取回,逾期未取回者由本局全權處理,不得異議。
九、申請補助送件方式:
(一) 郵寄送件:以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得延長至次一工作日。請郵寄至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科,並註明「申請111年桃園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
(二) 親自送件:自公告受理日至截止收件日下午六時止。
十、審查程序:
(一) 初審:
1. 初審由業務科就團隊所送申請文件依本須知規定進行書面資格審查。
2. 團隊所檢送文件資料短缺或不符者,於通知後3日內(不含假日)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視同資格不符。
3. 業務科將通過初審之團隊資料連同初審意見摘要提送複審。
(二) 複審:
由5-10位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音樂、舞蹈、現代戲劇、傳統戲曲、其他等各類別進行複審,就團隊過去營運狀況及申請年度營運計畫內容予以審查,團隊請依審查內容製作簡報,併同演出光碟提交本局備用,由業務科通知初審合格團隊於複審日現場派員到席簡報備詢。審查內容如下:
1. 行政營運能力:行政組織結構穩定性、經營發展理念、財務收支健全性、行銷宣傳計畫、觀眾經營資料庫建立等。
2. 年度計畫內容:年度計畫內涵創新作為、團隊發展特色及自我提升計畫。以在地人文歷史題材創作尤佳。
3. 藝術表達能力:依團隊提供前1年度演出影片內容進行審查。
十一、考核與管理:
(一) 考核:
下列紀錄均列為下一年度申請補助參考依據
1. 成果報告:各受獎勵團隊應依核定項目執行,並於11月16日前繳交成果報告書(需附展演評鑑影片、照片、相關文宣資料、學習紀錄、團員出席率等,並檢附電子檔1份)俾利核銷、結案。
2. 評鑑:執行期間本局得依團隊提供之團練表不定時抽查訪視,並依所列計畫展演成果、財務收支及相關行政營運資料,進行評鑑以建立成效評估紀錄。團練訪視1次(首次入選團隊為2次)、展演及行政評鑑各1次。
展演評鑑:經審查通過成為本市傑出演藝團隊,須於當年度10月31 日前於本市對外公開演出1場,供本局邀請評鑑委員至演出現場針為團隊展演內容作成評鑑紀錄,印製宣傳資料(海報、DM、 電子宣傳或節目單等)做為評鑑資料。相關文宣品列名指導單位:文化部、桃園市政府;主辦單位為申請團隊,本局列名協辦單位。受獎勵團隊如因年度計畫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考量,得向本局申報調整展演評鑑演出場次,經本局同意為之。
行政評鑑:完成團隊展演評鑑後,由本局邀請委員向團隊進行行政評鑑訪視,為團隊年度營運情形作成評鑑紀錄。
團練訪視:團隊於入選通過後併同修正計畫書提供年度團練表,訪視時間不事前通知,由業務承辦人隨機訪視團隊排練情形。
3. 變更核備:補助計畫若有更動需報局核備,若經查核計畫執行情形與實際情況不符或無法履行者,本局得撤銷相關補助項目並調整補助金額,請團隊審慎評估營運,計畫內容變更(含行政人員)達3次,將取消第2期款經費補助。
4. 學習記錄:各受獎勵團隊於計畫執行期間,應參與本局或其他縣市單位辦理與表演藝術相關之研習、講座、工作坊、分享會等相關課程,學習時數至少達 10 小時,並將學習記錄心得附於成果報告書中。本局所辦課程參與情形將列為下一年補助重要參考依據。
5. 聯合行銷:本局於獎勵期間得辦理傑出演藝團隊年度演出聯合宣傳活動,入選團隊應配合相關公開活動及事前籌備事宜。
(二) 經費管理撥付及核銷:
1.第一期款:受獎勵團隊應於評審結果公布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內容 及第一期款領據,函文至本局審核後,憑撥年度補助款50%。
2.第二期款:依規定期程,受獎勵團隊應將第二期款領據、相關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年度演出(評鑑場次)影音光碟及相關附件電子檔資料各一份送本局審核,依收受順序憑撥年度補助款50%。
- 本局所審查核可之經費額度,係依據提案團隊所提計畫內容審核撥補,提案團隊須依原計畫內容執行,不得任意變更。若年度實際支出未達原提案申請書預算支出 70%者,本局將依比例調降經費額度或撤銷補助,請提案團隊審慎評估。
- 經評鑑未按計畫實施、收支管理制度不健全、租借場地用途不當或使用成效不高、團員出席率不及70%、計畫內容變更達3次、團員流動率超過40%等,則取消第2階段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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