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高雄市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徵選活動
壹、依據
一、家庭教育法第9條及第19條。
二、高雄市政府獎助家庭教育推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4條、第5條及第6條。
貳、目的
為鼓勵本市推展家庭教育個人暨團體服務士氣,提升服務效能。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
二、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三、承辦單位:高雄市楠梓區楠陽國民小學
肆、表揚對象
一、機關:市府所屬機關。
二、機構:市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及教保服務機構。
三、學校: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四、法人及團體:設址於本市之法人或團體。
五、個人:設籍或服務於本市之成年市民。
伍、徵選標準:
受推薦之對象於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從事下列家庭教育事務(係指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列事項)有具體成效者:
一、推展各類家庭教育事項:
(一)包含家庭教育中心委辦或自辦之家庭教育相關計畫。
(二)推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家庭教育事項。
(三)推展婚前及婚姻教育事項。
(四)策劃促成或提供個人及社會資源,協助推展家庭教育工作。
(五)其他推展家庭教育相關事項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二、推展優先服務對象之家庭教育事項
(一)推展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教育事項。
(二)推展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對象之服務措施。
三、研發與促進家庭教育事項
(一)推展家庭教育專職人員、志願工作人員及行政人員培訓事項。
(二)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項。
(三)推行家庭教育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項。
陸、表揚獎項名額及獎勵內容
一、績優個人獎:
(一)金質獎1名:頒發獎狀、8仟元禮券及嘉獎1支。
(二)銀質獎1名:頒發獎狀、5仟元禮券及嘉獎1支。
(三)銅質獎1名:頒發獎狀、3仟元禮券及嘉獎1支。
(四)優選獎8名:頒發獎狀、2仟元禮券及嘉獎1支。
(五)入選獎數名:嘉獎1支。
二、績優團體獎:
(一)金質獎1組:頒發獎狀、2萬元禮券及每人嘉獎1支。
(二)銀質獎1組:頒發獎狀、1萬元禮券及每人嘉獎1支。
(三)銅質獎1組:頒發獎狀、5仟元禮券及每人嘉獎1支。
(四)優選獎10組:頒發獎狀、2仟5佰元禮券及每人嘉獎1支。
(五)入選獎數名:每人嘉獎1支。
柒、申請與推薦方式:
本市推展家庭教育之各機關、學校、團體,均得本於職權,主動推薦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團體暨個人。
一、績優個人獎:每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至多推薦3名參與評選。
二、績優團體獎:每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至多推薦1組參與評選。
三、送審資料注意事項:
(一)主管機關應依可推薦名額排定決審推薦順序後,填具評選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及備妥佐證資料(執行成果報告表)(附件1至附件4),於113年3月1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將前述資料各1份(評選表及個資同意書須為正本)親送或掛號郵寄至高雄市楠陽國小(高雄市楠梓區楠陽路100號,輔導處王瑞慶主任收),以送達時間及郵戳為準,逾期恕不受理。
(二)評選表需電子檔同步以E-mail寄送 ariaswang@mail.edu.tw信箱,並電話 07-3520675#141確認是否寄達。
(三)送審資料所收集之個人資料,僅用於評選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使用,相關權益請詳閱個資同意書,每份評選表應於送件時一併提供正楷簽名之同意書1份。
(四)評選表正本應蓋有各推薦主管機關之印信。
(五)佐證資料:內容則要精簡,以20頁以內為原則,請加製封面、目錄及頁碼並以A4白紙列印,惟無須裝訂或加裝透明膠片,以迴紋針或長尾夾固定即可。
(六)推薦資料送達本中心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捌、評選作業
一、初審:
由本中心以書面檢核進行審查,符合資格者參加決審。
二、決審
(一)評選向度
1.績優個人獎:包括「企劃及執行家庭教育工作」、「家庭教育工作倫理」、「配合家庭教育政策推廣重點工作」、「具體家庭教育工作內容」及「特殊貢獻」(附件1)。
2.績優團體獎:包括「家庭教育推展工作成果」、「特殊貢獻」(附件2)。
(二)決審審查小組
1.由本中心遴聘熟諳家庭教育之學者專家及實務領域人士擔任,必要時得視需求進行實地及電話訪查或面談。
2.各審查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玖、注意事項
一、本中心得運用獲獎團體或個人所送評選表及繳交之資料內文字或圖片,於本獎項推廣宣傳及活動中使用。
二、依本要點第6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教育局得不予補助或獎勵;已核准補助或獎勵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教育局得撤銷或廢止補助或獎勵,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繳回各該補助或獎勵之全部或一部分:
(一)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
(二)未依教育局核定之補助計畫或獎勵規定執行。
(三)執行成效不佳。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教育局之訪視或輔導。
三、各得獎之團體或個人如違反家庭教育倫理或良善風俗者,經查證屬實,得取消得獎獎項。
四、送審資料另行公告領回日期,如無需領回,則逕由承辦單位銷毀。
五、獎項由評審會議視報名資料內容議定,必要時得以「從缺」辦理。
六、榮獲績優團體及個人獎項,將擇期公開辦理頒獎以資表揚。
七、本計畫未盡事宜,必要時由評審委員會審查會議決議之。
拾、相關敘獎:
一、獲團體獎之學校,有功人員由學校本權責辦理敘獎(以5名為限),予以嘉獎1次。
二、獲個人獎教師予以嘉獎1次為限。
三、其他獲獎單位或個人由其服務單位本權責辦理敘獎。
拾壹、預期效益:
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與團體,促進本市各團體及個人積極推展家庭教育業務,提升家庭教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