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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政府文化處114年度藝文中心展覽申請徵件」資訊

網址:http://www.culture.ntpc.gov.tw/xceventsnews/cont?xsmsid=0G295700334178642420&sid=0O193540306745679608

「臺東縣政府文化處114年度藝文中心展覽申請徵件」資訊

一、 展覽類別:

對於提升藝文水準、傳達創作思想之作品,均可提出申請。

二、 審查資料:

填具「展覽場地(藝文中心)申請表」、「展覽場地使用須知暨使用同意書」(詳附件),並依據申請表資料內容,
繳交展覽作品送審清單等相關表件,寄送作品圖片電子檔至雲端硬碟 ( https://drive.google.com/drive/folders/1FfBbQvhxWG1hl5KSt3r10lQo1WUxWuCZ?usp=drive_link ),
並請於圖片備註展覽名稱(個展:每件作品限以十張清晰照片電子檔送審,送審照片須為預定展出之作品。

聯展:展出人員在五人以下者,每人每件展出作品送審照片以五張為限;其逾六人者,以三張為限)。

三、 展覽審查:

經審查通過後,由臺東縣政府安排檔期,並函知申請者;審查未通過者,亦由臺東縣政府函知,其送審資料存檔,不予退還。

通過審查安排展出者,須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因故未能展出時,應於預定展出前四個月內以書面通知臺東縣政府,並經臺東縣政府書面同意,如違反前開規定視同棄權。

四、 展覽補助:

通過審查並依排定檔期按時展出者,得申請展覽補助,補助單位及金額由臺東縣政府按當年度預算調整決定之,
展覽補助審核依「臺東縣政府文化類補助及捐助案件審查原則」辦理。

(申請補助應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五、 收件方式:

申請相關表件請見附件,並依格式填具資料,信封加註「114年度藝文中心展覽申請」,寄至臺東縣政府文化處視覺藝術科(950臺東縣臺東市浙江路350號)。

六、 詳細請參閱臺東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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