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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獎勵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局視(輔)字第11130002221號令訂定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電視節目劇本之創作及類型之探討,發掘及培養電視節目劇本編寫人才,豐富我國電視節目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 徵選方式 (一)第一階段: 於本局公告徵選期間受理各界報名,並評選出入圍作品。 (二)第二階段: 受理第一階段入圍作品之報名,並評選出得獎作品。 三、 獎勵項目、名額及方式 (一)入圍名額及獎金:入圍名額由評選小組決定之,頒發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得獎獎項、名額及獎金: 1、 得獎作品屬六集(含)以上,十集(含)以下者: (1)優等獎:一至二名,各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佳作:一至六 ...
發布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111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 得獎獎項、名額及獎金: 得獎作品屬六集(含)以上,十集(含)以下者: 優等獎:各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佳作:各頒發獎金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 得獎作品屬十三集或二十集者: 優等獎:各頒發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佳作:各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