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文學家作品集」第二十八輯徵選
一、宗旨:
為倡導及獎勵地方文藝創作風氣,使本縣文學家作品得以全面整理與保存,使之流傳並提供文學研究者參考。
二、辦理單位:
( 一 )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 二 )承辦單位:南投縣政府文化局
三、辦理時間:
( 一 )徵選作品:即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以郵戳為憑 )。
( 二 )作品評審:110年10月完成評審。
四、參選人資格:
( 一 )本籍南投縣、或曾設籍南投縣滿6個月以上,曾就學或就業於南投縣3年以上者均可參加。曾設籍、就學或就業於南投縣者,請附證明文件於徵選送件表後佐證。
( 二 )3年內曾獲本局出版之作家不得參選。
五、徵選項目:
散文、新詩、古典詩詞、小說、文學評論、報導文學、兒童文學等尚未出版之文學作品,預計選出3件,另視當年度參選作品質、量增減之。
六、作品字數:
除新詩、古典詩詞至少100首外,其餘各類以8至10萬字為限。
七、送件作品規定:
( 一 )已出版作品不得參選。
( 二 )文稿請以新細明體14號字型直式橫書,A4紙張左邊裝訂。第一頁為封面,需呈現作品完整之正、副題名、作者姓名;第二頁起為內文;最後一頁為封底,封底應呈現作品300字以內摘要、200字以內作者簡介,使全書呈現完整面貌。
( 三 )作品得視文稿需要加入手繪插圖、照片使圖文並茂。手繪插圖、照片等應附圖說。若為數位相片應以300 dpi以上存檔並標示對應文稿之章節段落。入選作品之手繪插圖原件俟印刷發包後再通知送交本局。
( 四 )每件參選作品請填寫徵選送件表乙份,併同參選作品乙式5份、作品光碟片( 含插圖、照片 )1份送件,信封加註「南投縣文學家作品集」字樣,郵寄( 以郵戳為憑於110年7月31日 )或專人親送於110年7月30日17時前送達至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圖書科( 540南投市中興路669號四樓 )廖小姐收。
( 五 )送件前請務必檢查各項徵選送件表中應附之個人資料、資格證明文件是否已附,資料不全者恕不收件。
( 六 )聯絡人:文化局圖書科廖小姐,電話:( 049 )2221619#404。
八、評審:
( 一 )由南投縣政府文化局聘請專家學者負責評審工作,審查作業以書面初審後召開評審會議定之,若未達評審認定標準,得以從缺,參選者對評審結果不得異議。
( 二 )評審委員之配偶、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參加徵選時,應主動迴避擔任評審;如應迴避而未迴避、經主( 承 )辦單位發現、被舉發者,將註銷出版資格,不得異議。
九、印刷出版:
由本局於次年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印刷出版作業,出版本數,交由審查委員視參選作品水準決定,惟文稿內容之正確性由作者進行校對。
十、獎勵及權責:
( 一 )每件作品可獲稿酬2萬元;專書出版後致贈二百本予作者。
( 二 )入選作品由本局出版。
( 三 )入選作品作者應同意將該作品著作財產權,完整非專屬授權予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且不限時間、次數及地域,以出版或其他方式無償利用之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及公開展示權 )、作者並同意不對本局及再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 四 ) 上述著作權之再利用為非營利,若做營利使用,將再與著作權人協商。
( 五 )本局擇期舉辦新書發表會行銷,邀請媒體記者及民眾參與,推介閱讀好書。
十一、注意事項:
( 一 )裝訂文稿影印模糊致辨識困難者,恕不收件。
( 二 )基於提昇文稿作品及出版品質,獲選作品之字數、圖片或書名等,本局及評審委員具有建議增刪權,惟作品經評審後,僅可做文句修訂,但以不抽換篇章為原則。
( 三 )參選作品不得抄襲他人作品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若經發覺即取消入選資格,其侵犯著作權衍生之法律問題由參選人自行負責。
( 四 )作品如有單篇稿於其他報章雜誌發表者,如發生著作權爭議,概由作者自負責任,與本局無關。
( 五 )如本局於作品入選公告或出版前發現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參選者取消入選資格,若已核發稿酬則稿酬追回、取消出版;發現作品已由本局以外機關、團體、單位出版者,印刷所需經費向作者追付。其侵犯著作權、出版權之法律責任由作者自負;未於期限內繳交相關資料將取消入選資格。
( 六 )為使作品能廣為流通,作品集出版後除贈送作者及相關單位外,得予加入政府出版品銷售,作者不得異議,惟再版時應再與作者協議始得為之。
( 七 )所有報名表件資料及作品( 含光碟片 ),未入選作品即退還給作者。
十二、送件者視為認同本簡章各項規定,不得異議。
十三、本簡章奉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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