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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簡章依臺北戲劇獎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八點訂定之。 二、臺北戲劇獎之獎勵類別 含作品獎、個人獎及特別貢獻獎,作品獎及個人獎採報名制,特別貢獻獎採提名推薦制。詳細獎勵類別及獎勵方式請見第五點。 三、報名或推薦資格 (一)作品獎、個人獎報名資格: 1. 報名單位以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演藝團體或公私法人組織為限,且填報之個人獎項須為本國人或領有有效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2. 報名作品應符合以下規定: (1)演出類型 需為當代戲劇劇場,且正式售票至少 3 場次之演出。不包括傳統戲曲、兒童劇、企業商演、發表會、讀劇及各級學校在學學生為學位或作業之製作演出。惟包含前述類型但以當代戲劇劇場形式為主之跨界作品不在此限。 (2)演出時間 於 113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間演出之售票節目,報名時須檢附演 ...
發布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第一屆臺北戲劇獎.特別貢獻獎 特別貢獻獎: 自113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30萬元 特別貢獻獎之推薦提名,得提名已過世之卓越貢獻者,並由其法定繼承人共同受領獎座與獎金,惟若法定繼承人無法達成協議或無法定繼承人者,由本局暫時代為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