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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文化部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宗旨: 為推動演藝團隊長期駐點於各地演藝場所,形成雙方合作機制,落實演藝場所專業治理,促進演藝團隊穩定發展,推動在地藝文扎根。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 113年10月3日(四)上午12時至113年11月3日(日)下午11時59分止。 二、申請資格: 符合本要點第二點所稱之演藝團隊及推動表演藝術相關之基金會,並立案滿一年以上,於取得進駐場所之駐點合作同意書後,得向本部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三、 本要點媒合演藝團隊及演藝場所雙方,由經管演藝場所者提出可用空間,供演藝團隊進駐,並於團隊進駐期間串連及結合雙方各項資源,共同討論合作計畫。 (一)計畫內容:媒合計畫的合作內容視場地情形及雙方合作模式等,由演藝團隊與場館共同討論規劃,計畫內容得包括排練、演出、創作、人才培育、講座 ...
發布單位:文化部藝術發展司表演藝術科
114年文化部媒合演藝團隊進駐演藝場所合作計畫補助 受理申請期間:113年10月3日上午12時至113年11月3日下午11時59分止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補助對象:符合第二點所稱之演藝團隊及推動表演藝術相關之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