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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家庭教育法第9條及第19條。 二、高雄市政府獎助家庭教育推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4條、第5條及第6條。 貳、目的 為鼓勵本市推展家庭教育個人暨團體服務士氣,提升服務效能。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 二、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三、承辦單位:高雄市楠梓區楠陽國民小學 肆、表揚對象 一、機關:市府所屬機關。 二、機構:市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及教保服務機構。 三、學校: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四、法人及團體:設址於本市之法人或團體。 五、個人:設籍或服務於本市之成年市民。 伍、徵選標準: 受推薦之對象於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從事下列家庭教育事務(係指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列事項) ...
發布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家庭教育中心
113年度高雄市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徵選活動 申請與推薦於113年3月1日前(以郵戳為憑) 績優個人獎金質獎:頒發獎狀、8仟元禮券及嘉獎 績優團體獎金質獎:頒發獎狀、2萬元禮券及每人嘉獎 徵選標準: 受推薦之對象於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從事下列家庭教育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