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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辦理目的: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藝術家創作,培育藝術人才,並有效利用本局所屬展覽空間。 二、 申請資格: 國內、外公私立團體、學校,以及從事藝術創作之個人(不含營利性質等相關團體、補習班等),均得向本局申請展覽。 三、 申請展覽項目: 水墨、書法、篆刻、油畫、水彩、粉彩、膠彩畫、版畫、陶藝、木雕、攝影、立體雕塑、綜合媒材、視覺設計…等視覺藝術類創作。 四、 申請手續: (一) 由申請人(或團體)於113年7月15日至8月19日止(以郵戳為憑),填具申請表一式兩份、作品資料表(彩印)一式二份、作品電子檔及ppt簡報檔1份,免備函向本局展演藝術科提出申請。 1. 個展:作品圖檔張數為展出作品件數之1/2。 2. 聯展:聯展5人以下者,每人作品圖檔至少5張;6-10人者,每人至少3張。 3. 團體:請附參 ...
發布單位: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114年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視覺藝術展覽徵選計畫.上半年 申請於113年7月15日至8月19日止(以郵戳為憑) 個展:作品圖檔張數為展出作品件數之1/2 聯展:聯展5人以下者,每人作品圖檔至少5張;6-10人者,每人至少3張 團體:請附參展者名單,以及每人作品圖檔1-2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