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去客庄尞」短影音徵件

「來去客庄尞」短影音徵件

 總獎金: 15000000

最高獎金: 4000

報名時間: 2024-10-15 ~ 2024-12-15

主辦單位: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主辦單位電話: 02-2358-4546

主辦單位Email:ihakkatour@gmail.com

一、 活動緣起

為鼓勵18至20歲青年走入客庄,體驗客家文化,辦理「來去客庄尞」活動(下稱本活動)歡迎青年走入全臺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或參與相關節慶與體驗客家文化活動,透過影像捕捉客庄的美好,帶動客庄觀光風潮。

「來去客庄尞」短影音徵件

「來去客庄尞」短影音徵件

二、 辦理單位

主辦機關: 客家委員會

執行單位: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三、 參加資格

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於113年度18歲至20歲(出生日期須為93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間)之本國籍青年。

四、 參與方式

(一) 本活動一律至活動官網線上報名,待執行單位確認所有線上報名資料及影片檔案皆完整無誤後,方視為完成報名。

(二) 活動官網網址: www.ihakkatour.com

(三) 活動官網點選「我要參加」填寫個人資料、上傳影片及填寫影片說明(300字內)。

(四) 需填寫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民國出生年月日、手機號碼、電子郵件及身分證字號並提供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電子檔。

(五) 需於線上閱讀完畢並同意簽署肖像權/著作財產權授權書。(附件1)

(六) 請確認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的正確性,本活動將全程透過簡訊及電子郵件方式發送相關資訊。

五、 活動獎勵及名額

(一) 每位參與者投稿以1件為限,影片內容經主辦機關確認通過後,始提供獎勵金,原則以獎勵獲選6,000人為限,其中,花蓮加碼獎勵限獲選2,000名,其餘屬一般獎勵獲選名額,額滿即截止。

(二) 一般獎勵:為鼓勵客庄觀光,本活動拍攝之影片地點須在參與者戶籍地鄉鎮市區以外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詳見附件2)進行拍攝,獎勵獲選者新臺幣2,500元。

(三) 花蓮加碼獎勵:自113年10月15日至113年12月15日止,參與者戶籍地須非屬花蓮縣者,至花蓮縣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鳳林鎮、玉里鎮、吉安鄉、瑞穗鄉、富里鄉、壽豐鄉、花蓮市、光復鄉)旅遊並拍攝短片,獲選者獎勵金加碼至新臺幣4,000元整

註:

1.花蓮加碼獎勵獲選名額總計2,000名。(額滿即截止)

2. 若戶籍地位於花蓮縣者至花蓮縣跨鄉鎮市區拍攝影片通過者,僅可領取新臺幣2,500元。

六、 活動時程

(一) 報名及資料上傳時間:自113年10月15日09:00至114年2月28日23:59止,惟參加花蓮加碼獎勵時間自113年10月15日09:00至113年12月15日23:59止。

(二) 獎勵金核撥:參與者收到獲獎勵金通知簡訊及電子郵件,參與者須依通知期限提供核銷相關資料,收到核銷所需資料皆完備後1個月內完成撥付。

七、 獎勵影片內容及規格

(一) 影片內容:鼓勵參與者以客庄景點、店家或人文拍攝旅行中客語對話創意影片,向友人推薦客庄旅遊的美好。

(二) 影片規格

1. 影片中須包含不重複客語至少5句。

2. 符合第五點獎勵條件,至70個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中任一地區之客庄景點或店家實地拍攝,不可使用合成場景或後製仿造。

3. 橫式直式影片皆可,不限攝影器材種類或品牌,影片解析度為1920*1080(1080p)以上。

4. 影片長度:以15秒至45秒為限。

5. 影片檔名:參與者姓名_拍攝區域_影片名稱(例:王小明_花蓮縣鳳林鎮_漫遊鳳林客家庄)

6. 影片全片需於畫面直壓「來去客庄尞」客語之標誌,相關檔案如以下連結: https://bit.ly/3MQsx9e

7. 影片素材:

a. 涉及他人創作或人物肖像權部分,均需取得完整授權或去識別化才可使用,如因此造成主辦機關或執行單位受有損害者,參與者須負全部責任。另提供肖像權授權書(附件4)供參與者取得授權,併獎勵金核撥相關資料一併寄回。

b. 影片內容若運用其他網站刊載之資料,應註明出處,並配合網站資料開放宣告事項。

8. 音樂素材:參與者原創作品,或主辦機關及其他經合法取得授權之影音,或選用「創用CC(Creative commons,creativecommons.org.tw)」授權音樂,並依作品授權方式與標示方法進行合法公開使用。

「來去客庄尞」短影音徵件活動示範影片

八、 審查說明

(一) 資格審查:依本活動簡章相關規定,進行參與作品資格審查,資料逾期未上傳者不予受理報名。另經審核,如有報名資料未齊、影片格式未符、影像無法播放、播放狀況不佳或影片遭下架等情形者,將以電話及電子郵件通知參與者限期補正,期限內未補正者,主辦機關有權取消其參與資格。

(二) 複審作業:

1. 評審委員會:由本會及客家文化、行銷(含影視廣電)、觀光遊憩之專家、學者組成。

2. 評審標準(項目及比重):客庄文化呈現妥適性30%、客語表達30%及創意亮點40%。

(三) 經評審委員會複審通過者(達平均75分以上),始得核撥獎勵金。

九、 活動須知

(一) 投稿影片須為原創作品,未曾在其他公開競賽或徵選活動獲獎,參與者應擔保本影片內容合法和有效存在,未侵害或抄襲他人之著作,且未曾以任何方式出版或發行。若經檢舉或告發涉及第三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侵害屬實者,除取消其參加資格或撤銷其獎勵資格,並自負法律責任。

(二) 參與本活動,應詳讀活動簡章,經參加即視為同意遵守活動各項規定。經查若有違反,主辦機關得取消獎勵資格,並追回相關獎勵金。

(三) 參與者應詳實提供徵選所需之相關資料,若有不實、不完整致影響資格判定或本活動相關通知者,其權益受損部分由參與者自行負擔。

(四) 如收到復審不通過通知,經本會通知得於報名截止前再報名,但以1次為限。

(五) 權利及責任

1. 參與本活動之作品必須為自行創作之原創作品,並須遵守著作權、肖像權、隱私權及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法令規定,不得有涉及抄襲、剽竊、仿冒或其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事。

2. 作品之智慧財產權權益,歸屬參與者所有。惟參與者須同意無償非專屬授權主辦機關及執行單位,作為推廣本活動成果或計畫結案之目的,於權利存續期間不限區域及以非營利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編輯、改作、展示、宣傳、報導、出版或公開)使用參與者之成果,並得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3. 參與者同意配合主辦機關及執行單位後續宣傳活動,並使用個人肖像及姓名。

(六) 個人資料保護

1. 主辦機關及執行單位基於本活動報名管理、活動期間身分確認、獎勵金核銷、活動相關訊息聯繫及相關行政作業之目的,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參與者之個人資料。

2. 參與者因報名本活動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得向主辦機關或執行單位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必要時亦可請求刪除,惟依法必須保留者不在此限,但若您不同意提供主辦機關或執行單位正確之個人資料,即無法完成報名手續。

3. 本活動之獎勵金得獎者須提供獎勵金撥付所需相關之文件,以利主辦機關或執行單位後續申報作業。逾期未繳交或所繳交之證明文件不完全者,經通知於期限內未補正領取者,視同放棄領取獎勵金。

4. 本簡章內容依主辦機關解釋為準,主辦機關及執行單位皆保有最終解釋、修改及補充(包括活動之任何異動、更新、修改)之權利,並以活動網站最新公告為依據。任何有關爭議均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七)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

1. 申請補助者如為公職人員(註1)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註2),向本會或受本會監督之客家文化發展中心、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申請補助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請下載並填寫事前揭露表),違反同法第14 條第1項禁止補助及第2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18條規定處以罰鍰。

註1:如本會之主委、副主委、主任秘書、政風主任、主計主任、…或監督本會之立法委員等。

註2:如公職人員之配偶;公職人員之二親等內親屬如父母、兄弟姐妹、女婿⋯等;公職人員本人及其配偶及其二親等內親屬所擔任董監事、經理人等之營利事業、韭營利法人(如基金會、私立學校⋯等)及非法人團體(如同鄉會⋯等);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立法委員之助理等。

2. 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之關係人,亦可至監察院/資訊公開/利益衝突迴避專區或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點選相關宣導資訊,以分辦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

(八) 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客服:

1. 活動專線:(02)2358-4546,每日服務時間:上午9:00至下午6:00。

2. Line官方帳號:@ihakkatour,將於收到訊息後儘速回覆。

【請詳閱本活動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機關修正後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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