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薪火相傳」第十四屆臺中市美術家接力展徵選
一、宗旨
獎掖臺中市籍優秀藝術創作人才,激勵美術研究及創作風氣,提昇美術水準,充分落實藝文深耕理念,促進文化藝術薪火相傳。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
(二) 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三、展覽時間
113年3月至113年12月,由主辦單位排定個人展覽檔期。
四、展覽地點
臺中市葫蘆墩文化中心
五、申請資格
符合以下二項資格之一者,每人以展出一次為原則。
(一) 邀請展:
1.凡籍貫或出生地為臺中市(含原臺中縣),或設籍臺中市(含原臺中縣)距今連續6年以上且目前確實居住於臺中市者。
2.申請展出項目曾獲全國美術展、全省美展、臺北市美展(臺北美術獎)、新北市美展、臺中市大墩美展、臺南市美展(南瀛獎)、高雄市美展(高雄獎)等其中一項連續三年獲前三名者,或榮獲總統文化獎、國家文藝獎、中山文藝獎等中央部會頒予之美術類成就獎者,或成就卓越藝術家。
3.合於上述二款條件者得由主辦單位邀請,亦可自行申請,經主辦單位審核後排定檔期展出。
(二) 徵件展:
1.凡籍貫或出生地為臺中市(含原臺中縣),或設籍臺中市(含原臺中縣)距今連續6年以上且目前確實居住於臺中市者。
2.合於上述條件者得自行申請,經評審通過,由主辦單位排定檔期展出。
六、評選辦法
由主辦單位邀集具有藝文展覽相關之專家學者及藝文相關人員若干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事宜。
七、參展作品類別
油畫、水彩、膠彩、水墨、書法、篆刻、版畫、工藝、雕塑、攝影、綜合媒材、裝置藝術、其他類等,請申請人以創作作品類別為大宗,自行分類。
八、申請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送審實作資料表:請填寫申請表時一併填寫
(三) 戶籍證明文件:身分證影印本或相關證明文件;身分證出生地非臺中市(含原臺中縣)者,請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證明已於臺中市(含原臺中縣)設籍滿6年。
(四) 展出作品圖片:
為便利評審審查參考,請提供彩色照片或彩色列印輸出圖,每張圖片尺寸5×7吋以上,需註明作品名稱、創作時間、媒材及尺寸。
1.平面作品:約10件。
2.立體作品:約10件,每件作品應提供3張不同角度之圖片。
3.裝置作品:以A4紙張詳述3件展出作品創作理念及繪製A3草圖,並註明各部分尺寸及材質。
(五) 其他參考資料:請提供畫冊或論文,不需提供光碟資料、獎狀、活動照片等。
(六) 以上申請文件準備1份即可,請裝訂或用A4檔案資料夾整理成冊,申請資料統一於送審作品退件時領回,主辦單位將另行通知入選者繳回部分必要之原申請文件。
九、申請流程
申請 | 申請者送申請表、送審實作資料表、個人資料保護法聲明表、戶籍證明文件、展出作品圖片等申請文件。 |
資格審查 | 主辦單位審查申請資格,通知符合資格者於規定時間送審作品1件。 |
作品送件 | 送審查作品1件。 |
實作審查 | 評審會議。 |
作品取回 | 主辦單位通知申請者取回審查原作及申請文件 |
通知 | 主辦單位函知評審結果。 |
十、申請日期
自112年3月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以親送或掛號郵寄方式(郵戳為憑)送達葫蘆墩文化中心展演股。
十一、實作審查
(一) 通過書面審查者,主辦單位於112年4月21日(週五)前另行通知申請者於規定時間送審作品1件。
(二) 實作規格限制:
1.油畫、水彩、膠彩、攝影、版畫、綜合媒材等:不得超過50號。
2.水墨、書法、篆刻:限直式,裝裱完成長×寬上限為230公分×120公分。
3.雕塑、工藝:重量不得超過50公斤。
4.裝置藝術、其他類:尺寸重量以上述類別為標準,如有特殊規格需主辦單位同意。
(三) 送件時間:112年5月9日(週二)上午9時至中午12時,由主辦單位委託廠商布展。
(四) 作品取回時間:112年5月14日(週日)上午9時至中午12時,由申請者自行取回。
十二、展出權利義務
(一) 入選或受邀展出之藝術家除展出作品外,主辦單位得將其作品編輯印製成冊出版、流通,藝術家得提供1件作品由主辦單位列入典藏。
(二) 主辦單位對本展覽所出版專集之作品及展出作品得進行教學、研究、展覽、攝錄影、出版、宣傳、製作成果光碟、文宣推廣品及登載網頁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使用方式及次數不受限制,並得依著作權法第3條可重製、發行、公開傳輸、公開發表其專輯作品,並擁有授權專輯內容用於第三方非營利性重製物(如文字或影像)發表之權利。
(三) 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投保並負保管之責,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或作品結構本身及裝置不良等因素而遭致損壞者,主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四) 藝術家應依主辦單位所定期程提供作品說明等相關資料,俾利展覽及專輯編印等事宜。
(五) 藝術家應配合主辦單位舉辦宣傳與教育推廣活動,主辦單位不另支付酬勞。
(六) 展品之裝框、包裝由藝術家負責;展品之運送、保險、布卸展由主辦單位負責。
(七) 作品裝設須以不破壞展覽場地硬體結構,作品質量能配合展示空間為原則。
(八) 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所屬各中心展覽申請處理原則:申請者於同一年度僅能向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所屬各文化(藝術、藝文)中心擇一申請,且個展或聯展之任一展出者名單不得重複。免送評審會審查者及本局葫蘆墩文化中心自行策劃邀請之展覽,得視本局葫蘆墩文化中心年度預算出版專輯,同一展出者五年內於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所屬各文化(藝術、藝文)中心以出版一次為限。
十三、聯絡及收件地點
承辦人:臺中市葫蘆墩文化中心 展演股吳小姐
信箱: wumengchen0217@taichung.gov.tw
電話:(04)25260136分機307
傳真:(04)25244498
地址:42048臺中市豐原區圓環東路782號
網址: www.huludun.taichun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