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讀臺灣」主題路徑公開徵件
壹、目的:
為提升國人閱讀風氣,獎勵民間團體建置結合臺灣原創出版品、在地知識及社群網絡之主題走讀路徑及策辦相關深度閱讀體驗活動。
貳、指導單位:
文化部
參、執行單位:
文化部「走讀臺灣整合行銷暨行政作業案」得標廠商
肆、參賽類別:
一、 半日走讀(4 小時以下,含 4 小時)
二、 一日走讀(超過 4 小時,但未涉及住宿過夜行程)
三、 兩日以上走讀(涉及住宿過夜行程)
伍、收件期間及收件方式:
自 109 年 2 月 11 日起開始收件,至 109 年 3 月11 日截止,參賽者應於前開期間將簡章規定之文件、資料郵寄(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本部,逾期者,恕不予受理。
陸、參賽資格:
一、 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不包含公私立學校、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構)與政黨及其出資或捐助之法人機構。
二、 參賽計畫應結合「閱讀臺灣原創出版品」(不限於圖書、繪本、漫畫)及「走訪自然地景/景點/節慶活動」,並需至少符合以下其中一項年度主題:
(一) 文史
(二) 藝術
(三) 產業文化(如茶、鐵道、林業、農業等)
(四)生態科學 (如環境永續、生命科學等)
(五) 社會關懷或文化平權
三、 參賽計畫活動內容需由在地文史工作者、計畫使用之出版品作者或熟悉文本之專家或學者擔任導覽解說人員為原則。
四、 為確保活動品質暨參與民眾及工作人員安全,如參賽內容涉兩日以上走讀行程,參賽者應檢附該單位辦理相關住宿過夜行程之實績至少 2 例,並於參賽計畫中專章說明前開住宿過夜走讀行程之食宿、交通安排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配套措施之整體規劃。
五、 參賽計畫如具備下列項目中至少二項以上,於審查時,得優先納入考量:
(一) 含有助於深耕民眾閱讀風氣之配套活動。
(二) 含有對兒少、高齡、弱勢族群、原住民族高度友善之閱讀活動。
(三) 已取得所使用原創出版品作者擔任解說人員/出席之合作意向書。
(四) 有助於國家語言之學習或應用。
(五) 主題路徑以離島或內政部定義之「偏遠地區」為活動地點。
(六) 高度結合在地閱讀據點(如書店、圖書館、閱覽室、漂書點等)。
(七) 為跨縣市走讀路徑或單一縣市全部行政區整合走讀路徑。
柒、獎勵方式:
一、 每案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 100 萬元為原則。
二、 撥款方式依實際工作進度分二期撥付:
(一) 第一期:於收到本部書面通知後,即檢具第一期領據、修正計畫書、執行切結書等予執行單位,於執行單位審核無誤並經本部覆核後,撥付百分之五十之獎勵金。
(二) 第二期:於109年規定日前檢送全案執行成果書面報告(含電子檔)、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及第二期款領據等予執行單位,於執行單位審核
通過並經本部覆核後,撥付百分之五十之獎勵金。
捌、獲獎名單公布日期:
將於 109 年 4 月於活動專屬網站上公布獲獎名單
(除獲獎者以專函、專電通知外,餘不另行個別通知)。
玖、參賽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一、參賽者應檢附參賽計畫書及資格證明文件一式十份,以A4 橫書雙頁繕寫,依序於頁面左側裝釘成冊,超過 10 頁應編寫目錄。
二、參賽計畫書應依本部計畫書格式具體填寫,並含計畫書格式所列之申請書、計畫書附件及切結書。
三、參賽者應檢附公司登記立案證明文件或財團(社團)法人或團體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
壹拾、評審方式及評審基準
一、評審方式:依序為「資格審查」、「書面審查」
(一)初審(資格審查)‥由執行單位先就參賽者資格、應備文件資料進行資格審查,文件資料未符合規定且可補件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二)決審(書審或簡報審查)‥由執行單位就本部指定之專家學者及機關人員進行洽邀組成評審小組,就資格審查合格之參賽計畫,依以下評審基準進行競爭性評審,並就審查同意之獲獎名單,提出獎勵額度之建議,獎勵金額度與名單由本部核定後公告。
二、評審基準‥
項次審查重點說明比重
1. 計畫特色參賽計畫所提走讀活動內容符合年度五大主題及使用臺灣原創出版品內容之程度(「走」與「讀」之結合程度)。35%
2. 計畫合理性參賽計畫主題、目標、實施方法、執行時程、經費編列、人力配置之合理與完整性。20%
3. 計畫預期效益預期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25%
4. 計畫執行能力執行團隊相關經驗實績、財務條件、獲獎紀錄、成員專業度與創新能力等。20%
壹拾壹、應注意事項
(一) 參賽計畫經費用途或使用範圍以不包括資本性財產,如設備、器材等硬體之購買費用及專職人員薪資、行政管理費用為原則。
(二) 獲獎者需配合本部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申報及代扣繳稅額等事宜。
(三) 基於避免重複獎/補助原則,參賽者如以同一或類似計畫書申請並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文化內容策進院、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獎/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獎勵,如經發現且查證屬實者,本部將追回獎勵之款項。請獲獎者自行確認是否重複獲獎、補助,獲獎者若放棄獎勵金,請以書面說明放棄之理由及案名。
(四) 獲獎者須配合本部整體行銷及參加本部或本部委託之輔導團所召集之交流會及宣傳活動等,並配合本部需求提出計畫進度報告,報告內容以簡報說明。活動執行期間須配合本部提交資料或出席工作會議。
(五) 獲獎之計畫內容如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行為,獲獎者應自行負責;如因此致本部權益受損,應負賠償責任。著作及創作如有抄襲、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者,本部得解除或終止契約,解除契約者,所獲獎勵金應無息繳回。
(六) 計畫完成之成果需提供本部保存,其智慧財產權歸獲獎者所有,並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第三人就上開著作為不限次數、時間、地域、方式之非商業利用。
(七) 獲獎計畫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人另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開放資料授權利用,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 http://data.gov.tw/license 辦理。
(八) 獲獎者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及契約執行。其有變更之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於 3 周前向本部提出申請變更,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及契約執行,變更以一次為限。
(九) 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
(十) 獲獎者於計畫執行期間若有辦理公開活動時,須通知本部或本部委託之輔導團,並於文宣中註明「指導單位:文化部」,及標示本部之視覺標章。
(十一) 獲獎者計畫成果日後受其他單位邀請重製或發表,或核定計畫成果持續延伸發展,須於公開文宣中註明並標示文化部之視覺標章。
(十二) 獲獎者應為計畫之工作人員及活動參與人員辦理活動所需之保險。
(十三)本簡章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本部並得依實際狀況補充或要求獲獎者提供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