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108學年度國中學生健身操比賽

嘉義縣108學年度國中學生健身操比賽

報名時間: 2019-11-11 ~ 2019-11-24

主辦單位: 嘉義縣政府

一、 依據:

教育部體育署「SH150方案」、「國中小學生普及化運動計畫」辦理。

二、 目的:

1. 推動校園健身風氣,促進學生身心健康。

2. 養成良好運動習慣,檢視健身操實施成效。

三、 辦理單位

1.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2. 主辦單位:嘉義縣政府

3. 承辦單位:嘉義縣立民雄國民中學

四、 比賽日期、地點及賽程

1. 比賽日期:108年12月4日(星期三)上午8時20分起

2. 開幕時間:108年12月4日(星期三)上午10時(民雄國中活動中心)

3. 比賽地點:民雄國中活動中心(若參賽隊數過多,部分組別可能移至室外操場)

4. 賽程:俟報名結束賽程排定後,另行公告於嘉義縣競賽系統網站。

五、 比賽項目:組別、內容:

項目 比賽內容
傳統健身操(7年級組) 教育部頒九年一貫第三階段 (7至9年級)國中版躍動青春健身操規定之動作及音樂 https://www.sa.gov.tw/PageContent?n=1190 體育署下載網頁
傳統健身操(8年級組) 教育部頒九年一貫第三階段 (7至9年級)國中版躍動青春健身操規定之動作及音樂 https://www.sa.gov.tw/PageContent?n=1190 體育署下載網頁
創意健身操(7年級組) 音樂與動作自編
創意健身操(8年級組) 音樂與動作自編

六、 報名日期、方式

1. 自11月11日起至11月22日止。

2. 請至嘉義縣競賽系統報名(http://cms.cyc.edu.tw/)。

七、 組隊方式

1. 學校學生總數在51人(含)以上者,務必報名組隊參賽。每校務必推派1隊代表參賽,每校每組限推派2隊代表參賽。

2. 各組以班級為單位組隊,下場人數16~24人。

3. 班級人數未達16人者得跨班跨年級組隊,但只能報名較高年級組。

八、 評分標準:

評 分 編 配 評    分    內    容
動作(60%) 動作的準確性、熟練度、力度、協調性
演示表現(30%) 流暢度、韻律感、整齊性
精神表現(10%) 口令表現、團隊精神

九、 比賽規則:

1. 傳統健身操組(7年級):教育部頒國中版躍動青春健身操教材原動作、原音樂、固定隊形,不可做空間及隊形變化且不可使用道具。

2. 傳統健身操組(8年級):教育部頒國中版躍動青春健身操教材原動作、原音樂、固定隊形,不可做空間及隊形變化且不可使用道具。

3. 創意組:音樂及動作自選,空間及隊形可創意變化但不可使用道具。

十、 比賽及進退場程序:

1. 參賽隊伍由預備區進場,音樂播出,開始評分,音樂終了,結束評分。

2. 為求比賽流暢,隊伍進出場時不得配樂,並以快走或慢跑快速進出場,進出場無需做報告、敬禮等動作。

3. 依報名狀況,分組多隊同時進行比賽。

十一、 罰則:

1. 出場比賽人數需依報名人數相關規定組隊參賽,違者酌予扣總分1分。

2. 所有參賽隊伍均不得有場外指導或示範人員,違者不計名次。

3. 必須遵守比賽規則之相關規定,違者於相關評分項下,酌予扣分。

十二、 成績計算方式:

1. 滿分100分。

2. 成績分數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3. 決賽最後名次以決賽成績判定之。

4. 各組裁判為3人,分數計算為三個評判分數之平均數,依所得分數高低判定名次,如果得分相同時,以最低分數之高低決定其名次,如果最低分數亦相同時,再以最高分數之高低決定名次。

十三、 獎勵辦法:

嘉義縣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職員獎勵基準

1. 依照評分之高低分別等第,其評分在90分以上者列為「特優」,85分以上未滿90分者列為「優等」,80分以上未滿85分者為「甲等」,未滿80分者,概不錄取。

2. 特優:獲獎學校核發獎狀乙紙,獎勵校長、指導教師及負責協助行政人員嘉獎兩次最高5名。另參賽學生部份由各校依本權責自行開立得獎證明。

3. 優等:獲獎學校核發獎狀乙紙,獎勵校長、指導教師及負責協助行政人員嘉獎一次最高4名。另參賽學生部份由各校依本權責自行開立得獎證明。

4. 甲等:獲獎學校核發獎狀乙紙,獎勵校長、指導教師及負責協助行政人員嘉獎一次最高3名。另參賽學生部份由各校依本權責自行開立得獎證明。

5. 校長獎勵部份,如同時獲多項等第,仍以最高等第之敘獎額度為限。

6. 若指導老師非本縣編制人員,核發獎狀乙紙,若指導多校多類組最多仍以3張獎狀為限。

十四、 工作人員獎勵:

承辦學校校長及各組組長、副組長各嘉獎一次,名額以10人為限,餘工作人員則核發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十五、 申訴:

1. 應服從評判之判決,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須以書面(如附件,申請表)提送大會;立書人由校長或指導老師簽名立書。

2. 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

3. 對評審之評分及其他如技術性、學術性及藝術性者,不得提出申訴。

4. 有關比賽場地、賽程安排等非比賽規則問題,不得提出申訴。

十六、 附則:

1. 參加本活動之教職員生,核予公差假及出差旅費。

2. 比賽過程中如有任何爭議、抗議等情事,以大會審判委員之議決為終決。

3. 比賽過程中,如有任何突發事件,由大會全權處理。

十七、 本計畫經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修正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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