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第 13 屆「鐵漢柔情」攝影比賽
一、宗旨:
為提倡員警、眷屬與社會人士正當休閒娛樂,廣邀所有攝影愛好者,促進警民文化交流,並鼓勵共同關懷與警察有關之人、事、物,進而提升警察形象,特舉辦此比賽。
二、依據:
警光雜誌社管理委員會 105 年度會議決議事項。
三、主辦單位:
執行單位:
公共關係室公關科。
四、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並關心「警察」人、事、物者,均歡迎參加。
(一)社會組:中華民國國民,請附身分證影本。
(二)警察組:本署及各警察機關員警(工),並請附警察服務證影本。
五、題材:
與警察相關之人、事、物(不含消防)為題材,如警察執行勤務、為民服務、交通疏導、處理交通事故、關懷濟助弱勢團體、警察應用技能訓練、建築物(凡警察單位、機關皆可,例如:派出所、分局、警察局及鐵路、港務警察總隊等)、重大活動等。
六、比賽獎勵:
(一)社會組:
- 金牌獎 1 名:獎金新臺幣(以下同)20,000 元、警光雜誌 1年份、獎牌 1 面。
- 銀牌獎 1 名:獎金 18,000 元、警光雜誌 1 年份、獎牌 1 面。
- 銅牌獎 1 名:獎金 16,000 元、警光雜誌 1 年份、獎牌 1 面。
- 優選獎 4 名:獎金各 6,000 元、警光雜誌 1 年份、獎牌 1 面。
- 佳作獎 8 名:獎金各 3,000 元、獎牌 1 面。
(二)警察組:
- 金牌獎 1 名:獎金 20,000 元、警光雜誌 1 年份、獎牌 1 面。
- 銀牌獎 1 名:獎金 18,000 元、警光雜誌 1 年份、獎牌 1 面。
- 銅牌獎 1 名:獎金 16,000 元、警光雜誌 1 年份、獎牌 1 面。
- 優選獎 4 名:獎金各 6,000 元、警光雜誌 1 年份、獎牌 1 面。
- 佳作獎 8 名:獎金各 3,000 元、獎牌 1 面。
(警察人員獲金、銀、銅獎者各予嘉獎二次;優選、佳作者各予嘉獎一次。)
七、比賽規則:
(一)作品規格:限沖放 5X7 吋相紙規格。
(二)每人參賽作品張數限 5 張,作品不得翻拍、複製、圖層、插點放大、刪除背景、電腦合成等方式處理影像,違者一律予以退件;但可調整亮度、對比度、色彩飽和度、銳利度。
(三)參加本比賽者,如有發生下列情形,取消得獎資格:
- 金、銀、銅及優選獎項,每人限得其中 1 個獎項,且該得獎作品不得參加其他公開發表或獲獎。
- 參賽作品均須繳交數位光碟檔(TIFF 或 JPG 檔)審核,作品原始檔需達 1,000 萬畫素以上,否則取消得獎資格,缺額不予遞補。
- 參加作品須為作者本人之作品,不得使用筆名、假名投寄。
(四)參賽者均須繳交著作權讓渡書(如下列參賽表),參賽作品由本署全權利用(如:舉辦公開展覽、出版或刊登於「警光雜誌」及警察機關刊物等),並將參賽表(影印亦可),剪下後粘貼於參賽作品背面。
(五)得獎人員所獲獎金,應依法扣除所得稅。
(六)收件日期:
自公告日起至民國 106 年 5 月 15 日止
(七)收件地址:
10058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7 號(警光雜誌社-鐵漢柔情攝影比賽)收。
(八)評審日期:
民國 106 年 6 月間將擇日於警政署警光雜誌社(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 7 號),邀請 3~5 名攝影名家公開評審。
(九)得獎公布:
得獎名單公布於警光雜誌社(網站)及警光新聞雲(臉書粉絲專頁),並具函通知得獎人領獎(得獎人應親自或派代表攜委託書【如下列附表】至內政部警政署公共關係室公關科領取,自得獎名單公布日起 60 日內未來領取者,視同放棄)。
(十)洽詢電話:
(02)2393-5858(簡章及相關訊息請上警光雜誌社網站:http://police.npa.gov.tw 或至警光新聞雲臉書粉絲專頁查詢)。
(十一)凡參加本攝影比賽者,即視同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