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視覺藝術展覽徵選計畫.上半年
一、 辦理目的: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藝術家創作,培育藝術人才,並有效利用本局所屬展覽空間。
二、 申請資格:
國內、外公私立團體、學校,以及從事藝術創作之個人(不含營利性質等相關團體、補習班等),均得向本局申請展覽。
三、 申請展覽項目:
水墨、書法、篆刻、油畫、水彩、粉彩、膠彩畫、版畫、陶藝、木雕、攝影、立體雕塑、綜合媒材、視覺設計…等視覺藝術類創作。
四、 申請手續:
(一) 由申請人(或團體)於113年7月15日至8月19日止(以郵戳為憑),填具申請表一式兩份、作品資料表(彩印)一式二份、作品電子檔及ppt簡報檔1份,免備函向本局展演藝術科提出申請。
1. 個展:作品圖檔張數為展出作品件數之1/2。
2. 聯展:聯展5人以下者,每人作品圖檔至少5張;6-10人者,每人至少3張。
3. 團體:請附參展者名單,以及每人作品圖檔1-2張。
(二) 送審作品須為確定展出之作品且112年以後之創作須佔50%以上。(不含收藏品)
(三) ptt簡報檔作為評審會議使用僅供評審委員參考,內容須含申請單位、展覽內容簡介及精選作品照片,格式不限至少製作3頁(不超過5頁),可e-mail寄至 showcase331131@gmail.com(e-mail主旨請寫申請114年上半年視覺藝術展覽及單位名稱),如檔案太大無法上傳請提供雲端連結供下載。
五、 申請展覽案件經本局籌組之「申請展覽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本局安排適當展出日期、場地及酌予補助情形後函知申請人(或團體);各項申請文件請自行留存,本局均不予退還。
六、 申請人(或團體)接獲通知後請依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出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本局取消檔期,若無故不如期展出亦不予通知者,本局得於三年內拒絕受理申請展覽。
七、 凡個展(不含團體)未滿三年者不得再度申請。
八、 展出期間:114年上半年度開放申請展覽之檔期為114年1-6月,每檔期為二至三週為原則,由本局作適當安排。
九、 展出地點為:
一樓/第一展覽室、二樓/山月軒及中興畫廊,由本局安排之。
十、 申請展出者,請遵守下列事項:
(一) 展出時間:每週一全天休館;週二至週五每日9時至16時50分;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為9時至11時50分,13時至16時50分。
(二) 本局網站、貓裏藝文及其他宣傳平台所需之相關資料,展出者應於展出前2個月提供展覽內容說明簡介200字以上、主視覺設計或作品照片。各項文宣品須自行印製,其內容均須經本局校對,並由展出者自負費用。
(三) 展出作品清單或展覽規畫應於佈展30日前提供予本局。展出作品清單應與實際展出作品相符,如因故須變更作品應於佈展前7日通知本局,如擅自更換或增加作品者,本局有權不受理變更後作品之展出。
(四) 會場之佈置應會同本局之承辦業務人員勘察。展品應於展出前一日16時30分前完成,並於展覽結束次日上午12時以前拆卸,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並將會場恢復原狀。
(五) 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佈拆、裝卸、燈光調整及展畢場地之恢復由展出者自行負責,掛勾、燈具、鋁梯、推車等工具可向本局借用,布展完畢時歸還;佈、卸場地及展覽期間不得破壞或變動本局原有設施,並嚴禁使用鐵釘或黏著劑(物);如未依規定使用導致本局公物或設備有所損害者,展出者應負賠償責任。
(六) 展出者得自行製作作品說明牌,或使用本局提供之制式說明卡,註明作品名稱、作者、創作年代、尺寸、材質等說明內容。為推廣客語普及度,本局提供之制式說明卡均需翻譯客語。
(七) 如需舉辦開幕茶會等儀式,請自行籌畫並自負費用,請先知會本局展演藝術科預先協調相關事宜。
(八) 展出會場周邊禁止擺設花圈、花籃,請以盆栽或桌上花替代。展出作品不得標價或有其他方式商業行為之交易;展場不得任意張貼與展覽無關之宣傳資料。
(九) 展出期間展品安全維護,請展出者自行負責,展出作品如遇毀損、偷竊或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本局不負賠償責任;凡貴重或易碎作品請展出者以安全考量,自行加裝保護設施並自行投保。
(十) 展覽場地如因重大政策變革無法如期展出,得由本局另行通知安排展覽時間、地點或取消檔期。
(十一) 團體將「理、監事任一性別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納入章程者得優先給予補助。
附註:
一、 申請展覽者,請至本局網站下載(網址 http://www.mlc.gov.tw),填妥後寄送至「 36045苗栗縣苗栗市自治路50號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展演藝術科 收」,封面請註明「參加114年上半年度視覺藝術展覽申請」。
二、 本局展演藝術科之洽詢電話:(037)352961分機613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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