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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簡章依臺北戲劇獎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八點訂定之。 二、 臺北戲劇獎之獎勵類別含作品獎、個人獎及特別貢獻獎,作品獎及個人獎採報名制, 特別貢獻獎採提名推薦制。詳細獎勵類別及獎勵方式請見第五點。 [caption id="" align="aligncenter" width="2048"] 第二屆臺北戲劇獎[/caption] 三、 報名或推薦資格 (一) 作品獎、個人獎報名資格: 1. 報名單位以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演藝團體或公私法人組織為限,且填報之個人獎項須為本國人或領有有效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2. 報名作品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演出類型 為當代戲劇劇場(含以當代戲劇為主的跨界製作),不包含傳統戲曲、兒童劇;且正式售票至少3場次之演出,不包括企業商演、發表會、讀劇及各級學校在學學生為學位或作業之 ...
發布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第二屆臺北戲劇獎 獎勵: 作品獎:各獎項入圍至多五名,入圍者每名獲頒入圍證書一幀;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50萬元 個人獎:各獎項入圍至多五名,入圍者每名獲頒入圍證書一幀;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10萬元 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以一名為限,頒發獎座一座及獎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