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8年度「體育推手獎」
中華民國108年度「體育推手獎」 實施要點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民間贊助體育運動,獎勵長期奉獻與熱心推展體育運動之法人、團體及自然人,頒給體育推手獎,以增進全民參與體育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體育推手獎分為贊助類、推展類及特別類;各類獎項規定如下:
(一)贊助類:
- 金質獎。
- 銀質獎。
- 銅質獎。
- 長期贊助獎。
(二)推展類:
- 金質獎。
- 銀質獎。
- 銅質獎。
(三)特別類:特別獎。
前項每年頒給之獎項與其應具備之資格及推薦期間,由本署公告之。
三、體育推手獎,由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以下簡稱推薦人)推薦受獎人。
- 推薦人應依前點第二項公告之期間內,填具推薦表,並檢具符合前點第二項公告資格之文件、資料,向本署推薦。
- 前項文件、資料不全而有補正之必要者,本署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
- 第二項推薦表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由本署公告之。
四、本署為審查前點第二項推薦案,得聘請媒體、體育團體代表、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等組成審查會,依各該推薦表及其相關文件、資料審查,並經核定後,產生各該受獎人。
前項審查會之組成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審查事項,準用教育部頒給精英獎之獎勵法規規定。
五、本署應就第三點第二項推薦案之審查結果,通知推薦人及受獎人。
六、本署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向推薦人、受獎人及其負責人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108年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推手獎類別及獎項表
次序 | 類別 | 獎項 | 表揚事蹟資格條件【新臺幣元】 |
一 | 贊助類 | (一)金質獎 | 最近1年贊助金額達1,500萬(含)以上者。 |
(二)銀質獎 | 最近1年贊助金額達1,000萬(含),未達1,500萬者。 | ||
(三)銅質獎 | 最近1年贊助金額達500萬(含),未達1,000萬者。 | ||
(四)長期贊助獎 | 1. 法人、團體:最近連續5年且持續對單一體育團體平均每年贊助100萬元以上或對單一運動選手平均每年贊助50萬元以上者。
2.自然人:最近連續5年且持續對單一體育團體平均每年贊助50萬元以上或對單一運動選手平均每年贊助30萬元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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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推展類 | (一)金質獎 | 1.最近連續30年從事選手培訓或全民運動推展工作且有具體事蹟者。
2.任職於民間體育團體達40年且對體育推動有具體事蹟者(以理事長、秘書長或專職行政人員為限)。 3.擔任體育新聞從業人員達40年且對體育新聞發展有具體事蹟者。 |
(二)銀質獎 | 1.最近連續20年從事選手培訓或全民運動推展工作且有具體事蹟者。
2.任職於民間體育團體達30年且對體育推動有具體事蹟者(以理事長、秘書長或專職行政人員為限)。 3.擔任體育新聞從業人員達30年且對體育新聞發展有具體事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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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銅質獎 | 1.最近連續10年從事選手培訓或全民運動推展工作且有具體事蹟者。
2.任職於民間體育團體達20年且對體育推動有具體事蹟者(以理事長、秘書長或專職行政人員為限)。 3.擔任體育新聞從業人員達20年且對體育新聞發展有具體事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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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特別類 | 特別獎 | 各該年度有特殊具體事蹟或貢獻且經審查會議決定者。 |
備註 | (一)《教育部體育署辦理體育推手獎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各該獎項受獎人皆應經審查會議決定,並得以不足額或從缺等方式辦理。
(二)受推薦人前曾受頒贊助類「長期贊助獎」者,其累計贊助金額應歸零重計(即已認定之贊助金額不得再重複提報往後屆次長期贊助獎之推薦條件內)。 (三)為避免重複獎勵,受推薦人事蹟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本要點規定體育推手獎推展類獎項表揚範圍:
(四)受推薦人前曾依本要點規定受頒推展類銀質獎或銅質獎者,其前已採計相關推展年資得列作下個屆次受推薦金質獎或銀質獎,再行併同累積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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