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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中華民國111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依據教育部《全國語文競賽舉辦原則》訂定。 貳、競賽宗旨: 為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提升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與學習興趣,以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 參、組織: 設「全國語文競賽大會」(以下簡稱大會),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主辦機關: 教育部 二、協辦機關: 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 三、承辦縣市: 新竹市政府 肆、辦理方式 一、競賽階段 (一) 初賽:辧理學生組初賽時,除原住民族語項目外,直轄市得以區為競賽單位;縣(市)得以鄉(鎮、市、區)為競賽單位,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得視情況辦理。 (二) 複賽:以直轄市、縣(市)為競賽單位。 (三) 決賽:以全國為競賽單位,由教育部主辦,新竹市政府承辦。 (四 ...
發布單位:教育部、新竹市政府
111年全國語文競賽 各競賽單位應於111年9月26日至10月21日前完成網路報名並電話確認。 決賽辦理時間: 111年12月3日至5日(星期六、日、一)3天舉行。 決賽地點: 新竹市光復高級中學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53號) 新竹市立三民國民中學 (新竹市中央路3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