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作家作品集」第二十六輯徵集
一、 宗旨:
蒐集地方文獻,充實縣籍作家資料檔案,以供研究參考,並推廣文學創作風氣,提升本縣藝文水準。
二、 指導單位:
澎湖縣政府
三、 主辦單位:
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四、 徵稿對象:
( 一 )凡本籍或曾設籍澎湖縣滿6個月以上者。
( 二 )目前於澎湖縣就學、工作一年以上者。
( 三 )雖非本縣籍作者,但其作品以描述澎湖風土民情為主要內容者。
( 四 ) 以未曾出版者為優先考量,已出版之作家,隔年得以不同類別作品再參加徵選。
五、 徵選類別及字數:
以作家未結集出版之新詩、散文、小說、報導文學、兒童文學、劇本、綜合類等現代文學作品之創作為主。
( 一 )單行本
1.新詩:行數及頁數不拘,出版頁數以菊16開( 約21 ×15公分 )150頁以上為原則。
2.散文:篇數不拘,總字數6萬至9萬字之間。
3.小說:篇數不拘,總字數6萬至9萬字之間。
4.報導文學:篇數不拘,總字數6萬至9萬字之間。
5.兒童文學: 篇數不拘,總字數3萬至6萬字之間。
6.劇本:含原創及改編,總字數6萬至9萬字之間。
7.綜合類 : 包括個人創作之詩、散文、小說、報導文學,總字數以6萬至9萬字為原則。
( 二 )合集
1.徵選類別如以上單行本。
2.若作品數量不足,未達單行本之規定,可自行邀集數位作家之作品,出版頁數及總字數以不超過單行本之規定為原則。
3.若送件作品之品質未獲評選通過,文化局可自行辦理邀稿,徵集優秀作品出版。
六、報名方式:
( 一 )文稿請以新細明體14號字型直式橫書,A4紙張左邊裝訂。第一頁為封面,需呈現作品完整之正、副題名、作者姓名;第二頁起為內文;最後一頁為封底,封底應呈現作品300字以內摘要、200字以內作者簡介,使全書呈現完整面貌。
( 二 )作品得視文稿需要加入手繪插圖、照片使圖文並茂。手繪插圖、照片等應附圖說。若為數位相片應以300 dpi以上存檔並標示對應文稿之章節段落。入選作品之手繪插圖原件俟印刷發包後再通知送交本局。
( 三 )請將作品一式4份連同Word電子檔光碟片、報名表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例:身分證、戶籍謄本、學生證或工作證明 ),並於信封上加註「澎湖縣作家作品集徵集」字樣,自即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掛號郵寄或親送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圖書資訊科崔小姐收( 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236-1號 )。
( 四 )送件前請務必檢查各項徵選送件表中應附之個人資料、資格證明文件是否已附,資料不全者恕不收件。
( 五 )請向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圖書資訊科索取報名表,亦可附回郵信封寄澎湖縣政府文化局圖書資訊科索取簡章,或由文化局網站 http://www.phhcc.gov.tw/ 下載簡章。洽詢電話:( 06 )926-1141轉154崔小姐。
七、評審:
由主辦單位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經評選通過後印製出版( 得視作品水準而增加錄取或從缺 )
八、獎勵及權責:
( 一 ) 入選者本局贈送單行本之作者每人新臺幣1萬元獎勵金,不另支給稿酬。合集之作者以作品數量平均分配新臺幣1萬元。
( 二 ) 作品出版後,贈送單行本作者作品集6套及個人作品100本。合集之作者以作者人數平均分配。
( 三 ) 本局擇期舉辦新書發表會行銷,邀請媒體記者及民眾參與,推介閱讀好書。本出版品作家應配合參加文化局所舉辦文學系列之相關推廣活動。
九、參選作品應注意事項:
( 一 )來稿影印模糊致辨識困難者,恕不收件;內容不符或資料不齊者,將不列入評選。所有報名表件資料及作品( 含光碟片 ),未入選作品即退還給作者。
( 二 ) 入選者須配合校對作品,不另支付校稿費。
( 三 )參選作品不得抄襲他人作品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著作權法糾紛涉訟,經法律程序敗訴確定者取消入選資格並追回獎勵金,損害第三人權利者,由作者自行負責法律責任。
( 四 )參加稿件與原刊載之報章雜誌社之著作權問題,作者應自行負責。
( 五 )為使作品能廣為流通,並提供研究使用,本局第一版印製量為600冊。除贈送相關單位外得予展售,作者不得異議,再版時依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書規定辦理。
( 六 )得獎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並授權澎湖縣( 代表機關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於該著作之著作權存續期間,以各種方法,不限地域、時間、內容加以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包括轉製可攜式文件檔、網際網路傳輸下載、轉存於光碟片、由電子檔印製紙本、掃描封面、製作內容預覽、調整定價等。著作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澎湖縣( 代表機關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 七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者,得隨時修正補充之並另行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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