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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文化局113年上半年度(1-6月)表演藝術活動徵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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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文化局113年上半年度(1-6月)表演藝術活動徵件計畫

一、金門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表演藝術展演水準,鼓 勵本縣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縣之表演工作者。

(二)本縣立案團體、法人。

(三)非設籍本縣之表演工作者,與非本縣立案之團體、法人,具 國內外展演機構、藝術節或其他本局認可之重大優良演出事 蹟者。 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規定之團體、法人,不包括政府機關、政 黨。 三、 演出活動於本縣辦理為原則。

設籍本縣之表演工作者及本縣立案之團體、法人,其演出活 動辦理場所於國家級展演場地(如兩廳院、國家歌劇院、衛武 營等) 者,以及經本局遴選推薦至其他縣縣交流者,不受前項 限制,由本局視個案情形審查予以補助。

前二項演出活動以有助於提升本縣藝文水準之音樂、戲劇 (曲)、舞蹈、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相關活動為限。

四、 本要點補助項目含演出費、製作費、文宣設計費、講師費、印 製費、旅運費、材料費、硬體器材租賃費、場地租用費、場地 佈置費及其他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含受補助者之工作人 員固定薪資、資本門及經常性行政管理費用。

五、 本要點補助每年分二期申請,收件期間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申請一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度九月一 日至九月三十日收件。

(二)第二期:申請七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度三月一 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收件。 前項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或新增,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六、 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補助申請表、計劃書。

(二)立案資料: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含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或個 人身分證影本
(三)影音資料:演出代表性作品精華影音資料(5-10 分鐘), 請上傳 youtub 並提供連結,如為私人影片,請提供瀏覽 權限。(詳細註明團隊名稱、演出主題及 錄製時間、地 點。)
(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無則免填)
七、 同一申請者每年至多申請三案。

同一補助案申請者僅得以個人 或團體名義擇一申請,如有申請其他單位補助時,應予註明。

八、 申請者提出申請後,由本局辦理初審,對於未依規定備齊文件 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但資料短缺而其情形得補正者,得 由本局以書面、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始不予受理。

申請案件經初審通過後,由本局遴選表演藝術相關領域之 專家學者辦理複審。就申請案件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 及具體可行性、對本縣藝文環境提升之幫助、經費編列合理性 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審查。 複審審查結果,經本局核定後公告,並函知申請者。

九、 受補助者,應於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二周內內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對照表,連同下列文件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 領據。

(二) 經費支出分攤表。

(三) 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四) 成果資料書紙本。

(五) 自行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 申請案件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 日前檢送前項文件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逾期送件致影響會 計年度結報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定之補助。 跨年度執行者,其核銷作業由本局另案簽約辦理。

十、 本要點補助款,由本局核銷後一次撥付予各受補助者。

補助款以受補助者提供之原始支出憑證為撥付依據,如有 不足核定補助金額部分將不予撥付。 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法人、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符合該法及其相關規定。

十一、 受補助者應依核定之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本局得就補助案件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十二、 經核定之補助案件如有變更(含計畫名稱、實施期程、場 地、演出內容等)或因故無法履行補助條件者,應先函報本局核備,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變更次數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 上述變更如涉及演出主要部分(如演出者、曲目、劇目、舞 碼等),本局得另行審核,必要時得酌減補助金額。

十三、 補助案件相關文宣資料(含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註明本局為 指導機關;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 等重要活動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局。

十四、 受補助者應確保補助案件相關內容著作權之適法性,如有涉及訴訟或違法情形,應由受補助者自行負責。

十五、 執行補助案件所得之文件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但本局得基於業務需要無償使用之。

十六、 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及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至 五年:

(一) 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 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三) 未依核定補助案件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而未事先通知本局並獲同意者。

(四) 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者。

(五) 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有前項各款情形經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繳回者,本局得依相關法令強制執行。

比賽網站 : https://cabkc.kinmen.gov.tw/information?uid=26&pid=5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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