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光緣美術館」展覽申請

「佛光緣美術館」展覽申請

報名時間: 即日起 ~ 2018-07-31

一、說明:

由佛光山所成立之佛光緣美術館,希望藉由文化藝術推廣人間真善美,共同創造一個美好的社會,特別提供台灣及全球各洲分館作為展示平台,歡迎所有從事藝術創作之個人或團體申請展出。

二、申請人資格:

(一)從事美術創作之個人或團體皆可申請。

(二)凡申請人未曾在所在國家之佛光緣美術館各分館展出時,不得提出跨國申請。

(三)凡申請展覽,其所在國家無佛光緣美術館分館,需附件佛光山當地住持主管之「全球各洲分館巡迴展覽申請推薦函」方可審查。

(四)凡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展覽申請,不得提出巡迴展申請。

(五)同一申請人於該年度展出後,可再提出申請,惟通過審查時,所申請館別之檔期,需間隔三年,方可展出。

三、申請展覽類別:

  1. 個展及聯展:
    • (1)從事美術創作之個人或團體。
    • (2)同一作者之作品,於同一年度,不得同時申請個展、聯展,或同時參與兩次以上之聯展。
    • (3)為鼓勵學童與青年創作,每年皆可申請。凡申請學校之畢業展,需註明希望展出時間,且必須於二年前提出申請,以利各館檔期規劃之作業。
    • (4)凡屬團體協會,需註明希望展出時間與確認展出名冊,且必須於二年前提出申請,以利各館檔期規劃之作業。
  2. 全球各洲分館巡迴展:
    • (1) 曾通過本館審查並展出之個人或團體,可提出申請在兩個以上(含兩個)的館別展出,即為申請巡迴展,惟展出之檔期需間隔三年。
    • (2)凡提出台灣及全球各洲分館巡迴展,所申請之分館以六個分館為上限。(所屬國三處,非所屬國三處)
  3. 非上述類別之申請者,本館有權取消巡迴之申請並代為勾選該地區館別。

四、申請媒材類別:

項次 類別 說明
1 西畫類 素描、油畫、水彩、壓克力彩等。
2 膠彩類 膠彩作品。
3 中畫類 水墨、彩墨、佛畫等。
4 書法金石類 書法、篆刻等。
5 版畫類 凸版、凹版、平版、孔版畫等。
6 雕塑類 木雕、石雕、陶塑、銅塑等。
7 攝影類 各類攝影。
8 生活工藝類 染織、繡、漆、竹籐、玻璃、紙、葫蘆、押花等。
9 兒童創作類 幼稚園、國小以下之各類創作。
10 複合媒材類 拼貼、集合藝術、混合媒材。
11 多元創作類 申請人同時含各類媒材之創作。

五、申請方式:

(一) 每年 7 月 31 日前受理申請,以郵戳日期為憑,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展」字樣。

(二)送審作品格式:申請人須檢附以下資料以電子檔燒錄成光碟送件

  1. 「佛光緣美術館展覽申請表」電子檔及紙本一份。如為聯展則需附「聯展名冊」(申請個展者無須填列)。
  2. 「申請展覽作品圖像之電子檔」(每張 1MB 之 jpg 檔,以編號、作品名稱、作者、媒材、尺寸(cm)、創作年代為檔名)
    • (1)個展:提送計畫展出作品圖檔至少 15 件。
    • (2)聯展:2-4 人以下每人提送計畫展出作品至少 8 件,5-10 人以上每人提送計畫展出作品至少 6 件,11 人以上每人提送計畫展出作品至少 5 件。
    • (3)立體作品:如申請展出之作品為立體者(如雕塑、陶藝、工藝、裝置等,非平面作品),除規範之圖檔件數,另須各別提供每件作品 之三張不同角度之數位電子檔。
  3. 「展覽作品明細表」依表格寫入申請展覽作品圖像「編號、作品名稱、作者、媒材、尺寸(cm)、創作年代」等。

※表格請至本館網站 www.fgs.org.tw/fgsart 下載展覽申請表/展覽作品明細表/聯展名冊)

(三)上述為申請必要資料,如有相關畫冊、照片圖文等參考附件不列為審查依據,請自行備份留存,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恕不退還。

(四)申請人之作品須於展出前六個月,完成足夠展出之數量,方得提出申請,數量不足不列入審查 (請自行接洽各館,了解可展出件數),立體作品之展示,以所申請館別設備為主,其餘需自備防護罩及展示架等相關配件。

(五)上述送審作品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五年內所創作。

(六) 佛光緣美術館全球各洲分館,申請人請依規定勾選一處希望展出地點(巡迴申請方可勾選兩處以上)。

六、展場檔期安排:

(一)申請人經審查通過並獲通知者,應依本館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出前八個月通知本館;未事先告知本館者,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展出。

(二)申請展出地點為本館所屬展覽場地(本館及評審委員得視作品內容,建議並經申請人同意,可於其他分館展出)。每檔展出期間以三週至八週不等,展期由本館訂定,開放時間依據各館別規定之。

七、審查:

由總部聘請審查委員進行申請展出作品之審核,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八、展覽注意事項:

(一)佛光山佛陀紀念館自 2014 年元月一日起,凡申請展出審查通過者,於展出期間,需負擔展覽場地清潔維護費,展場佈置前需與本館共同研商且獲同意後,由展出申請者負責作業之。

(二)凡審查通過者,免費提供展覽場地,但於展出時得酌收行政作業費 4000 元,如為巡迴展則每增加一館費用再增加 1000 元。展場佈置前須與本館共同研商且獲同意後,由展出者負責作業之。

(三)展出作品之包裝、運輸、保險及展場文宣等與展覽相關之作業與費用,均由展出申請者自行負責辦理。

(四)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或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否則立即停止展出並永久取消申請資格。

(五)申請人與本館簽訂展覽合約,相關作業及未盡事宜應依本館展覽管理辦法規定與展出合約辦理之。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
承辦單位:佛光山佛光緣美術館總部
協辦單位:佛光緣美術館全球各洲分館
洽詢電話:886-7-6561921 分機 1436 展覽組
E-mail : fgs_arts@ecp.fgs.org.tw

申請資料請寄:

84049 台灣高雄市大樹區佛光山寺
佛光緣美術館總部 展覽組 收
佛光緣美術館全球各洲分館資訊查詢
及下載所需表單請上網 www.fgs.org.tw/fgs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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