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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獎勵要點第八點。 一、報名期間: ( 一 )第一階段報名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110年3月26日止。 ( 二 )第二階段報名期間將另行公告。 二、遞送方式: ( 一 )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將獎勵要點第六點規定之文件、資料備齊,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 自國外寄送者,以我國郵戳為憑 )。違反者,不予受理。 ( 二 )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 如快遞、宅配或超商寄件等 ):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獎勵要點第六點規定之文件、資料備齊,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 三 )遞件信封上應註明「參選一百十 ...
發布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110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獎勵.第一階段 第一階段報名至110年3月26日止。 得獎作品屬六集以上,十集以下者: 優等獎: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佳作:頒發獎金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 得獎作品屬十三集或二十集者: 優等獎:頒發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佳作: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