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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0年2月19日止;逾期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交付方式: ( 一 )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期間提出申請,以掛號寄至「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6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行銷推廣科」( 以郵局章戳為憑 )。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 二 )親自送達者:( 含委請他人交送,如快遞、宅急便包裹等 ):應於申請期間之終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局一樓「外收發室」( 以收發章戳為憑 );逾期提出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 三 )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110年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 第○類 )」。 申請案所附文件、資料,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均不退還。 本公告即日起生效,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局音( 推 )字第1 ...
發布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110年流行音樂產業行銷推廣補助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0年2月19日止;逾期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第一類補助金額度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第二類補助金額度以新臺幣六百萬元為上限。 申請者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從事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行銷有聲出版品業務,從事流行音樂經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